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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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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药品临床试验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86.592万股

● 本次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9日

●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日预计为:2021年12月3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完成行权,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员工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员工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9年10月30日,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议批准了豫园股份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

7、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员工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2019年员工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8、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期权予以注销的议案》。因2019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注销公司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的120.45万份股票期权,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365万份的3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20.4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办理完毕。

9、202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毅、邵冲、苏璠、季文君、李项峰、金伟、徐明、李琦、戴琦、程刚、叶志铭、李在哲、吴振宇已从公司离职,陈荃2020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7.28万份由公司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67.28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办理完毕。董事会同意: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62元/股调整为8.00元/股。董事会同意: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涉及36名激励对象共计 86.592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行权的基本情况

1、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86.592万份,激励对象具体行权情况如下:

2. 本次行权股票来源情况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3. 行权人数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 人。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过户登记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 本次行权股票的过户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9日

2. 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预计为:2021年12月3日

3. 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86.592万股

4. 本次行权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参与行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新增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权之日起锁定 6 个月,转让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5. 本次行权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1)第11319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1月15日,贵公司已收到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3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款项合计6,927,360.00(大写:陆佰玖拾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其中:增加股本865,920.00元,增加资本公积6,061,440,00元。截至2021年11月15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89,482,974.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3,889,482,974.00元。公司已于2021 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行权股份的登记手续。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27,360.00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数量为86.592万股,占本次行权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5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 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88429 债券简称:21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结果暨股份登记过户的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核心高管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4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核心高管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星股份”)《关于董事长及部分核心高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总经理冯东兴先生、财务总监冯俊秀先生先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2、增持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3、本次增持情况:

4、累计增持情况

自《关于董事长及部分核心高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1,977,094股,累计增持金额约800万元。

二、本次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实施本次增持行为。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未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情况,未来减持股份行为也需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增持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人后续增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4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公司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其他股东或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

3、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武汉置业”)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后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湖置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在武汉分别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后湖置业拟向工行借款人民币150,0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利率为当前房地产行业正常水平,公司为后湖置业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公司要求后湖置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在授权期内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不超过300亿元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且在股东大会批准的被担保人及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上述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后湖置业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250,000万元,已使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本次使用额度15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后湖置业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6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注册资本:2.9亿元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三、担保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后湖置业拟向工行借款人民币150,0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利率为当前房地产行业正常水平。担保条件为:公司为后湖置业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各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属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促进项目快速开发。后湖置业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拥有土地待开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约43.53万平方米,该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核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未来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已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关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109,337.5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66,027.76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109,337.5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0.03%)、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66,027.7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0.06%)。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债务的偿付,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1一07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许鸿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402,19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70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97,88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7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4,30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6286%。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274,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7699%。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签字盖章的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许鸿生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397,886,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787】%。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1年11月13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0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86】%。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402,193,4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707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王晓华 黄 菊

2021年11月30日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1-06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3 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公告编号:2021-046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6日、11月29日、11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盘,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1月26日、11月29日、11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经公司自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在股价异动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6日、11月29日、11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价剔除大盘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涉及事项或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0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1号上海外经大厦20楼第三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吴平先生、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因另有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长李峰先生因另有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华艳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章戈先生因另有公务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刘放、王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2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58 证券简称:步长制药 公告编号:2021-147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药品临床试验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用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7.44元/股的价格(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8.09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79元/股;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7.79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44元/股)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4亿股,不超过5亿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约1.80%-2.25%,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宝钢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1-01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1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500.00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20%,购买的最高价为6.85元/股、最低价为6.17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8873.26万元。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46610.5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09%,购买的最高价为8.07元/股、最低价为6.17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345527.25万元。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步长”)的“注射用重组人甲状旁腺素(1-84)”临床试验申请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受理,并收到《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注射用重组人甲状旁腺素(1-84)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μg/瓶

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3.2类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申请人: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受理号:CXSL2101455国

受理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二、药品其他情况

泸州步长本次获得注射用重组人甲状旁腺素(1-84)临床试验《受理通知书》为新增适应症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新增适应症为:用于辅助钙和维生素D控制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患者的低钙血症。

注射用重组人甲状旁腺素(1-84)拟定适应症包括:1、绝经后妇女骨质疏松。(正在开展Ⅲ期临床研究)2、用于辅助钙和维生素D控制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患者的低钙血症。(本次新增适应症临床试验申请获受理)。

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是一种甲状旁腺激素(PTH)分泌过少和(或)效应不足而引起的一组临床综合征。临床特征为低钙血症、高磷血症和由此引起的神经肌肉兴奋性增高及软组织的异位钙化等。同时PTH水平低于正常或处于与血钙水平不相应的“正常”范围。

目前,全球已上市的同类药物为武田公司Natpara?,该品种于2015年获美国FDA批准上市。2020年Natpara?的全球销售额为1.26亿美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注射用重组人甲状旁腺素(1-84)项目上投入的研发费用约为13,313.12万元人民币。

三、风险提示

该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后,尚需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后方可按国家药品注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