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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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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0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432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表决董事11名。公司监事会7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余少华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8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余少华、吴海波、罗锋为来自烽火科技集团的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2020年度绩效考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金正旺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56名激励对象中的8人(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2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6名)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除以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对象外,有3人(均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不满80分,有2人(均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不满60分,其余543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2020年度绩效考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金正旺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00名激励对象中的11人(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10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1名)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除以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对象外,有3人(均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不满80分,有2人(均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不满60分。其余684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金正旺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6.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回购并注销6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黄宣泽、金正旺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1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6.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回购并注销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276,000股;另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16,000股。综上,公司注册资本由697,548,918元变更为699,408,91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97,548,918股变更至699,408,918股。公司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因此须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一。

独立董事对章程的修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1票,其中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一、原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7,548,918元。

修订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9,408,918元。

二、原章程: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697,548,91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

第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699,408,91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43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4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7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建华先生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补充预计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人已离职,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万股,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6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万股,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0人已离职,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6万股,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全年拟与关联方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8,985万元(不含税)。

除上述已预计并履行审批程序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外,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调整,须新增与关联方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和实益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另外须对深圳市亚光通信有限公司、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超出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日常关联交易做出补充预计。以下为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一步补充预计的具体情况:

单位:元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自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名关联董事余少华、吴海波、罗锋回避表决,其他八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2、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关联交易预计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补充的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尧。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园线缆大楼三楼局部。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服务器、计算机、存储产品、云计算、交换机、工作站软硬件产品及相关部件的技术和产品、光纤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设备、光模块、终端设备及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智能交互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信息安全软件、信息安全设备、人工智能应用软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云储存服务;信息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集成、运营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服务、运营和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及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19,074,746.28元,净资产20,199,699.49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51,191,142.61元,净利润199,699.49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 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北京通和实益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知恒。注册资本:1,638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七楼300-507号。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通和实益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总资产203,009,939.15元,净资产185,823,099.4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83,807,512.73元,净利润19,742,516.68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北京通和实益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俊。注册资本:3,333万美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产业大楼1楼。经营范围:通用服务器、高性能计算机、存储产品、云计算、交换机、工作站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768,531,171.72元,净资产161,341,559.27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085,011,499.58元,净利润21,234,460.6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7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书平。注册资本:5566.854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备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电子专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电气设备、自动灭火设备、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住宅小区智能化设备、可视对讲设备、应急疏散设备、电气火灾设备、消防远程监控设备)、监测仪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消防系统升级与改造;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消安防系统监控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046,211,165.75元,净资产523,562,780.76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425,776,479.87元,净利润17,910,785.42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注册资本:75790.5108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种线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 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截至2020年12月3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5,855,597,394元,净资产9,385,523,416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8,221,542,967元,净利润544,199,979元。

与本公司关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企业。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2,57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洋。注册资本:53,972.38万元。住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电子产品及相关产品研究、开发、销售;计算机及通信产品的系统集成、施工及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2,520,830,695.36元,净资产1,527,408,275.23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60,523,417.28元,净利润66,161,760.11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注册资本:4,998.38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经营范围:从事光电技术、物联网技术、传感技术、交通技术、数据分析与应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系统集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批发兼零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交通控制设施安装;消防设备、安防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兼零售与技术服务;自有成果的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81,662,202.53元,净资产60,918,591.53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709,612.21元,净利润5,791,948.1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4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照全。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22号。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通信工程、电信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通信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总资产471,331,668.48元,净资产250,374,246.3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1,330,761.48元,净利润65,885,358.63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子仪。注册资本:52,262.42万元。住所: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生产、批发兼零售;网络及数据通信产品的生产、批发兼零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消防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6,702,498,845.41元,净资产2,747,539,102.7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377,463,709.81元,净利润196,211,636.26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广文。注册资本:16,000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街邮科院路88号1幢1-3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总资产452,677,885.11元,净资产137,057,706.26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929,953.95元,净利润11,942,193.88元。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的联营企业。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3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深圳市亚光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芳。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光纤小区三栋七楼。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生产项目涉及需环保部门审批的,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承接光纤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亚光通信有限公司总资产27,563,314.63元,净资产19,506,544.94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6,603,793.15元,净利润2,914,509.31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7,2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深圳市亚光通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明。注册资本:77,296.44万元。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产业大楼二楼。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电子器件、通信系统设备、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1,532,857,319.32元,净资产1,338,153,102.69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0,334,600.73元,净利润14,173,295.18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6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3、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国庆。注册资本:210,000万元。住所: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经营范围:通信、电子信息、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资产3,141,381,266.71元,净资产1,749,276,047.66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699,386.16元,净利润58,370,279.17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65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4、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783,418,426.93元,净资产1,255,229,038.59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8,274,317.90元,净利润39,688,571.09元。

与本公司关系:同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履约能力分析:该企业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其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2021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50,900万元(不含税)。经查询,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有国家定价的,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依照国际和国内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与其他非关联方相比无差异。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是公司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上述新增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与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证了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从而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8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2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三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下统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17年8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资委《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2017]70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9日,以9.55元/股的价格向521名激励对象授予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暂缓授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9.55元/股调整为9.38元/股。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5月29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13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授予18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丁明等2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回购数量共计80.7万股。

9、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黄理功已身故,邓燕等2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2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0、2020年1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7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9,000股。

11、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2、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9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7.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1人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二期不可解锁部分为1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3、2021年1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47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3,000股;对预留授予的8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8,500股。

14、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3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5、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000股。

16、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8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2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三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1、公司2017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8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1.2万股。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由于上述业绩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会议,审核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548名激励对象中的543人考核分数达到90以上(含90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3人考核分数不满80分,2人考核分数不满60分,上述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已确认第三个解锁期不可解锁的股份为2.9万股,需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考核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54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锁尚需锁定期满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合计股份数为14.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99,824,918元减少为699,683,918元。

(二)回购数量

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合计14.1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需调整。

(三)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故此,对于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6.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同时,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68元/股;对于6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同时,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51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161.4090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8人已离职,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1万股,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四、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人已离职,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万股,回购价格为9.55元/股;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6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8万股,回购价格为12.98元/股。上述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六、 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86,500股调整为6,445,500股。公司股本总额由699,824,918股调整为699,683,918股。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光迅科技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以下统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5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已身故,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1、公司2019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据此,由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11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24.6万股。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由于上述业绩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会议,审核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689名激励对象中的684人考核分数达到90以上(含90分);3人考核分数不满80分,2人考核分数不满60分,上述5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已确认第一个解锁期不可解锁的股份为2.9万股,需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考核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68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锁尚需锁定期满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综上,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合计股份数为27.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99,683,918元减少为699,408,918元。

(二)回购数量

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的原激励对象的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需调整。

(三)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故此,对于1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26.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同时,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扣除已由公司代为收取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现金分红0.17元/股;对于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0.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389.9580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1人已离职,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7.5万股,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四、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0人已离职,5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解锁要求,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回购价格为14.22元/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已离职,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6万股,回购价格为12.40元/股。其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六、 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645,000股调整为23,37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由699,683,918股调整为699,408,918股。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光迅科技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下转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