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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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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拟签署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1-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29 证券简称:艾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5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拟签署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滁州医疗健康产业基地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项目”)。

● 投资金额和建设期:公司拟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项目计划2022年6月开始建设,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建设期18个月(具体建设周期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公司在所处行业已有多年经验、有一定的技术储备,但是考虑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3.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仅是公司在目前条件下结合自身状况的计划数和预估数,如未来公司业务或战略规划发生调整,该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4.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如公司未来通过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可能会在短期内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现金流减少、净资产回报率和每股收益降低等。

5.截止目前,子公司尚未成立。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协议主体之一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为国资背景公司,战略协议签署之后尚需报批,存在报批不通过而无法合作的风险。

一、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暨投资设立子公司概述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年12月2日,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滁州医疗健康产业基地项目”项目战略框架协议并成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滁州医疗健康产业基地项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本项目后续相关协议。本项目通过公司与北京筑医台科技有限公司、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及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实施,子公司公司名称为“苏州艾隆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滁州筑医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该项目公司拟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项目计划2022年6月开始建设,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建设期18个月(具体建设周期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对本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实施主体:苏州艾隆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暂定,以核名通过后为准,下简称“平台公司”)、筑医台(滁州)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暂定,以核名通过后为准,下简称“项目公司”)。

2、合作区域:项目位于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块一东至泉州路,西至滁州大道,南至九梓大道,北至文忠路,规划总面积274亩;地块二东至规划公园用地,西至泉州路,南至文忠路,北至寿昌路,规划总面积18亩(具体面积以职能部门出具红线图为准)。地块一为国有工业用地,地块二为国有商业用地。

3、项目建设内容:公司拟同协议方成立项目公司及平台公司,拟在合作区域内建设运营高端医疗健康产业载体及配套,有效提升区域产业集聚,营造产业氛围,助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4、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将建设医疗健康主题的产业基地及相关配套,为行业各类优质企业提供展示、销售和运营的一站式用户场景化解决方案,培养产学研高集成的医疗产业生态,有利于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整合,促进高端医疗企业集聚;同时通过会议酒店承接组织各类行业会议、主题论坛及行业培训等活动,为产业引流客户。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北京筑医台科技有限公司

2.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3.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各协议主体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拟设立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苏州艾隆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下称“平台公司”)

平台公司将根据不同业务模块,设立项目运营公司、研究院公司两个子板块;分别负责项目的招商运营管理和研究院等具体业务。

1、公司名称:苏州艾隆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定)

5、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6、股东及持股比例: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平台公司75%股权,北京筑医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平台公司5%股权,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持有平台公司10%股权,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平台公司10%股权。

7、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二)筑医台(滁州)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开发、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1、公司名称:筑医台(滁州)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定)

5、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6、股东及持股比例: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27%股权,北京筑医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3%股权,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40%股权。

7、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上述信息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筑医台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 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丁方: 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各方权力和义务

1.甲乙方负责与政府协调确认项目供地相关事宜,并书面明确规划指标、分割出让及相关要求和条件。

2. 与属地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包括产业监管协议,如有)中涉及税收考核等相关约定由甲乙方及其关联方承担相应履约责任,与项目公司没有关联。如因未达成税收考核等指标导致项目公司被追责或遭受损失的,甲乙方及其关联方予以相应补偿。涉及投资强度要求(如有),则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履约责任。

3.为确保整个项目按照预期良性运行,甲乙方应积极整合行业和企业资源,结合项目开发进度明确落实入园客户的招引工作;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6个月内,招引60%的意向客户,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1年内招引意向客户至80%,力争在项目竣工前完成全部客户落位。

4.项目筹备期间,如聘请专业单位开展研究规划、概念设计、市场调研等相关工作,机构选择需得到各方共同认可,产生的相关费用届时由项目公司承担;如项目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则产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本协议约定的股比,按甲方27%,乙方3%,丙方30%、丁方40%分担;如任何一方未经其余三方共同认可单方面选定单位,则费用由选定的一方自行承担。

