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吉宏股份,股票代码:002803)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股票交易异常的关注及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及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贺静颖女士、张和平先生和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将合计持有公司47,293,045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商投”),同时,庄浩女士将其所持公司剩余股份57,591,287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德阳商投。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3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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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财务顾问”)作为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商投”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或“上市公司”)之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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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下列事项发表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及《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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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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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德阳发展持有德阳商投100%的股权,为德阳商投的控股股东;德阳市国资委为德阳商投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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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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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1、德阳商投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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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阳发展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外,德阳发展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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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阳市国资委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德阳发展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外,德阳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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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德阳商投成立于2021年7月23日,成立不足一年,尚未开始经营具体业务,目前仅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少量商品贸易业务;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其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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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100%
控股股东德阳发展主营业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商品贸易、水务业务及其他业务板块,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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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的净利润/当年末的净资产*10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不存在大额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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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
“本次股份转让,是根据德阳商投总体战略进行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国资布局,增强国有企业改革动力和发展活力;同时,德阳商投拟受让入主吉宏股份也是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要、对吉宏股份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吉宏股份股票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做出的决策。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直接持有吉宏股份47,293,0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21%;同时,庄浩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57,591,28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8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至德阳商投。本次交易完成后,德阳商投将合计控制吉宏股份27.07%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德阳市国资委将成为吉宏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转让完成后,庄浩、庄澍及张和平拟再转让部分股份给德阳商投。2022年1月,庄浩、庄澍及张和平将于本次标的股份之外的部分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时,将该等可转让的股份转让给德阳商投,分别转让的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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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二次股份转让,庄浩、庄澍及张和平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除上述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及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不排除择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上述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2021年11月16日,德阳商投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2021年11月17日,控股股东德阳发展原则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2021年11月18日,德阳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德阳商投与出让方商谈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转让协议,再及时报德阳市国资委履行批复流程。
2021年11月29日,德阳商投与庄浩、庄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贺静颖、张和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庄浩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德阳市国资委正式批准本次交易;
2、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对交易双方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3、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47,293,0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1%;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拥有上市公司57,591,28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86%;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04,884,33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07%。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庄浩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德阳商投,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德阳市国资委。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德阳商投以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庄浩、庄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贺静颖、张和平持有的12.21%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庄浩女士持有的14.86%股份的表决权。
交易前后的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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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1、《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庄浩
甲方2:庄澍
甲方3:贺静颖
甲方4:张和平
甲方5: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合称“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11月29日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47,293,0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2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乙方。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分别转让的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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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甲方1转让的19,197,095股股份全部为已质押的股份;甲方5转让的11,129,538股股份中,7,757,900股为未质押的股份、3,371,638股为已质押的股份。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19.3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915,120,420.75元(大写:人民币玖亿壹仟伍佰壹拾贰万零肆佰贰拾元柒角伍分)。
3、本次股份转让的同时,甲方1将其持有的57,591,28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86%)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具体内容由双方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4、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在该期间内,如果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5、双方同意,乙方按照下述安排分别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该款项支付给甲方1.
(2)第二期:
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乙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407,560,210元(大写肆亿零柒佰伍拾陆万零贰佰壹拾元)分别支付给甲方,其中【甲方1】135,731,895元(大写壹亿叁仟伍佰柒拾叁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甲方2】83,860,539元(大写捌仟叁佰捌拾陆万零伍佰叁拾玖元)、【甲方3】64,231,599元(大写陆仟肆佰贰拾叁万壹仟伍佰玖拾玖元)、【甲方4】16,057,897元(大写壹仟陆佰零伍万柒仟捌佰玖拾柒元)、【甲方5】107,678,280元(大写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捌仟贰佰捌拾元)。
甲方应于本期股份转让款支付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解质押及过户登记手续。如因不可归责甲方原因(如疫情、深交所/中登资料提交及审核等)导致的延误,则过户完成时间可相应顺延。
(3)第三期: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457,560,210.75元(大写肆亿伍仟柒佰伍拾陆万零贰佰壹拾元柒角伍分)分别支付给甲方,其中【甲方1】185,731,893.25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柒拾叁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贰角伍分)、【甲方2】83,860,539.60元(大写捌仟叁佰捌拾陆万零伍佰叁拾玖元陆角)、【甲方3】64,231,599.75元(大写陆仟肆佰贰拾叁万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甲方4】16,057,897.85元(大写壹仟陆佰零伍万柒仟捌佰玖拾柒元捌角伍分)、【甲方5】107,678,280.3元(大写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捌仟贰佰捌拾元叁角)。
6、甲方1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庄浩,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2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庄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3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贺静颖,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4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张和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甲方5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
7、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乙方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均为预付款性质。
8、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9、除标的股份外,甲方拟再转让部分股份给乙方,部分转让方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其所持股份存在转让限制;2022年1月,甲方1、甲方2、甲方4于标的股份之外的部分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时,将该等可转让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称“第二次股份转让”),甲方1、甲方2、甲方4分别转让的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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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股份转让时甲方1转让的股份为已将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的股份,即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1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相应减少,为:57,591,287股减去第二次股份转让时甲方合计已过户给乙方的股份数,即委托表决权总数量占比减少至9.14%(14.86%-3.72%-1.68%-0.32%)。
就第二次股份转让,甲方1、甲方2、甲方4与乙方届时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第二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优先购买权。如因标的股份存在任何权利主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权利请求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履行,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损失。本协议签署后,除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被质押(甲方在本协议中已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除外)、司法冻结、转让等情形。
