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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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1-14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传福先生。

6、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发了股东大会通知,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刊发了股东大会通告,并按规定派发了通函。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8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23,174,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872%,其中出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7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13,524,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50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2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8,831,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44%);出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09,650,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36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香港中央证券有限公司监票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议题的8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一般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一般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一般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一般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一般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