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共同开发氢能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共同开发氢能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作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集团”)拟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正源”)以成立合资公司形式,开展氢能产业发展合作,充分利用巨正源聚丙烯项目的副产氢资源,共同推进氢能相关技术开发与市场化运营。
● 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氢能源相关产业和市场尚未成熟,尚处于应用示范发展阶段,预计未来受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成本控制、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参与氢能产业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相关项目实施的进度和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本次公司与巨正源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氢能技术开发与市场化运营,虽然在氢气资源方面具有优势,但项目推动节奏仍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充装设施需获得当地政府的前置审批程序等;此外,项目效益受终端销售价格、广东省补贴政策、项目运营成本、采购成本等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公司参与氢能产业发展的背景
在国家“双碳”战略目标下,发展低碳能源成为时代重任。氢能作为清洁的低碳能源,受到国家和地方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多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陆续出台,我国氢能产业发展正步入快车道。
2020年11月,广东省发改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提出着力培育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多渠道增加氢源供应,加快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等。
2021年8月,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将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城市群启动实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示范期为4年,“氢能供应”纳入重要的积分核算。
根据公开信息,中国氢能联盟预计到2030年,中国氢气需求量将达到3,500万吨,在终端能源体系中占比5%。到2050年氢能将在中国终端能源体系中占比至少达到10%,产业链年产值约12万亿元。
由此可见,氢能产业符合未来清洁能源发展的趋势,发展空间巨大。
二、公司参与氢能产业的发展规划
经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广东省氢能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公司当前业务及布局具有较大协同性与匹配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定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公司氢能业务的规划与实施,包括氢能团队组建与优化,制定公司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发展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未来参与氢能产业发展的具体路径等,初步确定的布局方向如下:
1、制氢及净化技术的开发、引进,相关低碳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合作,储运技术与标准的论证与实施,涉及氢气安全的全流程保障措施等。
2、前期关键氢气资源的开发与保障,PDH装置副产氢的提纯、储运、充装。
3、利用自身在原料气端的优势,在满足能耗、成本优势的情况下,开展天然气重整制氢,并匹配相关的“碳捕捉”与“碳利用”技术,降低碳排放。
4、利用低谷电,尝试开展电解水制氢,补充氢气供应。
5、根据市场、成本与储运技术的发展情况,探索“制氢加氢一体站项目”可行性,以及规模化“绿电制绿氢”的可实现程度等。
6、在珠三角地区布局、整合、改装加氢站,打通生产一储运一充装一销售等环节。
三、公司与巨正源共同开发氢能合作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九丰集团(甲方)与巨正源(乙方)于2021年12月3日签订了《广东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开发氢能的合作协议》,就合作开发氢能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一)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氢能利用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为了确保双方在氢能方面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双方计划共同推进氢能的技术开发与市场化运营,包括关键技术开发、储运、充装、销售等,氢气来源为乙方PDH装置生产的氢气。本合作协议为双方意向协议,关于甲乙双方在合资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后续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2、合作方式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动双方的合作,双方拟成立合资公司,就共同开发氢能发展深度合作。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拟注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作为总牵头方主导开展成立合资公司及合资项目相关工作。合资公司出资比例暂定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子公司)60%,乙方(或乙方的控股子公司)40%。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在成立合资公司的合资协议中规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合资项目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3、氢源供应
乙方旗下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PDH装置一期(已投产)年产2.5万吨氢气,二期项目规划年产2.5万吨氢气。由乙方旗下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合资项目建成后及实际对外供应产能范围内,向合资公司供应氢气,具体数量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氢气采购价格
按照双方另行商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合资公司的采购价格,该价格需符合公允性要求。
5、项目运营
甲方应给予合资公司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加氢站布点和审批、日常运营等方面充分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在合资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建成氢气供应装置并对外投运,保障合资公司安全、合法、有序营运。合资公司对外销售氢气的价格,不得超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价。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合作对方: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9年04月01日
(2)注册资本:73,186.9566万元
(3)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法定代表人:石新琦
(5)主营业务:巨正源主营业务包括高分子材料业务、石化仓储综合服务、石油制品贸易等。其通过全资子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立沙岛投资建设120 万吨/年丙烷脱氢制高性能聚丙烯项目(以下简称“聚丙烯项目”),其中一期聚丙烯项目已于2019年投产,主要产品为聚丙烯(60万吨/年)及副产高纯度氢气(2.5万吨/年);二期聚丙烯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
(6)巨正源系广东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据公开披露信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巨正源总资产为770,599.60万元,净资产为268,927.25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18,133.31万元,实现净利润56,472.14万元。巨正源为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证券代码:831200),目前正处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阶段。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巨正源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积极开展氢能产业布局,以及与巨正源在氢能的技术开发与市场化运营方面展开合作,符合当前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发展前景较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打造“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的战略定位,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氢能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在东莞立沙岛的码头仓储基地与巨正源聚丙烯项目实施地邻近,具有较强的协同性,有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与实施。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投资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造成明显的资金压力,由于项目尚处于推进阶段,预计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目前,氢能源相关产业和市场尚未成熟,尚处于应用示范发展阶段,预计未来受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成本控制、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参与氢能产业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相关项目实施的进度和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本次公司拟与巨正源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氢能技术开发与市场化运营,虽然在氢气资源方面具有优势,但项目推动节奏仍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充装设施需获得当地政府的前置审批程序等;此外,项目效益受终端销售价格、广东省补贴政策、项目运营成本、采购成本等因素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1、 《广东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开发氢能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1-124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00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82号《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共青城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敏电子”)向共青城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浩翔”)发行30,416,920股股份、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鹏宏祥柒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祥柒号”)发行3,977,272股股份、向汪琦发行4,545,454股股份、向陈羲发行4,545,454股股份、向共青城源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源翔”)发行2,840,909股股份、向共青城建融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融壹号”)发行1,628,53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1,848万元。
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登记情况:
因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故于2018年7月调整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完成后,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数量由原47,954,543股调整为48,107,613股。2018年8月9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该次发行新增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167,350,000股变更为215,457,613股。其中公司向共青城浩翔发行30,514,010股。
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涉及的股东为共青城浩翔,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三期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30%、35%、35%。共青城浩翔、共青城源翔承诺君天恒讯2018- 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含期间资金的存款、理财等收益)所产生的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11,250万元、14,063万元,君天恒讯2018-2020年实际业绩分别为9,850.16万元、11,463.16万元和13,290.94万元,三年实际累计业绩34,604.26万元,完成了承诺的累计业绩金额34,313.00万元。鉴于共青城浩翔等业绩承诺方2018-2020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已解锁其持有限售股总数的90%,本期可解锁数量为其通过发股购买资产获得公司有限售股份的10%。根据共青城浩翔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共青城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锁定的补充承诺函》,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等事宜,自愿将剩余限售股总数中的600万股股份延长锁定期至2021年9月30日(含)。现锁定期已满,共青城浩翔本次解锁股数为6,000,000股,上述可解除的限售股将于2021年12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配募发行情况
2019年1月7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9,569,732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5,457,613股增加至225,027,345股。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2019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止2018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25,027,3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2,502,73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90,010,938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225,027,345股增加至315,038,283股。
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止2019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15,038,283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2,052,6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转增126,015,313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315,038,283股增加至441,053,596股,共青城浩翔解锁限售股也由14,951,865股同比例增加为20,932,611股。
