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议案
详见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中商便利将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郑蒲港新区,主要进行食品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项目总投资预计人民币2亿元,包括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厂房租赁费用、设备采购和厂房收购费用等,项目预计于2023年7月1日投产。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投资概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便利”)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签订《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合同约定中商便利将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郑蒲港新区,主要进行食品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项目总投资预计人民币2亿元,包括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厂房租赁费用、设备采购和厂房收购费用等,项目预计于2023年7月1日投产。
新区管委会采用定制厂房的方式,前五年提供厂房租赁服务,第六年项目公司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厂房进行收购。项目公司合法经营,新区管委会积极帮助项目公司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战略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及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介绍
1、甲方: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
2、乙方: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栋办1502-1504
法定代表人: 谈广林
注册资本:1,25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关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4%,上海询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8%,北京创新工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0%,长江日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
财务指标: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510.74万元,净资产3,526.15万元,营业收入14,376.7万元,净利润-16.90万元。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5,614.95万元,净资产3,046.79万元,营业收入17,404.15万元,净利润-479.36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乙方: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
乙方控股股东: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
2、项目主要内容:中餐制售、食品、预包装食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3、产业类别:绿色食品。
4、项目建设内容:乙方将安徽中商中央厨房食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郑蒲港新区,主要进行食品产业的研发、制造、销售。项目总投资预计人民币2亿元,包括注册项目公司资本金、厂房租赁费用、设备采购和厂房收购费用等,项目预计于2023年7月1日投产。
(二)项目公司
1、乙方或乙方控股股东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甲方境内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即本合同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90日内首期实缴到位。
2、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合同相关精神保持一致。乙方知悉并同意,项目公司在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前,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承接本合同项下乙方及项目公司权利与义务,否则不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另,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各合同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内原则上股东不得变更。项目投产后,乙方及项目公司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变更项目公司股东的,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同时应提交项目公司拟确定的新股东接受本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约束的书面承诺,并获得甲方同意。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变更项目控股股东,也不得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三)项目建设
1、甲方按照项目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定制厂房的方式为乙方项目公司提供厂房使用,厂房面积约30,000平方米,位置为疏港四路与三郑路西北侧(实际厂区待图纸出具后确定)。
2、厂房装修及生产设备由乙方负责自行采购安装。
3、厂房竣工验收完成后,前五年由甲方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租金标准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4、厂房租赁满五年后,乙方在第六年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厂房进行收购,厂房的收购价格参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进行收购。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以及依据双方约定监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2、为推进项目按期投产,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负责协调处理项目中的问题。
3、甲方根据项目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 乙方暨项目公司权利义务
1、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署后按各行业规定时间要求,完成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职业卫生评价、相关施工图纸设计及审查等各项工作。
2、项目公司依法享受本投资合同及相关协议项下国家、省、市以及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和优惠政策。
3、项目公司在郑蒲港新区运营时间不低于10年,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运营期间,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六)优惠政策
1、乙方项目公司须合法经营并达到本合同约定条件,方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甲方积极帮助乙方项目公司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级战略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及奖励,支持乙方做大做强。
3、若国家、省、市对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在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项目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商便利的产业链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整体综合实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预计2022年至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39,8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69,800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17,955.55 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26%,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17,881.8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73.71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73.71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及2022年至2024年度资金需求,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2年至202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39,800万元,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不超过69,800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1、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0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担保额度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50,000万元担保额度将于2023年3月10日到期、50,000万元担保额度将于2023年8月28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99,396.4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2、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商奥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6,5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496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6,5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3、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25,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23,0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2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3)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4、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2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7,161.6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2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5、公司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00,000万元(2022年12月5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49,695.84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5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6、公司对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7,300万元(2022年3月7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7,3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7,3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7、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0,000万元(2022年3月7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0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1,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8、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9,8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19,778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19,8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9、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4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40,000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4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10、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连带担保最高额总额度10,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笔担保额度已使用6,179万元。
(2)本次续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担保额度1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不包括已履行审批尚在执行中,于2022年以后到期的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相关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为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发生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债权人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其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属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做大做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担保额度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17,955.55 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26%,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17,881.8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73.71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73.71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21-057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0日
至2021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 2021年 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有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有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2、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5、 会议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7日9:30-17:00。
6、 登记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 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10号
2、 邮政编码:210041
3、 联系电话:025-66008022
4、 联系人:蔡伟嘉
5、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股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58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装饰”)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国豪装饰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0年11月26日临2020-045公告),现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0号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年7月,原、被告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位于沭阳县人民路与上海路路口沭阳中央城市广场的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指示进行装修工程,后双方就该工程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工程于2019年5月7日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原告经核算确定工程造价为22,749,145.2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提交申请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于结算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5% ,即21,611,687.94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工程款8,666,546 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2,945,141.9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945,141.94 元;
(2)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10,379,282.24元(不含质保金)。
2、驳回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71元,鉴定费179,244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283,715元,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次诉讼案涉工程款部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