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公司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8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58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10,000万元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公司、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城海泰”)已就该项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12月2日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和蒲城海泰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5.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5,786,000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人民币151,750,132.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4,035,867.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66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蒲城海泰于2021年12月2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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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蒲城海泰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 8111701012700663079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日,专户余额为 0 元;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 8111701013800663064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上述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
鉴于“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方系甲方二,专户一资金到位后,甲方一将按计划逐步将募集资金转入专户二,以保证“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顺利实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对于协议当事人之间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备查文件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有3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行为(详见附表1),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自行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附表一、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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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或“公司”)向16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8,071.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171,928.72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000.00万元向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科技”)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使用募集资金3,000.00万元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电子”)进行增资,并向海力电子提供无息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用于实施“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近期与中雅科技、海力电子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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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结合海力电子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其现有资金状况,该笔为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签署主体如下: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一”);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二”)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丁方一在乙方一开设的账号为2319614629100076856,截至2021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丁方二在乙方二开设的账号为964001010000646747,截至2021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合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俞高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及丁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
新的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证券代码:000829 公告编号:2021-106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
新的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实施情况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音控股股权投资信托(原赣南果业)(以下简称“北京信托”)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753,0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北京信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0,2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截至2021年9月2日,北京信托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北京信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0,2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29日,北京信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已达1%;同时,合计减持数量已超过公司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数量的一半。
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信托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日,北京信托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已经届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
注:北京信托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于2001年12月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章贡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有的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7.23元/股-27.03元/股。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亦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北京信托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股东新的减持计划
同日,公司收到公司持股以上5%股东北京信托《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音控股股权投资信托(原赣南果业)
2、截止到2021年12月3日,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音控股股权投资信托(原赣南果业)无限售流通股A股62,408,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天音控股股权投资资金信托项目”委托人及受益人自身资金
需求。
2、股份来源:2001年12月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章贡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4、减持时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时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减持数量: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0,502,00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其中: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合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10,251,004股);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20,502,008股)。
6、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东北京信托不属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督促北京信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
2、《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接到股东郑美银女士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本次股份解除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4日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1-061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1-08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3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二分厂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出售不超过583.5610万股富祥药业股票(若此期间富祥药业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授权董事长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目前持有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股票583.5610万股,占目前剔除富祥药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07%。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出售不超过583.5610万股富祥药业股票,并授权董事长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本次减持事宜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
2、减持数量:公司拟减持富祥药业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583.5610万股(占目前剔除富祥药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07%,若此期间富祥药业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富祥药业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富祥药业总数的百分之二。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情况及交易方式确定。
6、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拟根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对上述股份进行处置,可以补充经营现金流,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
2、本次交易获利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最终投资收益的具体金额及相关财务数据受实施时的市场环境影响,目前尚无法测算。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4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产品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126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产品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21-119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公司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以下简称“《2021年医保目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产品海博麦布片新进入《2021年医保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晖制药”)共有95个产品纳入本次《2021年医保目录》,其中海正药业新进入的品种1个、调出0个,瀚晖制药无产品新进或调出。现将新进入药品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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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情况说明
海博麦布片是公司自主研发的首个小分子创新药,是国内首个、全球第二个口服肠道胆固醇吸收抑制剂。2019年1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了公司递交的海博麦布片的药品注册申请,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海博麦布片的《药品注册证书》。由于海博麦布片上市时间较短,截至目前尚未实现大规模销售。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2021年医保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双方约定的海博麦布片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公司海博麦布片新进入《2021年医保目录》,将有利于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本报告期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人福”,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的产品注射用苯磺酸瑞马唑仑、咪达唑仑口服溶液谈判成功,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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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1、宜昌人福于2020年7月获得注射用苯磺酸瑞马唑仑的《药品注册证书》,该产品2020年销售额约为1,000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销售额约为4,000万元。该产品属于化学药品1类,是由宜昌人福联合德国PAION公司共同开发的新型苯二氮?类药物,为超短效GABAa受体激动剂。德国PAION公司于2019年11月向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欧洲药品管理局)递交苯磺酸瑞马唑仑程序镇静适应症上市申请,并于2021年3月获得批准上市。经德国PAION公司授权,该产品于2020年1月在日本获批上市用于全身麻醉,于2020年7月在美国获批上市用于程序镇静的诱导与维持。
2、宜昌人福于2021年5月获得咪达唑仑口服溶液的《药品注册证书》,该产品已于2021年第三季度上市销售。该产品属于化学药品3类,目前在国内为宜昌人福独家产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新疆特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咪达唑仑口服溶液的儿童药代动力学临床试验,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盐酸咪达唑仑糖浆的生产审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宜昌人福的产品注射用苯磺酸瑞马唑仑、咪达唑仑口服溶液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将有利于上述产品的市场销售。因《2021年国家医保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