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事项实施的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1-059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裕”)为债权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369,455.9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最终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7月12日发布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程序。现将此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鸿裕和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 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 永康众泰、浙江众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7月,宁波鸿裕作为原告,分别向永康市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要求被告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462,934.89元及滞纳金,要求被告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2,093,481.44元及利息,被告永康众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出要求被告浙江众泰公司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813,039.57元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2019年7月15日,宁波鸿裕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784民初5470号)。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浙江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2019年8月12日,宁波鸿裕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784 民初5765号。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
2019年10月14日,宁波鸿裕收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21民初6867号)。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1)。
因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未履行偿还所欠宁波鸿裕的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宁波鸿裕向长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该诉讼事项的申请执行书,并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了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长沙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 0121 执 281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019年8月30日,宁波鸿裕收到浙江众泰公司货款1,770,000.00元。2020年1月6日,宁波鸿裕收到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货款2,500,000.00元。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宁波鸿裕应收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浙江众泰公司、浙江众泰公司账面余额分别为2,957,120.57元、2,088,734.80元、3,879,402.68元。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对以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破产清算案。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宁波鸿裕分别申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债权6,190,306.81元、4,537,068.30元,最终确认债权金额分别为6,173,804.91元、4,407,934.81元。
2021年11月23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为:1、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债权人自受偿转增股票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股票。
为保障宁波鸿裕债权受偿得以顺利执行,宁波鸿裕已向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管理人提供领受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最终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9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含)。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年7月23日,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元(含税)。依据《回购报告书》相关规定,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5.80元/股(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期间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尚未开始回购股份。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0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
及下属公司之间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公司与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6.50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67.70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38.80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授权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预计2021年度公司与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实际发生担保22.04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2、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截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累计发生的担保额为255.27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为133.14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为122.13亿元。上述提供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4.16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4.35%。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
提供增信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ST易见 公告编号:2021-126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
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
提供增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拟向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不超过2.00亿元的融资展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原融资担保条件中质押子公司霍尔果斯保理股权提供融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工投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股东云南工投君阳提供股票质押担保与现融资展期担保条件保持一致。同时,本次新增增信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协调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次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事项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云南工投集团为公司提供此类担保总额为107,000万元;
●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重要风险提示:
●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相关立案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如公司最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存在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截至三季度末,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仍为负数。公司已多次向股东方九天控股发函督促其履行资金占用还款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九天控股未履行还款承诺,亦未对资金占用的时间、性质、路径和金额进行回复,目前公司仍未收到还款,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2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 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还款、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以及缴纳税金的资金压力。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的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业务量下降,资金流动性紧张,面临流动性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诉讼及资产冻结风险:目前公司涉及多笔诉讼事项,公司部分诉讼已判决,如按照判决结果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存在诉讼风险;目前公司以及部分子公司出现欠发员工薪酬的情况,存在劳动仲裁风险。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计3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案件金额合计71,798.83万元;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499.8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下属6家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的执行金额共计4,091.35万元及利息,被冻结股权的权益数额合计为15,653.35万元,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
2020年12月2日,经由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见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融资。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拟向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不超过2.00亿元的融资展期。为保障本次融资展期的实施,原融资担保条件为质押子公司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股权至浙商银行成都分行提供融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股东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君阳”)提供股票质押担保(云南工投君阳提供前述担保尚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现融资展期担保条件与原融资担保条件保持一致。同时,本次新增增信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协调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融资担保情况
(一)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
(二)质押子公司股权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子公司霍尔果斯保理100%的股权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NTJJ71
法定代表人:常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55,000.00万人民币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亚欧路28号琪瑞大厦828号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霍尔果斯保理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53,917.49万元,净资产为-295,559.98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为38,166.67万元,净利润为-548,062.09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霍尔果斯保理的总资产为147,969.06万元,净资产为-304,936.60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567.10万元,净利润为-9,376.62万元。
上述股东方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霍尔果斯保理股权提供融资担保与原融资担保条件保持一致。
(三)本次新增增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工投集团协调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增信措施,新增云南工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云南工投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仓库用房、包装车间等4项资产,云南工投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云南长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产权等12项资产以及云南工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云南电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门市1项资产。
抵押物最终以银行确定为准。
二、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云南工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79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4%;其一致行动人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2,040,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0%,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6,83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云南工投集团和云南工投君阳为公司关联法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符合上述规定,本议案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工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工投君阳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子公司股权质押不会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提供增信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杨复兴先生、史顺先生、丁加毅先生、石金桥先生、杨志刚先生回避表决,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交董事会的《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提供增信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不超过2.00亿元的融资展期,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工投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协调全资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增信措施;公司股东云南工投君阳提供股票质押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公司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事项。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方为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及追加增信措施,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股东方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提供增信担保的议案》并发表意见。