3、非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2020年11月24日,非公开发行股份新增股份69,958,501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41,053,596股增加至511,012,097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11,012,09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5,012,09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00,0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青城浩翔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共青城浩翔,所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共青城浩翔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2)业绩承诺方之一共青城浩翔的股票限售期除满足上述第(1)项约定以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分3期解锁,未解锁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委托他人管理:
■
(3)本次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中所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
(4)在共青城浩翔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内,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共青城浩翔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第三方或在该等股份上设定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5)袁岚、韩乐权作为共青城浩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青城浩翔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共青城浩翔财产份额,同时应保证共青城源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权属在限售期内维持不变。
2、其他承诺事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的声明与承诺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函》等承诺,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博敏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3、补充承诺事项
根据共青城浩翔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共青城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锁定的补充承诺函》,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等事宜,自愿将剩余限售股总数中的600万股股份延长锁定期至2021年9月30日(含)。现锁定期已满,共青城浩翔本次解锁股数为600万股。
(二)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君天恒讯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124号),君天恒讯2018-2020年三年的实际业绩分别为9,850.16万元、11,463.16万元和13,290.94万元,三年实际累计业绩 34,604.26万元,完成了承诺的累计业绩金额34,313.00万元。根据业绩奖励承诺,各年度累计实现盈利数超出各年度累计承诺盈利数50%的部分(合计1,456,280.23元)奖励给君天恒讯的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共青城浩翔已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承诺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时其作出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对博敏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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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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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1-083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广州市鑫镘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镘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6,042,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4%;股东广州市圣铂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圣铂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346,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股东广州市锐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锐致”)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8,7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1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1%。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7,692,2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其中鑫镘域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8,053,8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圣铂域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440,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锐致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4,198,2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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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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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机构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承诺减持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机构将与股东梁耀铭、严婷、曾湛文合并计算减持股份。
4、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机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机构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
5、如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机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机构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机构现金分红中与本机构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为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自主决定。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鑫镘域、圣铂域及锐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股票代码:603707 股票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0
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债券代码:113614 债券简称:健20转债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健20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
● 赎回价格:100.298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
● 2021年12月14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9.1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
● 2021年12月14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健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如投资者持有的“健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健20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14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健20转债”投资风险。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健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12元/股)的130%(即 37.86元/股),根据《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健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健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健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健20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提前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股票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健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12元/股)的130%(即 37.86元/股),已触发“健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298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票面利率为0.3%;
计息天数t: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5日(算头不算尾),共 363天;
每张“健20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 =100×0.3%×363/365≈0.298元(四舍五入)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98 =100.298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健20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至少3次,通知“健20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健20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含当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9.1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起,“健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100.298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健20转债”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 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38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元(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元。
三、风险提示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9.1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健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健20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有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投资者持有的“健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健20转债”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699 0789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 月3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6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3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分行”)因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5月29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1)豫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84,956,671.61元、罚息369,166.67元、复利26,353.42元;
(二)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三)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5,922.25元,由郑州分行负担6,611.29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负担6,969,310.96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被告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后续本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及被告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相关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6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先生之女刘方女士于2021年6月8日-9日因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刘方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先生之女,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直至本次短线交易前,其自公司上市以来未曾持有及买卖过公司股票。根据刘方女士提供给公司的情况说明,2021年6月8日,其证券账户因误操作买入了公司2000股股票,成交价格为11.27元/股;6月9日,其发现误操作买入了公司股票后为“纠正”该行为,于当天立即卖出了该部分股票,成交价格为11.19元/股,亏损160元。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公司核查,刘方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系误操作,刘方女士无短线交易的主观恶意,同时刘方女士在前述买卖股票过程中未获得任何收益,且短线交易买卖公司股票数量较小,未给公司股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本次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刘国本先生及其女刘方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刘方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了卖出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核实,其卖出价低于买入价,没有交易获利。
2、经与刘国本先生确认,上述交易系因刘方女士误操作,且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所致,刘国本先生本人对刘方女士此次短线交易行为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刘国本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刘国本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