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23日以书面送达及传真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缪文彬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议案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七届十六次监事会于2021年11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23日以书面送达及传真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培林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编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议案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8日和2021年8月27日召开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48,80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对董事会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集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8,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调整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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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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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4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8日和2021年8月27日召开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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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5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8,8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为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22年2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48,8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48,817.67万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1,627,255,80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以及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公司2021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710.1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20.83万元,对前三季度业绩进行年化处理,预测2021年全年净利润为23,613.5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94.44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1年度相应财务数据基础上按照0、10%、2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该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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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4月9日,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股权激励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数量5,040,000股。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32,295,808股变更为1,627,255,808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在节能节水领域,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溴化锂制冷机/吸收式热泵和空冷器生产商和集成商,在光伏领域,公司从事多晶硅生产核心设备还原炉的制造,是中国最大的多晶硅还原炉生产商。公司一直以来助力绿色低碳能源发展,是“碳中和”战略目标的践行者。为发挥公司光伏业务协同效应,公司在巩固和拓展还原炉设备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光伏单晶硅片生产业务,不断完善光伏产业链布局。本次募投项目之“40GW单晶硅一期项目(20GW)”,属于公司硅片业务的产能建设,与公司战略规划相一致,与公司发展目标相匹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光伏单晶硅片业务的做大做强,有利于公司在光伏领域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公司坚持骨干培养与人才引进“双管齐下”。一方面,公司深耕光伏多晶硅还原炉领域10余年,积累了一批对光伏产业理解深刻、具备丰富行业资源的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公司积极引进光伏行业经验丰富的生产和市场人员。目前公司拥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的人员储备,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始终坚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同时,公司积极引进从事单晶硅材料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提升公司在光伏单晶硅片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目前,公司在单晶硅制棒、切片等主要环节和核心工艺上,已经形成丰富的技术积累,从而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情况
公司长期以来在节能节水和多晶硅还原炉业务方面凭借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这一客户群体与光伏单晶硅片客户群体存在一定的重合的关联。此外,公司在节能节水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光伏产业链下游的能源企业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对光伏单晶硅片市场的开拓形成了有力支撑。上述客户协同效应将为公司光伏单晶硅片市场的开拓提供有效助力,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市场保障。
此外,在“碳中和”政策推动和“平价上网”时代到来的情景下,全球光伏装机量不断提高,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下游单晶硅片需求大幅扩张,亦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速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
经过长期的业务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力度,选用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四)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地回报投资者,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6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84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做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而能否获取该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127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48,029,228.78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2021-080及2021-084)。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1年11月29日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融资租赁购买合同》等协议(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为保证债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日公司与债权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2月22日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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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二)债权人情况
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67083X5
成立日期:2015-08-27
法定代表人:杜洋
注册资本:1,320,949.0321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5F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融资租赁购买合同》卖方
名称: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68362J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弓建新
注册资本:50,000万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力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市政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乙级;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可从事以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咨询:火电(发送变电)、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其他(新能源)、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通信信息、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建材火电;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一般项目:核与辐射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4星级。水资源论证:(地表水、电力热力、其他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水利水电)甲级。测绘甲级。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设计;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建筑智能化工程;多媒体技术应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档案管理服务;数字化技术处理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服务;打字复印。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48,029,228.78元
3、担保内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4、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6、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卖方: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租赁物所有权:卖方按照《融资租赁购买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使用权。
2、租金:每期租金参照本合同签署日计算出的附件《项目租金概算表》,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3、租赁期限:租赁期间共36月,自起租日起算,具体起止日期以出租人单方发出的起租通知书为准。租金支付间隔为每3个月一次,根据租金日约定为准,租金支付期次共12期。
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5、 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融资租赁购买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乙方):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方(丙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租赁物价款:64,038,971.70元
2、租赁物:220kv配电装置、10kv配电装置及无功补偿装置、增补设备等(用于丙方40GW单晶硅一期项目配套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
3、支付方式:本合同分三次进行支付。
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且于《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生效。
5、交付时间:预计于2021年12月31日前或三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
6、交货地点: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7、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各方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7,575.56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9.5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6年7月21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与黄海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转让标的及价款条款。黄海乐(甲方)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60%的股权作价3,673.97万元转让给五洲交通(乙方)。2.海润项目工程处理条款。截至2016年3月31日,双方确认海润项目工程量为2,309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后,双方对海润项目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工程量按前款确定的单价进行确认;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海润项目的工程建设按五洲交通工程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相应的工程款由目标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甲方保证,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发生的、与海润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海润项目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应办理的与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手续、权证及资料,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与海润项目相关的一切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切权利归属目标公司,若由于海润项目相关的任何权属纠纷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3.业绩承诺条款。合同第12.1条写明:“甲方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2,450万元,净利润以经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2,450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4.担保条款。合同第17.8条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9年7月26日,因目标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股权转让合同》第12.1条的约定,五洲交通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485.69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19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立案,并于2021年1月4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近期分别收到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相关材料。黄海乐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以原价3,673.97万元将持有合越公司60%的全部股权由反诉原告黄海乐回购,并移交海润项目资产给反诉原告黄海乐。奥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赔偿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经济损失461.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五洲交通承担。
(二)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黄海乐、第三人合越公司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0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9月1日判决:1.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奥润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奥润公司存在于第三人合越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海乐对被告奥润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润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5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合计5.25万元,由被告黄海乐、奥润公司负担。被告奥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万元,由上诉人奥润公司、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53.65万元。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奥润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0年12月16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合越公司协助执行,冻结合越公司应支付给奥润公司的1,414.7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因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已质押给利和公司且办理质押登记,利和公司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于2020年12月28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2021年4月7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利和公司执行异议成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终结本案执行。近期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知:冻结黄海乐持有的合越公司40%股权,查封期限3年(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已对黄海乐名下位于广西凭祥市中越国际花园1幢1-18号不动产进行续行查封。
