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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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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1-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1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嵊州五合东路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磊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鸿斌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丁开政,财务负责人王培荣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情况: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傅扬远、魏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合计8,187户,股份数量为1,223,746股,占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份的1.2947%,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30,000股,并于2021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0,89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4,52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2,113,7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47%;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2,406,2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05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股份数量为1,223,7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47%。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8,187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23,74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47%。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1-068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7%。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均为2021年12月6日。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1月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官网公布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20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名单的异议。

4、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17年1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0日。

7、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18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独立董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9、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批已完成解锁,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1月20日。

10、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

11、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71,400股,涉及人数8人,占公司股本总额0.05%。

1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71,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12月14日办理完成。

13、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独立董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2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14、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95,673股,涉及人数20人,占公司总股本的0.073%。

1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95,673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完成。

16、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17、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人员调整为12名,所涉及的合计74,396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共计39,749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以上共计114,145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8、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114,145股,涉及人数24人,占公司总股本的0.052%。

19、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114,14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2月8日办理完成。

20、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4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0月29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11月23日,公司拟于2021年11月26日起按规定比例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授予日和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大于36个月。

2、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法律法规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四、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9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37%。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6日。

本次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五、本次解锁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6、《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8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3号之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申请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25日,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多地爆发,以及区域性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加码, 重整期间,管理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政策,无法及时全面的开展与意向投资人、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人的重整工作造成了延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在2021年12月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确定五个月的时间不计入重整期限的期间,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8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 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级全资子公司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2020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2020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2021年3月13日披露《关于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2021年5月24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2021年9月11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重整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三、风险提示

1、烟台台海核电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99.10%,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99.91%。烟台台海核电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担保余额为18.19亿元,烟台台海核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将继续保持与债权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与银行机构协商展期方案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协调化解债务风险。目前,公司已经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保证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在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

3、烟台台海核电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无法可靠预计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的可回收金额,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烟台台海核电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烟台台海核电被裁定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公司将存在无法化解风险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82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4号之二】,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申请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25日,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多地爆发,以及区域性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加码,重整期间,管理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政策,无法及时全面的开展与意向投资人、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人的重整工作造成了延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在2021年12月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确定五个月的时间不计入重整期限的期间,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8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控股股东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2021年3月1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部分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2021年5月25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2021年9月1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重整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三、风险提示

1、台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2,436,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鉴于控股股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实际控制权变动风险。若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台海集团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 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公司将存在无法化解风险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83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将于2021年12月6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仍在进行中,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将适当延期进行;同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公司将积极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1-15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吕向阳先生函告,获悉其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吕向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投资控股”)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注1:截至本公告日,吕向阳先生及其配偶张长虹女士分别持有融捷投资控股89.5%和10.5%的股权,吕向阳先生与融捷投资控股为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吕向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融捷投资控股累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平仓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后续股份质押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顺灏股份,证券代码:002565)于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关于外部经营环境:近期国务院陆续出台电子烟相关政策文件,行业步入规范发展的趋势;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不存在泄漏的情形;

3、随着国内电子烟政策的出台,电子烟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公司布局的新型烟草行业相关业务将坚定落实监管政策的要求。短期内,公司新型烟草业务对公司业绩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