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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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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公告

2021-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对首次授予的1,051.9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21.7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1年12月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3691%、17.0418%、18.5464%(采用上证指数近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12月):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3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悦康药业”)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因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王成杰先生工作调整,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许楠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发展、资本运作、证券事务等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许楠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候选董秘资格备案,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许楠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7925985

邮编:100176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达中路6号悦康药业集团西区。

邮箱:irm@youcareyk.com

二、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张伟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品牌建设、公共事务等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许楠,女,198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就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新融资部、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21年11月加入悦康药业,负责战略发展、资本运作、证券事务等工作。

许楠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并经公开信息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男,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担任经济日报编辑部主任,2020年起加入悦康药业,负责公司品牌建设、公共事务等工作。

张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经公开信息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上接41版)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为双方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合作方式及权利义务以双方实施主体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会对公司2021年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同签署情况

为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密切双方合作,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铁股份”)于2021年11月30日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及金额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山东高速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8107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周勇

成立日期:1997年7月2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590,000万元

经营范围: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配套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物流及相关配套服务;对金融行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有关部门核准);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监理;通用航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其他说明:山东高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山东高速与公司未签订同类合同。山东高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平等、自愿原则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已经过双方充分磋商。

1.2 公平原则

本协议中有关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内容均是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1.3 诚信原则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当确保已经向对方披露对方必需知道的任何信息。

1.4 长期合作原则

双方签订本协议,着眼于长期利益,期待长久、稳定的合作。

1.5 共同发展原则

利用双方各自优势开展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实现跨越式发展。

1.6 合法合规原则

双方承诺合法合规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合作领域

2.1 甲方权属企业现负责运营管理178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双方同意在上述区域及未来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内就给水卫生系统相关业务探索合作,甲方同意面对同等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时,积极沟通、协调甲方权属企业优先采购乙方权属企业提供的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权属企业在使用时给予价格优惠及相关便利。

2.2 甲方权属企业现负责运营管理铁路527公里,拥有机车30余台、自备车辆1500辆;拥有全国技术一流的高铁轨道板、轨枕、UHPC超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园区及智能生产线,规模效益均居全国地方铁路第一梯队。双方同意在轨道交通的科技创新、装备制造、市场开拓等领域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轨道交通的车辆维护、基础设施保养、大型养路机械使用与研发、产品智能制造、安全设备设施研发等。在涉及相关业务产品采购时,甲方同意面对同等条件的合格供应商,积极沟通、协调甲方权属企业优先采购乙方权属企业提供的产品,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权属企业在使用时给予价格优惠及相关便利。

2.3 双方同意在资本领域开展多方面、多角度、多种类的合作,建立不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双方及权属企业在有需要时优先考虑以不同方式(定向增发、直接增持等)开展股权合作,实现共赢。

2.4 双方确认,若双方就具体项目合作进一步磋商达成正式协议,相关内容由甲方(甲方指定的权属企业)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权属企业)进行签约执行,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5年,从2021年11月30日 至2026年11月29日。

3.2 任何一方拟终止本协议,也可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在本协议终止前开展的计划不受终止的影响。本协议期满后,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修订或续期。

第四条 保密

4.1 任何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项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以下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一方过错导致第三方指控有关的侵权事件,应由过错方负责,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6.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6.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法律效力

8.1 本协议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若协议双方共同以书面方式同意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可以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借助山东高速在高速公路方面的产业优势扩大市场范围并将现有产品如给水卫生系统相关业务延伸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进一步展开双方在轨道交通行业内的合作,同时有利于双方在资本领域开展多方面、多角度、多种类的合作,建立不定期沟通交流机制,以不同方式开展股权合作,实现共赢。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的业务运营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为双方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合作方式及权利义务以双方实施主体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对于未来实际签订或实施的合作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先生及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拉萨泰通”)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用于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拉萨泰通已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150,913股,交易均价4.696元/股,交易金额10,100,687.448元。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前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01日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57 证券简称:南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号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海富通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公司股东厦门星思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公司股东厦门星思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星思惠”)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954,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00%。

2021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截至2021年11月23日,厦门星思惠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经过半,厦门星思惠共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546,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

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星思惠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厦门星思惠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股东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厦门星思惠本次减持股份为其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中取得的已解除限售的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减持的价格区间为14.10元/股-14.88元/股。

厦门星思惠自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50,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厦门星思惠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厦门星思惠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后,厦门星思惠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3.27%,其与一致行动人厦门唯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宇杰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6.24%,前述主体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本次股份减持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厦门星思惠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由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分红方式可能与实际的分红方式存在差异,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希望的分红方式参与分红,本公司特别提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1、本基金各类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权益登记日申请更改分红方式的,对本次分红无效)。

2、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交易账号在各销售机构申请设置的基金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变更本基金在多个交易账号下的分红方式,应分别针对这些交易账号提交设置分红方式的交易申请。

3、除息日申请申购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除息日申请赎回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4、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4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及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33 证券简称:中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97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要求公司就有关事项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落实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逐项答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