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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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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2,608,980股

●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2月3日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1、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9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32),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岩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28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9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6)。

4、2020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0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7)。

5、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价格)由13.71元/股调整为13.61元/股;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股份数量

(二)本次归属股票来源情况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归属人数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3人。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3日

(二)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2,608,98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股本变动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四、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834号),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16日,公司已收到103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2,608,980.00股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35,508,221.12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2,608,980.00元,计入资本公积32,899,241.12元。

2021年11月2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本次归属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6,088,438.36元,公司2021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为0.52元/股;本次归属后,以归属后总股本285,177,557股为基数计算,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公司2021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相应摊薄。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08,980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92%,不会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修订版)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21-077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修订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2021年11月29日、11月30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重组双方可能无法就估值达成一致,拟置入资产质押、冻结事项无法解除等,导致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 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存在持续亏损、未决诉讼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 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持续下滑风险。

● 公司估值水平较多元金融的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高。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29日、11月30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1、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以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比克动力不低于51%的股权(预案中披露的股权收购比例为75.6234%),并募集配套资金,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力金融,证券代码:600318)于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2、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3、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暨股票复牌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力金融,证券代码:600318)于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4、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除上述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查,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的情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重组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因素、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股价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超过20%。尽管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且已按时登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但上述股价异动可能导致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从而导致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潜在风险。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估值无法达成一致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评估工作尚在进行,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目前标的估值及交易对价亦尚未最终确定。若交易各方对标的估值及交易对价无法达成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面临取消风险。

(3)拟置入资产质押、冻结事项无法解除导致交易被取消的风险

目前,重组交易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拟置入资产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交易对方已经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正式协议签订前将解除相应股权的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事项。但若交易对方未能在正式协议签订前完成质押、冻结事项的解除,则存在交易取消的风险。

(二)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风险

(1)持续亏损风险

最近两年及一期,重组标的净利润分别为-76,798.44万元、-100,139.07万元和-1,706.22万元,经营持续亏损。近期重组标的业绩情况转好,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所改善。但重组标的仍有可能因经营策略失误、未决诉讼、偿债风险或其他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导致业绩出现持续亏损,对重组标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未决诉讼风险

重组标的存在大量未决诉讼,涉及客户、供应商及股东等,主要包括起诉客户、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因触发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被股东起诉等,涉诉金额较大,存在潜在负债事项。一旦上述重大未决诉讼导致重组标的担责或对被告难以追偿,将会对重组标的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重组标的生产的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消费类产品、新能源汽车及后备储能等领域,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其中,消费类产品应用的收入占比较大,新能源汽车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宏观经济变化将直接影响下游产业的供需平衡,进而影响到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者影响市场需求的因素发生显著变化,都将对锂离子电池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导致重组标的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三)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根据公司近年来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主要原因为金融严监管趋势下类金融企业杠杆效应难以充分发挥、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及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等因素影响。其中: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219.71万元,较2019年下降4.8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4.78%,主要影响因素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441.67万元所致。

2021年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215.9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9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6.22%,主要影响因素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确认费用2,028.00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2.32万元;本期重要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同比减少436.28万元;本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358.61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93万元。

2021年1-9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494. 2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3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8.4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9.51%,主要影响因素有本期实施持股计划确认费用所致。

(四)估值风险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总市值68.76亿元,流通市值68.61亿元,公司PB倍数为4.78倍(数据来源:WIND),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800.00万元,因此无PE倍数。公司估值水平较多元金融的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高,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1-098

债券代码:113618 债券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9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以电话反映或当面反映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1-099

债券代码:113618 债券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8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8日一2021年11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共有13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95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通讯表决方式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Ge Li(李革)召集。本次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采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通知及确认书及委任指定董事以收取及确认通知的议案》

同意采纳《证券交易通知书》,及由公司董事长Ge Li(李革)博士或副董事长Edward Hu(胡正国)先生在董事会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收到相关通知并决定是否批准作出有关证劵(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下同)交易的《证券交易确认书》;但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得批准其本人的证券买卖,董事长买卖证券的,需由副董事长批准,副董事长买卖证券的,需由董事长批准。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增选张朝晖先生为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药明汇英一期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

本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普通合伙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和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2)。

本公司经审慎考虑并与相关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投资苏州药明汇英一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药明汇英基金”)事宜,包括:1、终止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普通合伙人,即终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药明康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投资”)对苏州药明汇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汇聚”)、苏州群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群英”)的投资;2、终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明”)认购药明汇英基金份额。

本公司终止对药明汇英基金的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截至本公告日,药明投资对药明汇聚实缴出资人民币1,125万元。根据药明汇聚章程约定,药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药明汇聚承担责任。药明投资尚未对苏州群英实缴出资,苏州群英未实际运作,终止投资不存在违约风险。上海药明尚未与苏州群英及其他投资人完成药明汇英基金的合伙协议的签署,尚未成为药明汇英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尚未完成认缴出资,无需对药明汇英基金承担责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尚未对药明汇英基金实际出资,药明汇英基金尚未实际运作,本公司终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对药明汇聚、苏州群英及药明汇英基金的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决定终止投资药明汇英基金事宜。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Ge Li(李革)先生、Edward Hu(胡正国)先生、Ning Zhao(赵宁)女士、张朝晖先生、Yibing Wu(吴亦兵)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9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通讯表决方式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Harry Liang He(贺亮)召集。本次监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药明汇英一期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于终止投资药明汇英一期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在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尚未对苏州药明汇英一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药明汇英基金”)实际出资,药明汇英基金尚未实际运作,本公司终止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对苏州药明汇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群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药明汇英基金的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决定终止投资药明汇英基金事宜。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乐扬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更名前为“扬州乐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扬凯睿”)持有公司股份23,632,5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63%。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乐扬凯睿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200,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4,2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股东乐扬凯睿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自公司上市以来,乐扬凯睿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乐扬凯睿此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另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名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代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乐扬凯睿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作出的决定。在减持期间,乐扬凯睿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乐扬凯睿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1-04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为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5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9%,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82%,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知民初3号的起诉材料及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提起诉讼。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由及诉讼请求

1、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科鸿基诉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原告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

(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

(3)判令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

(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51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9%、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82%,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本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也充分尊重同行企业的知识产权。本案被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中科光谷亦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申请相关发明专利62项,全面覆盖菌株、发酵工艺、分离提纯工艺及应用技术。

3、本公司及中科光谷从未实施过任何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的起诉材料中亦无证据显示本公司及中科光谷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4、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全力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针对近期出现的与本诉讼相关的不实报道,本公司特此声明:本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于任何肆意传播虚假信息、故意诋毁本公司声誉的行为,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