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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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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2021-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1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12月2日在前述媒介发布了《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等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上午10:00止(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上午10: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宋子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 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基金将于基金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2年1月11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上述议案,则本基金的复牌事宜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且终止上市,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业务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5、如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将以基金份额净值(而非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计算基金剩余财产,由于本基金在清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年12月16日成立,并于2011年1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指数使用费。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日起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条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上市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及终止上市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本基金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开市至10点30分停牌。

本基金将于计票日当日(即2022年1月11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自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之后不再恢复。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3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二、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六、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时,管理人有权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原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该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单笔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为3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s://www.longone.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和东海通APP。投资者可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东海通APP,在与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东海证券“东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12月6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2021年12月7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31,

公司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1-043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 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 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7月3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暨公司实际控制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东军先生涉及离婚诉讼,其中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019)苏0104民初12973号】:(1)准予原告马峭与被告沈东军离婚;(2)被告沈东军持有的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3002%的股权,由原告马峭、被告沈东军各分得18.6501%,双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相互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31.16%的公司股权(总股数106085800),由原告马峭、被告沈东军各分得15.58%,即53042900股,双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相互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12月1日,沈东军先生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上述案件做出的二审判决【(2021)苏01民终1156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此,沈东军先生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但同时保留依法申诉的权利。

该案件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1-04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股东司法判决导致的股权分割(增持及减持)

●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本次权益变动触及要约收购。马峻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不进行要约收购。

● 马峭女士和马峻先生可能存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股份及股权转让的风险,则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日,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东军先生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其离婚诉讼案件做出的二审判决【(2021)苏01民终11569号】,其持有的公司106,085,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16%)将分割给马峭女士53,042,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8%),详情请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原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1、变动前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前,马峻先生与蔄毅泽女士为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沈东军先生和马峻先生均持有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传世美璟”)37.30%的股权,均与传世美璟不为一致行动人。

2、变动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后,马峻先生与蔄毅泽女士为夫妻关系,马峻先生与马峭女士为兄妹关系,传世美璟为马峻先生(持股37.30%)和马峭女士(持股18.65%)共同控制(合计持股55.95%)的公司,三人及传世美璟为一致行动人。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制关系图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关系图

3、控制权变更及不进行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止本公告日,马峻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48.45%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触及要约收购。马峻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不进行要约收购。

因马峭女士表示本人不愿接受因司法判决取得的公司股份和传世美璟股权,并承诺自2021年12月3日起30日内将上述股份全部转让;同时,马峻先生承诺自2021年12月3日起30日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保证本人对传世美璟不构成控制。至此,股东不进行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马峻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沈东军先生将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风险提示

马峻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减持股份的风险,则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