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人民币158,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指数)产品、 “广银创富”G款定制版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挂钩中证500指数看涨价差结构)
● 委托理财期限: 92天、182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关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生物”)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更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情况:成大生物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9号)核准,成大生物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6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81,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1,379,433.74元。截至2021年10月25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110Z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成大生物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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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于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半年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成大生物与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合同
(1)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指数)产品
(2)产品代码:TGG21300738
(3)发行方式:单一发行
(4)认购日期:2021年11月29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3月2日
(6)产品成立日:2021年11月30日
(7)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8)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9)存款期限:92天
(10)预计年化收益率:1.5%/3.15%/3.25%
(11)结构性存款收益计算:
1)若期末价格落在第一层区间,即,期末价格≥行权价格2,实际收益率(年化) =3.25%;
2)若期末价格落在第二层区间,即,期末价格≥行权价格1,且期末价格〈行权价格2,实际收益率(年化) = 3.15%;
3)若期末价格落在第三层区间,即,期末价格〈行权价格1, 实际收益率(年化) = 1.50%;
客户收益=本金×实际收益率(年化)×实际存续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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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理财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
2、成大生物与广发银行大连分行结构性存款合同
(1)产品名称:“广银创富”G款定制版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挂钩中证500指数看涨价差结构)
(2)产品编号:ZZGYCB2525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预期年化收益率:1.3%至3.7%
(5)结构性存款启动日:2021年11月30日
(6)结构性存款到期日:2022年05月31日
(7)存款期限:182天
(8)收益计算基础:A/365
(9)结构性存款收益计算:
1)在产品期末观察日,若中证500的收盘价格高于或等于行权价格2,则客户可获得年化3.7000%的收益;
2)在产品期末观察日,若中证500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行权价格1,则客户获得年化1.3000%的收益;
3)在产品期末观察日,若中证500的收盘价格介于行权价格1与行权价格2之间(不含边界),则客户获得年化收益1.3000%+ 100.0000%×标的涨幅。[其中,标的涨幅=(期末价格-行权价格1)/期初价格]
(10)理财金额:人民币133,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指数)2021年TGG21300738期人民币产品所募集的本金部分作为平安银行表内存款,平安银行提供100%本金安全;衍生品部分是将本金投资所产生的预期收益部分由平安银行通过掉期交易投资于衍生产品市场。
2、“广银创富”G款定制版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本金部分纳入广发银行资金统一运作管理,投资者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取决于中证500在观察期内的表现。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此次是使用公司闲置资金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不超过1年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可控。
在理财期间,公司将密切与理财产品发行方进行联系与沟通,跟踪理财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若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国内商业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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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是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委托理财人民币15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85.87%,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6.78%。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本次认购结构性存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取得的收益将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但仍不排除该项投资的预期收益会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和签署相关手续,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和《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购买理财产品的权限、审批流程,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详见公司“临2021-026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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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公告编号:临2021-074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6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巨人投资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投资”)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84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184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最高授信额度及支用限额较上期集团统一授信无变化。本行遵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团客户的政策法规及指引要求,通过“核定集团统一授信”的方式对巨人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本行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本议案不涉及具体授信业务审批。
● 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史玉柱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为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控制,并非对单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审批。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笔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84亿元,占本行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0%,占本行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2.60%,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集团统一授信额度项下非财务资助类业务品种如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本行将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2021年11月1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1年11月30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巨人投资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关联董事史玉柱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巨人投资成立于1997年,目前注册资本11,688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人代表为本行董事史玉柱。巨人投资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计算机网络开发、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等。巨人投资旗下包括金融投资、互联网/游戏业务、保健品和新能源业务。集团为松散型集团,无合并报表。截至2020年末,集团汇总资产总额为931.68亿元,汇总负债总额为515.66亿元,资产负债率55.35%;2020年实现汇总营业收入187.38亿元,汇总净利润51.81亿元。
(二)与本行关联关系
巨人投资及其实质关联企业持本行股份合计占比为4.97 %,本行董事史玉柱先生为巨人投资的执行董事。因此,巨人投资为本行关联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2020年11月30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给予巨人投资年度集团统一授信额度人民币184亿元,出账额度人民币184亿元,期限1年。截至2021年9月30日,授信余额人民币150.66亿元。巨人投资在本行的存量授信均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内容: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给予巨人投资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84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184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低风险业务品种;4.巨人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1-4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
定价政策说明: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巨人投资的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6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16.05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216.05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最高授信额度及支用限额较上期集团统一授信减少人民币7.95亿元。本行遵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团客户的政策法规及指引要求,通过“核定集团统一授信”的方式对中国泛海的额度进行统一管理。本议案不涉及具体授信业务审批。
