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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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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大证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的说明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洁美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一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5、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7,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7,000.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额确定。

6、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并持有洁美科技的股票。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回购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截至2021年9月17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532.40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41,002.06万股的1.2985%,实际回购均价约为28.18元/股。(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摘要所称总股本为2021年11月29日的股份数量。)

7、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先生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保本保障。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后,在扣除该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若低于员工出资额,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先生对员工自有资金本金兜底补足。公司实际控制人保障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

8、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9、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12、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公司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人员,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力。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7,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7,000.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股数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并持有洁美科技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通过非交易过户公司已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回购股份受让后,若本持股计划尚有资金余额的,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标的股票的,自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回购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截至2021年9月17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532.40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41,002.06万股的1.2985%,实际回购均价约为28.18元/股。(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草案摘要所称总股本为2021年11月29日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万元,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出资为410.00万元,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为5.86%;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总金额不超过6,590.00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为94.1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为准。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或买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通过非交易过户公司已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回购股份受让后,若本持股计划尚有资金余额的,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标的股票的,自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或买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一、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年度获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三、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6)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7)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8)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0)对员工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分配。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12)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1)至(12)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1、非负面离职

(1)持有人出现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劳动合同到期、协商离职等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况,持有人持有公司股票由公司按“本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则强制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360天×(参与对象离职之日距离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或买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的天数))。

(2)非负面离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2)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

3)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4)持有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任职,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同意持有人离职的;

6)其他经公司认定的非负面退出情况。

2、负面离职

(1)持有人出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或渎职等负面离职退出情况,持有人持有公司股票由公司按照“本金”与“本金+期间损益”孰低原则强制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2)负面离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职情形;

4)在同行业任职,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5)其他公司认定的负面退出情况。

3、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可提前终止,由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协商决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取得的公司已完成回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向持有人分配。

5、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先生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保本保障。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后,在扣除该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若低于员工出资额,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方隽云先生对员工自有资金本金兜底补足。公司实际控制人保障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1、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将回避表决。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的相关提案时回避表决。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重要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江峰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刘江峰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洁美科技

股票代码:002859

法定代表人:方隽云

董事会秘书:张君刚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00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24层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759593

联系传真:0571-88155859

电子邮箱:002859@zjjm.cn

邮政编码:310015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提案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江峰,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江峰先生: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浙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浙江佳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2013年5月至今任浙江汇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颁发的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708018973)资格证书。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1年12月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00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24层

收件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15

电话:0571-87759593

传真:0571-8815585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刘江峰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江峰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1-02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67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大证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6号北京辰茂南粤苑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柯瑞文先生主持会议。

2、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徐二明先生因另有其他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隋以勋先生因另有其他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朱敏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执行副总裁唐珂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持续性关连(联)交易续展及2022-2024年度上限申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涉及关联(连)交易,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双娟、徐启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报告中说明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存在闲置自有资金理财超出股东大会授权额度的情况。具体情况为截至2021年2月,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投入余额达到57,736万元,超出股东大会授权的3.2亿元额度。最高超出金额为25,73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8%。2021年2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闲置资金理财补充确认事项。

二、公司存在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具体情况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晋顺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一揽子交易后,于2020年11月变更为公司参股企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公司向晋亿物流累计销售及采购等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42,500.69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6%,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未将晋亿物流作为关联方,也未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4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

三、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2019年7月,晋亿实业、晋亿物流(当时晋亿物流为晋亿实业的全资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了《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应收帐款融资业务。各方约定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向浙商银行申请应收款融资业务额度,经浙商银行审批,晋亿实业最终授信额度为1.1亿元,晋亿物流最终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同时晋亿实业、晋亿物流针对该业务提供互保(担保协议已于2020年8月过期,此后未续签任何协议),担保形式双方购销业务形成的应收帐款质押(详见公司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临2019-036号《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根据融资协议安排,晋亿实业在应收款链平台分三批次录入三笔应收款项额度,以此申请授信额度,用于晋亿物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晋亿物流的相关应收款融资在即将到期前先由浙商银行从公司的账户中扣除,在应收款收回后,再由晋亿物流支付给公司。

公司检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一,2021年2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闲置资金理财补充确认事项;针对上述问题二,2021年4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

针对上述问题三,现公司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资金往来的相关背景

晋顺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顺芯”)原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2020年11月一揽子交易完成后变更为本公司参股企业(详见本公司2020年12月22日发布的临2020-065号《关于子公司晋亿物流一揽子交易完成公告》),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由于公司指派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晋顺芯的董事,晋顺芯成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2019年7月(当时晋顺芯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支持晋顺芯的发展,晋亿实业、晋顺芯与浙商银行签署了《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应收帐款融资业务,约定晋亿实业和晋顺芯向浙商银行申请应收款融资业务额度(经浙商银行审批,晋亿实业最终授信额度为1.1亿元,晋顺芯最终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同时晋亿实业、晋顺芯针对该业务提供互保(担保协议已于2020年8月过期,此后未续签任何协议,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形式为双方购销业务形成的应收帐款质押(详见本公司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临2019-036号《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根据融资协议安排,晋顺芯的相关应收款融资在约定的日期先由浙商银行在从公司的账户中扣除,转入晋顺芯账户,再由晋顺芯支付给公司。

(二)资金往来的相关过程

上述融资事项自相关融资协议签署后共发生三笔:第一笔金额为1084.8万元,由晋顺芯于2020年9月30日归还公司(当时晋顺芯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是公司关联方);第二笔金额为3750万元,签发日是2019年12月30日,签发到期日是2020年12月29日,通过平台签发、保兑、质押及经浙商银行的后台审核通过后,形成晋顺芯的承兑额度3750万元,晋顺芯用上述额度即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发生担保责任时晋顺芯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是公司关联方。浙商银行按照原协议在应收账款签发到期日2020年的12月29日系统再次发起自动扣款,从晋亿实业公司账户划走3,750万元转入晋顺芯的账户。由晋顺芯于2021年1月4日及2021年1月6日分别归还公司3560万和190万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详见本公司2021年3月19日发布的临2021-020号《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第三次笔金额为3570万元,签发日是2020年3月5日,签发到期日是2021年3月4日,通过平台签发、保兑、质押及经浙商银行的后台审核通过后,形成晋顺芯的承兑额度3570万元,晋顺芯用上述额度即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发生担保责任时晋顺芯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流程,2021年3月4日系统自动从晋亿实业的账户划款3570万元至晋顺芯的账户。最后一笔3570万元发生前,晋亿实业正与浙商银行就相关业务进行沟通,晋亿实业内部已经暂停了该相关业务。但由于浙商银行按原协议执行,晋顺芯在发现收到款项后,立刻将3570万元转回到了晋亿实业的账户,前后间隔时间未超过1小时,发生的间隔时间极短,未形成实质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或拆借行为,亦无相关利息产生。

第二笔,第三笔发生担保责任时晋顺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是公司关联方,晋顺芯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后,协议保证期限仍在有效期内,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子公司融资及担保的延续。2021年3月5日后,晋亿实业、晋顺芯与浙商银行《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业务全部结清,不会产生其他担保责任,后续不存在该事项影响的资金往来及占用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说明与晋顺芯的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