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的期间,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签署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甲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甲方亦未利用其股东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下同)在本协议签署前未披露的债务及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由甲方承担;若上市公司承担了该等责任,上市公司或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上市公司因本协议签署前在外汇、税务、工商、工程建设、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等方面的行为造成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被行政处罚或受到调查的,或已在本协议签署前被行政处罚但未予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赔偿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5、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合作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与本次合作开展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6、甲方愿意通过本次交易使得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再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同时,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乙方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除外)。
7、乙方保证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主体及股东的各项资格要求。
8、在乙方不干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也不主动更换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成员(本协议约定的除外)的情况下,甲方1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来三年(2022年一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8亿元,如未能完成,差额部分由甲方1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乙方,补偿时间为第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9、在股份过户完成后,双方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向上市公司提供资源对接/导入、融资等支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且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五年内,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协议项下全部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此期间,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乙方届时持有的对应新增股份数量亦需遵守上述承诺。
第三条 上市公司治理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下述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双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在甲方和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后,双方将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乙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以及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改选。
3、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双方应促使和推动双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1名监事为监事会主席。
4、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上市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副职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荐。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收到国资主管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且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下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3、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5日自动解除,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出现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或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上市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3)出现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4)出现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情形。
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为一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2、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包括因甲方的债务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乙方存在违约责任,不影响乙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庄浩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德阳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11月29日
表决权委托方与表决权受托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57,591,28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6%)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d) 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股份转让协议》所述之第二次股份转让时,委托方转让的股份为已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的股份,即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委托方委托给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相应减少,为:57,591,287股股份减去第二次股份转让时委托方及其他转让方已过户给受托方的股份,即委托股份总数量比例减少至9.14%(14.86%-3.72%-1.68%-0.32%)。
3、在委托期限内 ,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增加的,增加股份的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之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受托方应以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得干涉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
2、委托方不再就第一条具体表决事项向受托方分别出具委托书, 但如监管机关需要,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3、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
4、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委托方保证:
a)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和争议;
b)受托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c)其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d)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委托方转让股份需要经过受托方书面同意,经受托方同意转让的股份,委托方应确保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委托股份的第三方继续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委托方若转让委托股份,受托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受托方保证:
a)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依法行使委托权利;
b)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受托权利,不会亦不得利用受托权利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委托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终止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庄浩持有上市公司股票76,788,382股,其中35,266,840股处于质押状态。西藏永悦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4,597,900股,其中6,84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庄浩及西藏永悦拟转让的股权中,涉及质押的情况如下:
■
庄浩及西藏永悦将于办理过户登记前完成上述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本次庄浩拟委托表决权的股权中,涉及质押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47,293,0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21%,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915,120,420.75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与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德阳发展承诺:“本公司将以合法的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德阳商投实缴出资、增资、提供借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本公司将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做好资金支付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德阳商投拨付资金,确保德阳商投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付款义务。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合法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通过结构化融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德阳商投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也没有与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并经核查,双方同意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现有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选。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详见本核查意见“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之“(三)对《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最终确定拟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终人选,也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才能最终确定拟推荐人选,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相关符合任职资格以及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士,并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将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如下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控制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吉宏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的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德阳发展、吉宏股份及各自的主要子公司营业范围和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双方现有主营业务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但德阳发展、吉宏股份业务范围内均包含商业贸易板块,对该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如下:
德阳发展的主营业务包含商品销售及贸易,该业务主要由德阳发展的子公司德阳市国投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德阳建投建材有限公司和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经营,主要为红土镍矿、锌锭、镍铁、普碳钢卷、不锈钢卷、乙二醇、氧化锌、电解铜、铝锭等商品的大宗贸易,未涉及电子商务出口销售。
德阳商投的主营业务包含商品销售及贸易,该业务目前主要由子公司负责经营,主要为钢材、煤炭、砂石、酒等商品的境内贸易,未涉及电子商务出口销售。
吉宏股份的商业贸易业务主要系通过下属子公司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主要面向东南亚、东北亚、中东等境外地区的个人消费者,主要为服装、日用品等零售业务,与德阳发展和德阳商投的商品销售与贸易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德阳发展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公司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日起,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吉宏股份现有主业相同的业务。
本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与上市公司现有主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协议受让前,德阳商投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协议受让后,为减少和规范德阳商投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德阳发展已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吉宏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德阳商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德阳商投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吉宏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任董事曹鑫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买卖情况如下:
■
曹鑫明已就关于买卖吉宏股份股票的事项出具声明函,声明如下:
“本人未参与德阳商投的具体经营工作,也未参与该次收购项目的论证筹划、尽职调查、方案制定、内部决策、交易谈判、协议签署等事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且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在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十、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经核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一)业绩补偿安排
经核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在德阳商投不干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也不主动更换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成员(《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除外)的情况下,庄浩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来三年(2022年一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8亿元,如未能完成,差额部分由庄浩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德阳商投,补偿时间为第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股份限售承诺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十二、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即“过渡期”)未计划通过原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上市公司不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四、对本次权益变动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本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国泰君安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聘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律顾问,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财务顾问。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下转1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