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1-136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8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48,030,17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9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2,999,999.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4,300,405.8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699,593.84元。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汇入了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41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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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公司拟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资金需获得任一保荐代表人邮件回复同意。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开户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行、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1-137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产生本期投资收益约18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具体投资收益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备案后,子公司国海建设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转让江西中盛股权的承诺履行完毕。
一、交易概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莱特”)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江西中盛股权及作出相关承诺的议案》。为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公司拟转让下属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建设”)持有的江西中盛供应链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盛”、“标的公司”)的9%股份,并作出说明和承诺:国海建设于2021年9月8日起3个月内,即在2021年12月8前,完成标的公司股份的对外转让交易。近日,国海建设与江西雨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雨帆”)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国海建设持有的江西中盛9%的股份转让给江西雨帆,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88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海建设不再持有江西中盛的股权;国海建设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转让江西中盛股权的承诺履行完毕。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内部董事长审批流程。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雨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江西雨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工业园
5、法定代表人:冯绍峰
6、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3-11-04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有效期至2023年6月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薯类种植,豆及薯类销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江西雨帆与公司及国海建设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0、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0月31日,江西雨帆总资产80,853.27万元,净资产36,835.82万元;2021年1-10月营业总收入4,688.31万元,净利润-175.75万元。
11、江西雨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中盛供应链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3、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樟树街555号赣铁九龙府四期项目(HJZ702-TD01/TG02地块)7#酒店楼一层
4、法定代表人:邱纪刚
5、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报关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督部门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轮胎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纸浆销售,木材销售,软木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江西中盛总资产45,474.81万元,净资产31,674.08万元;2021年1-6月营业总收入81,361.25万元,净利润1,165.29万元。
8、转让前江西中盛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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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价款的定价依据
国海建设于2020年9月出资2,700万,参与发起设立了江西中盛,成为持有9%股份的发起人。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经双方协商,国海建设确定以2,880万元转让江西中盛9%股权给江西雨帆。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国海建设有限公司
2、受让方:江西雨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股权转让价款:国海建设同意将其拥有的江西中盛9%的股权以2,880万元作价转让给江西雨帆,江西雨帆以商票支付2,700万元,另外18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4、江西雨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700万商票给国海建设,国海建设在收到商票三个工作日后办理股权工商变更,股权工商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国海建设支付剩余的款项18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5、关于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西雨帆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目标公司的利润,分担股权转让完成后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6、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国海建设承担,江西雨帆不承担任何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因办理本协议的签约而发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国海建设未按协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国海建设应当按照江西雨帆已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江西雨帆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江西雨帆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国海建设退还全部已收款项。
8、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亦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六、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目前发展规划,同时收回投资资金,实现投资收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公司经营战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产生本期投资收益约18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具体投资收益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七、关于承诺履行情况
国海建设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承诺:“自本承诺做出之日起,即启动对江西中盛供应链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潜在投资者的寻找与洽谈工作,以便在江西中盛设立满一年后,即2021年9月8日后3个月内完成对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中盛9%股份的对外转让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海建设上述承诺履行完毕。
七、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2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2日
至2021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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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1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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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参会事宜详见本公司同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告》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三)股东代理人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六、其他事项
1、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2、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3、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63251984
5、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附件1: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3: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 报备文件
1、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八次监事会决议。
附件1: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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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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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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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非职工监事:
唐洁,女,53岁,大专学历,高级统计师。现任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曾历任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公告编号:2021-077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01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广西省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象州项目”或“本项目”),投资新设子公司象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 协议名称:《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本项目总规模为800 吨/日,一期工程400 吨/日,一期工程总投资约1.8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公司于2021年11月收到采购人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发来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项目)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8)。
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投资、建设和运营象州项目;同意设立项目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21年12月3日,公司与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投资建设象州项目签署《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转让)模式,项目总规模为800 吨/日,一期工程400 吨/日(具体以核准批复为准),并且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处理象州县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域内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一般工业垃圾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焚烧处理的其他垃圾。一期工程总投资1.8亿元,特许经营期为30年。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拟在象州县新设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象州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象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住址:广西省象州县
3、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5、注册资本:3,600万元,由公司全额出资
6、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及一般工业垃圾处理;环保工程的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的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三、特许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梁斌;法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银象路21 号。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法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 号B2 幢5 楼东南首。
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项目),主要处理的垃圾为项目服务区划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一般工业垃圾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焚烧处理的其他垃圾(以下合称“生活垃圾”或“垃圾”),处理规模为800 吨/日(其中一期为400 吨/日,具体建设规模以项目核准批复为准),垃圾处理方法为焚烧发电。
(二)特许经营权及范围:乙方依本协议享有在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独占性地拥有全域生活垃圾、农林垃圾、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一般工业垃圾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焚烧处理的其他垃圾,该权利是排他性的,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当实际处理垃圾量无法满足建设规模要求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扩大垃圾收集处理范围。
(三)特许经营期的确定: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自项目运营日起算。
(四)项目融资结构:本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项目资本金约3,600万元,为项目总投资的20%。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负责将全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本项目所约定的垃圾交付点交付给乙方;甲方负责协调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运输到本项目焚烧处理;确保本项目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等。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约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并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权利;根据需要按本协议约定启动项目扩建,扩建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在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垃圾量不能满足项目正常生产所需时,可以接受上述两地以外其它地区的垃圾;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等。
(七)土地使用权:本项目用地位于象州县境内,拟用地面积50 亩(具体以核准批复为准)。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由甲方通过无偿划拨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八)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从取得项目用地并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至项目运营日,为18个月。
(九)垃圾处理服务费:甲方根据垃圾实际处理量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自垃圾进场之日起算。运营期内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可根据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调整。
(十)争议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未能协调/协商解决的,双方应采取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来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五、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特许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固废处理业务规模,拓展广西省固废处理市场,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裁会议纪要;
2、象州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02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价取得增资项目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3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竞价结果确认单》,确认公司为“陕西国源环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环保”)增资项目网络竞价”(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的成交人,现将公开竞价获得的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主要情况
1、项目名称:陕西国源环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2、项目编号:GG05210929001
3、品种:增资扩股
4、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66%
5、标的所在地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6、增资企业基本信息:陕西国源环保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G0QN5M;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元,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城市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投资、建设、运营、产品销售,环卫一体化运营、环卫设备销售等。
7、增资方案:原股东持股34%,新投资方持股66%。国源环保注册资本拟由10,000万元增至29,411万元,投资方以全额货币出资,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金额的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公司业绩影响
本项目的取得,将有助于公司拓展全国固废处理市场,提升公司运营管理能力及并购整合能力。本项目取得对公司2021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
三、风险提示
该事项目前尚未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签订及具体条款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对国源环保增资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增资后国源环保后续经营管理情况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另行公告后续进展情况,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竞价结果确认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