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密集出炉 电子烟产业将告别野蛮生长
◎记者 邱德坤 ○编辑 全泽源
电子烟产业的监管政策接踵而至。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一个亮点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产业链各个主体应在该平台交易电子烟的相关产品。
一周之内,电子烟产业的政策接二连三出炉。在业内人士看来,国内此前野蛮生长多时的电子烟产业,将借助此次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加速迈向有序发展阶段。
电子烟各环节监管将明确
《电子烟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电子烟的定义,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这一规定,将电子烟的烟杆纳入管理范围,而此前争议烟杆具有电子产品特性。
在准入环节,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中,从事电子烟生产、代加工等企业要扩大产能,也要获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在批发、零售环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然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再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更受关注的是电子烟进出口的监管。比如,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该企业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果目的地暂无相关要求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近几年,我国电子烟出口增长迅猛,以深圳为主的电子烟产业,从自主品牌到发明专利在全球拥有绝对的优势并具有主导权、话语权。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11月26日发文呼吁,监管部门出台监管细则涉及出口方面,除了符合国际监管、我国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应实现简化和便利、鼓励和支持企业出口创汇,才能有利于维持我国电子烟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
近7天监管三次出手
电子烟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主要是近年存在监管空白,导致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而电子烟近期受到各方关注,始于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晚公告称,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彼时,多家机构表示,监管政策落地意味着电子烟获得了合法身份,产业进入有序发展阶段。但若后续相关部门推出监管细则,规范行业准入机制、是否实行专卖等内容,都会对电子烟行业的品牌、渠道等产业链格局产生影响,行业的优胜劣汰或许才刚刚开始。
到了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征求《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总结《电子烟》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受外界关注的包括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而当前市场上的众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在30mg/g到50mg/g。
虽然《电子烟》国家标准、《电子烟管理办法》仍未最终定稿,但是近7天监管部门三次出手,则不仅折射出国家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的决心,且整饬行业的步伐也在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