(三)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2.90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3日开庭,2019年7月31日判决:1.解除原告利和公司与被告黄海乐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利和合客2016-004号);2.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5万元;3.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4.被告黄海乐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违约金48.25万元;5.被告黄海乐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海乐持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黄海乐占总股权的40%,已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被告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2万元,由上诉人黄海乐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7月22日,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2021年4月20日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914.36万元。2021年5月20日,黄海乐就其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评估结果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裁定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并在阿里拍卖网公告定于2021年9月27日10时至9月28日10时对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的40%的股权进行拍卖。近期法院依职权撤回前述拍卖。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1290.8万元。
(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07.72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4日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8月9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黄海乐、奥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利和公司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五)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农林”)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发展”)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0万元。2017年8月9日作出的判决:1.上合农林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农林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向上合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2号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上合发展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1,3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8月6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但经在淘宝网发起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以流拍告终。2018年11月5日法院裁定:1.将上合发展位于平果县马龙镇朝阳街2号2层的房产作价480.82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480.82万元债务;2.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3.注销利和公司、夏国安在上述房产的全部抵押权登记;4.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利和公司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合铝业”)借款合同纠纷,将上合铝业、覃安荣、覃安锋、陆英艳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5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2017年8月11日判决:1.上合铝业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上合铝业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以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1幢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由被告覃安荣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利和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13万元,案件保全费0.5万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8月6日,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但经在淘宝网发起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以流拍告终。2018年11月5日法院裁定:1.将覃安锋、陆英艳位于平果县马龙镇城龙路浪琴嘉苑二期住宅小区1幢2层的房产作价439.94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439.94万元债务;2.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3.注销利和公司在前述房产的全部抵押权登记;4.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晁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3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对南山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山公司追偿;4.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亿晁公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19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杨雪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1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220元,七被告负担5.94万元。南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19年7月3日开庭,并于2019年8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96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9万元,由被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0.49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原审被告南山公司、亿晁公司、东昇公司、杨和荣、杨雪岸负担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6万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负担。利和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报告日,累计收到还款26.58万元。
(八)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借款合同纠纷,将金华木业、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3.2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金华木业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归还本金33万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金3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归还本金367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7年4月3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坛鑫公司、毛锐、何锡锋和钟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4日法院下达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年3月1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评估。利和公司2020年3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并于2020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2021年1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62个地下车库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共成交38个车位。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215.23万元。
(九)利和公司与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3.4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10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34万,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16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4.39万元,减半收取2.20万元,由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若旭攀公司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本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作废;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坛鑫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年2月6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12月15日和2019年1月3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近期法院裁定:1.将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号商铺作价536.68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其536.68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号御江名城3003商铺的查封。3.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12月20日,完成抵债商铺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近期收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十)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2021年3月2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2021年4月20日组织听证,2021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利和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交上诉状。崇左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听证会。
(十一)控股子公司之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正圣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03.24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应诉材料。2020年10月10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年2月1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永正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20)桂1481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6月24日重审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退回永正圣公司保证金723.14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公司应向永正圣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23.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8%,从2017年11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永正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万元,由永正圣公司负担2.29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7.11万元。
(十二)子公司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51.34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6日开庭。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303.70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工程款627.51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828.64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123.97万元;5.驳回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1,759.85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123.97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1,635.88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7.45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9.4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10.50万元,测绘费4.40万元,共14.90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4.47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10.43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海润实业公司预交的26.03万元,由海润实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13.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十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2.27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2.启帆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退还货款562.27万元;3.启帆公司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近期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累计收到还款5.43万元。
(十四)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广钢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0日,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受广钢公司母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影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岑罗公司已依法完成网上债权申报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视频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9月27日至30日召开破产重整各程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近期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本案将于2021年12月10日开庭。
(十五)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42.85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7.65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2.85万元+17.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1,988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案件保全费3,833元,合计2.36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2号楼2单元904号房。2021年11月24日在兴宁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已流拍。第二次拍卖将于2021年12月12日进行。
(十六)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5.28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1.77万元+15.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3,601.80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因黄义硕未按判决履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11月4日金桥公司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黄义硕名下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江那住宅不动产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西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被告凭祥万通公司、第三人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3.56万元。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8日凭祥万通公司以原告就被告、专属管辖为由,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于近期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本案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中铁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万通进出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原告损失的380.54万元;
(2)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万通进出口公司确认损失案件中万通进出口公司应该承担的诉讼费用4.37万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万通进出口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6万元;
(4)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凭祥市南山润通国际住宅小区南面的59373.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2日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案外人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诉讼事宜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被告自愿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坐落于凭祥市南山润通国际住宅小区南面的59373.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万通进出口公司错误保全了原告名下的铁矿石,原告提出异议等各项救济程序,但原告名下铁矿石仍然被查封三年多,后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056号判决书、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262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12,419.99吨铁矿石的贬值损失380.54万元。原告随即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万通进出口公司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
三、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199万元,冲回减值准备823.65万元,预计影响期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增加624.65万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3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