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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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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昌”)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2021年9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3.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等相关公告。

现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近日,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进行了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公司与上表所列签约银行无关联关系,全部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尽管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公司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合作,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次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旨在控制风险,尽最大努力实现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的金额为人民币26,000万元(含本次),公司用于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未超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

五、备查文件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45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号B座普洛斯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4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586,891,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09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2,439,18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3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名,代表股份数147,701,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5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27人,代表股份数147,729,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5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460,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2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402,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4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旭、严阿俊;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82 证券简称:好想你 公告编号:2021-08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1-069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浩红实业有限公司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公司股东杭州浩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浩红”)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8,279,11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0%)。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杭州浩红提交的《关于股份减持期限过半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11月29日,杭州浩红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减持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上述股东的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差异。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杭州浩红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期限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2021】13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于雁冰先生、车志远先生、马兆山先生、赵玉山先生、于深基先生、于善福先生: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1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北京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2019年3月28日向浦发银行借款6,000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5日、9月6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1,0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由绿叶投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9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20笔合计1,229.7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12笔合计918.6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洋海参产品等存货151批次合计价值3,776.47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69批次合计价值1,290.95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2020年1月22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1,000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6,000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年2月7日,东方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19,540万元、设备作价3,060万元转让给国信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6日收到张家港保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400万元、20,000万元、20,000万元;于12月26日收到江苏鑫之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0万元;于12月27日收到悦镶(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0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3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月25日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4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于2019年12月26日、27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万元、20,000万元、13,000万元、7,000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5日、26日将2,400万元、20,000万元、10,000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7日将30,000万元、20,000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82,400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4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年5月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德蛟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4%。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年12月28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德蛟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6月20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月利率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8年9月2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16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8年11月16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8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8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月利率2%。东方海洋、车志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0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600万元、5,000万元。东方海洋及车志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1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宏霙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36%。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2月12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60万元。东方海洋、于深基、赵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轼、于深基、赵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淑萍、李存明名义签字。

2019年6月27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5日、2020年3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10.51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1.01万元,年利率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1月27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305万元、4,350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1月29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修订)9.1、9.11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对外关联担保,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年5月起,东方海洋因关联担保合同纠纷等原因累计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9年5月至12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14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0,058.82万元。2020年1月至5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9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35,837.06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1.1.1、11.1.2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法律文书、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等,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车志远、时任副总经理马兆山、时任董事赵玉山、时任董事于深基、时任监事会主席于善福是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东方海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东方海洋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四、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马兆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车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七、对赵玉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八、对于深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九、对于善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车轼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董事长、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和指使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于雁冰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财务总监,同时负责东方海洋集团财务和投融资工作,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组织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雁冰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郭新成,电话0531-86106971,传真0531-8610697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目前公司经营情 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1-08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1月30日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混合A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1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1年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得赎回,持有满1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该类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面临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2、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境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平安基金官方网站

网址:www.fund.pingan.com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

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含);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万份;

3、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1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