● 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卢志强先生未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为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控制,并非对单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审批。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笔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16.05亿元,占本行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70%,占本行2021年第三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的3.05%,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集团统一授信额度项下非财务资助类业务品种如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本行将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2021年11月1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1年11月30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志强先生未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泛海前身为成立于1988年4月的中国电子玻璃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注册资本200亿元,泛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8%,通海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
中国泛海主要业务包括金融、投资、科技服务、房地产、不动产投资管理等。截至2020年末经审计的集团合并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2,957亿元,负债总额为2,371亿元,资产负债率80.16%;2020年实现合并收入204.41亿元,净利润-67.48亿元。
(二)与本行关联关系
本行副董事长卢志强先生为中国泛海的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中国泛海及其关联方持有本行股份合计占比为6.33%,中国泛海为本行关联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2020年5月26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同意给予中国泛海年度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224亿元,期限1年。截至2021年9月30日,授信余额为人民币216.05亿元。
前次集团授信期间,中国泛海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在武汉和美国的地产项目全面停工,资金链紧张,履约能力有所下降,集团内部分企业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现了临时性逾期、欠息情况。
本行已对中国泛海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本次核定的授信额度并非新增,且不涉及具体业务,仅是出于集团授信整体额度统一控制管理需要而作的减额续授信。集团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的审批仍需独立上报,综合考虑用信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偿付能力等另行确定。本行还将在不断加固债权担保基础上,继续通过逐步减少授信额度降低风险。
本行对中国泛海制定了严格的贷后监控要求,持续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并要求企业对每笔存量贷款出具明确的还款计划。同时,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出售情况、到期债务偿付情况等进行实时跟踪,择机为本行存量融资追加抵质押物或压降融资规模。目前,中国泛海提供给本行的抵质押物价值可以覆盖贷款本金。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内容: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给予中国泛海集团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16.05亿元,支用限额人民币216.05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本行对中国泛海采取“减额授信、加固债权、逐步减少授信额度”的策略,最高授信额度及支用限额较上期授信减少人民币7.95亿元。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中国泛海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本行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1-3项业务品种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中国泛海在本行贷款的核心抵质押物主要包括武汉市江汉区CBD地块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集团内核心企业的保证担保,近期为部分存量融资追加了武汉市江汉区CBD地块内的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顺位抵押。
定价政策说明:产品利费率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中国泛海的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银行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1-06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和补充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分别于2021年11月16日和2021年11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高迎欣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8名,高迎欣董事长、郑万春副董事长及赵鹏、李汉成、刘宁宇、袁桂军共6位董事现场出席会议;张宏伟、卢志强、刘永好副董事长及史玉柱、吴迪、宋春风、翁振杰、杨晓灵、刘纪鹏、解植春、彭雪峰、曲新久共12位董事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应列席监事9名,实际列席9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首席信息官的决议
会议同意聘任张斌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张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简历:
张斌先生,1967年出生。加入本行前,张先生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平安银行首席信息执行官,于2014年至2017年先后担任中原银行筹备组成员、副行长兼首席信息官、执行董事,于2005年至2014年先后担任中信银行总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技术总监,于1996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工程师、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于1989年至1993年,担任安徽省淮南市无线电一厂技术科工程师。张先生先后获得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软件工程硕士学位和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绿色金融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重大房地产项目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巨人投资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决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关联董事史玉柱先生回避表决。
5.关于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决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卢志强先生未表决。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6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郑阳先生和沈利勇先生系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1年11月29日为授予日,以4.44元/股的价格授予161位激励对象合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6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三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董事会确定2021年11月29日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和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期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1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公司161名激励对象合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4.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61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2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84%。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4.44元/股的价格授予161名激励对象合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实,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2、股票性质:限制性股票。
3、授予日:2021年11月29日。
4、授予数量:2,200万股。
5、授予价格:4.44元/股。
6、本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1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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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和60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五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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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2021-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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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激励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9日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161名激励对象2,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核实,发表意见如下:
董事会确定2021年11月29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和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经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