本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质押子公司股权并由股东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融资,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ST易见 公告编号:2021-125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相关立案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如公司最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存在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截至三季度末,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仍为负数。公司已多次向九天控股发函督促其履行资金占用还款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九天控股未履行还款承诺,亦未对资金占用的时间、性质、路径和金额进行回复,目前公司仍未收到还款,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2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 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还款、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以及缴纳税金的资金压力。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的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业务量下降,资金流动性紧张,面临流动性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诉讼及资产冻结风险:目前公司涉及多笔诉讼事项,公司部分诉讼已判决,如按照判决结果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存在诉讼风险;目前公司以及部分子公司出现欠发员工薪酬的情况,存在劳动仲裁风险。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计3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案件金额合计71,798.83万元;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499.8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下属6家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的执行金额共计4,091.35万元及利息,被冻结股权的权益数额合计为15,653.35万元,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限。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参会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等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内控整改提升工作的需要,为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拟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试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试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试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上述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经办部门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制度或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投资者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内控整改提升工作的需要,为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拟新增《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试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试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试行)》。
上述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经办部门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制度或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提供增信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提供增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
本议案关联董事杨复兴先生、史顺先生、丁加毅先生、石金桥先生、杨志刚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已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实施,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27,533,125股增加至1,612,420,134股(最终实际转增的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转增股票的行为,公司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将由债权人受让以及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因此,对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对公司股票进行除权处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将先由管理人代持,直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将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过户至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账户中。
一、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2021)粤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1破28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广州浪奇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出资人组会议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60)和《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1)。
2021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1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及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1号],本次重整广州浪奇以总股本627,533,125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约15.6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984,887,009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广州浪奇的总股本将增加至1,612,420,134股。前述转增的股份984,887,009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用途如下:
1.其中的944,236,602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部分股份将用于向广州浪奇的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票价格为6.61元/股。
2.剩余40,650,407股为首发后限售股,该部分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按照确定重整投资人之日2021年6月8日广州浪奇的收盘价3.69元/股的价格认购。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
四、除权相关事项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日前,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转增登记手续,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根据《重整计划》及广州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将先由管理人代持,上述股份直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此账户为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21年12月9日(星期四)。公司及管理人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将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过户至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账户中,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份变动表
单位:股
■
七、咨询方式
公司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3号501室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82162933
邮箱:dm@lonkey.com.cn
邮编:510627
联系人:刘垚先生
八、风险提示
1、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广州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具体详见于同日披露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6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浪奇公司”)总股本将由627,533,125股增加至1,612,420,134股(最终实际转增的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实施,转增的股票不向公司原股东分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调整。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背景
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2021)粤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1破28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广州浪奇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2021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282-1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广州浪奇以总股本627,533,125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15.6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984,887,009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登公司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广州浪奇的总股本将增加至1,612,420,134股。前述转增的股份984,887,009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用途如下:
1.其中的944,236,602股股份将用于向广州浪奇的债权人抵偿债务,偿债股票价格为6.61元/股。
2.剩余40,650,407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按照确定重整投资人之日2021年6月8日广州浪奇的收盘价3.69元/股的价格认购。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不实施除权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第4.4.1条的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慎研究,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存在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幅度明显低于股本增加幅度的情形,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将不进行除权调整。
针对上述除权规定事宜,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进行了研究论证。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认为广州浪奇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调整具有合理性。《专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上市公司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送股。
当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且所有者权益没有相应的变化时,为了给市场一个可参考的公允价格基准,需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上市公司原有股东通常以明显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价格进行认购,从而需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等增发股票事项之时,实践中均未采取除权方式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浪奇公司本次重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
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转增股票不向浪奇公司原股东分配,部分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转增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抵偿浪奇公司债务,公司原股东实际并未获得转增股票。本次转增前后,公司在扩大股本的同时,部分转增股票抵消了公司债务,部分股票通过处置取得了对价,增加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且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权益调整与通常情况下的转增前后公司所有者权益维持不变的情形存在差异。
2、本次转增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更接近增发,而不是配股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在进行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股票时,增发前后公司股票价格保持一致,其关键在于增发股票是一次市场交易行为,上市公司股本增加的同时,获得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资产,最终使得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上述过程中原股东未以0对价或明显偏低的对价取得增发股票。因此本次转增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更接近增发,而不是配股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本次重整后,浪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有所优化,盈利状况将得到改善。
根据《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浪奇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部分用以抵偿债权人的部分债权。重整完成后,公司负债总额大幅降低,财务状况将有效改善。因此,如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权后的股价将低于前收盘价,两者存在偏离和误导,除权价格不能反映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与除权的基本原理存在不相符之处。
考虑到上述本次重整的特殊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浪奇公司重整中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存在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幅度明显低于股本增加幅度的情形,浪奇公司本次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是合理的。
三、风险提示
1、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广州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