5.在工作分工上,甲乙方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设计方案沟通审查、项目招商运营并配合协调政府事务;丙方主要负责政府事务协调,并配合协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及融资;丁方主要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及融资。在平台公司(包括平台公司的子公司)、项目公司层面,成本招采、财务采取各方联签方式,艾隆筑医台联合体、丙方、丁方各委派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重大事项通过董事会集体决策。由于苏州艾隆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在甲方并表范围内,甲方拥有财务人员指派权,在财务处理上也应与甲方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保持一致,在经营业务上,乙方对项目公司非主营业务的拓展有一票否决权。平台公司和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选聘,经营业绩考核由董事会决定。

6.为保障合作各方的长远利益,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合作期间内,各方不应另行投资或开发建设(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无论直接或间接)与项目存在实质性类似的其他项目。

7.因丙方上市母公司在开发业务上的相关限制,各方一致同意,丙方及丙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平台公司、项目公司等不参与除产业园开发建设以外的重资产投资开发业务。

8.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在商务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各方一致同意,由丁方优先承揽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

(三)协议保密、生效、解除、终止、不可抗力等约定

1.保密

各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此外,除正常管理和报批需要之外,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各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协议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如因此给信息提供方造成损失,则泄密方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保密条款约定,以下情况除外:

(1)因工作需要,向各自公司其他参与方或关联机构的披露和沟通;

(2)与相关合作伙伴进行的项目沟通交流;

(3)包括律师咨询在内的其他有可能涉及到工作推进信息提供。

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相关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协议解除

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违约责任;经任一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任一守约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协议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3)项目合作事项未获各方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

(4)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解除本协议的。

5.不可抗力

一方如遇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本协议各方签署时无法预见、其发生不可避免、此后果难以克展的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暴风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疫情等。

(四)权力义务转让的限制

非经本协议各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各方以外的第三人。

(五)协议有效期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有效期至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作为各方合作之意向,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基础上就具体合作内容等细节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以最终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3、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投资为长期投资,公司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本协议约定分期、分步实施,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重大风险提示

1. 本次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公司在所处行业已有多年经验、有一定的技术储备,但是考虑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3. 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仅是公司在目前条件下结合自身状况的计划数和预估数,如未来公司业务或战略规划发生调整,该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4. 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如公司未来通过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可能会在短期内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现金流减少、净资产回报率和每股收益降低等。

5. 截止目前,子公司尚未成立。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 协议主体之一中新智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为国资背景公司,战略协议签署之后尚需报批,存在报批不通过而无法合作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04日

证券代码:688329 证券简称:艾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隆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12月0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会议以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崔丽婕女士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主要为:“从2021半年报,并表部分子公司是亏损状态,该议案对子公司的资助金额审批限制提高,与公司当前子公司表现不符。”

本次修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由于原条款制定时公司业务规模尚小,但随着公司上市后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公司涉及的项目体量也随之增大,同时公司所处行业有一定的收款账期,大型项目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本次对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拓展,从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子公司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04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公司控股股东庄占龙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期间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期间为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2021年7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2021年7月公司实施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8月18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07,351,600股增至128,574,439股,导致控股股东庄占龙所持公司股份被动稀释,详情可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达到5%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截至2021年10月6日,庄占龙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详情可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截至2021年11月9日,庄占龙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详情可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

近日,公司收到庄占龙提交的《关于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

注:1、上述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2、上述“减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按庄占龙实际减持时公司总股本计算。3、本公告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按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本107,351,600股计算;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总股本128,574,439股计算。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庄占龙本次减持计划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2、庄占龙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庄占龙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庄占龙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提前结束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投

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临时停产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2021-058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投

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临时停产的提示性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提前结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8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提前结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停产原因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宸公司”)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并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昆)应急现决【2021】安全基础004号),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暂时停产停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停止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并将停产情况及时告知气体使用企业。”

二、包头天宸公司财务情况

单位:元

注:包头天宸2020年度营业总收入7874.78万元,净利润-3327.98万元,归母净利润-1996.79万元。其中2020年度与吉宇钢铁公司仲裁裁决赔偿2639.86万元,基于本次裁决结果,对剩余应收吉宇钢铁公司的应收账款补提坏账损失2365.04万元。2021年1-9月包头天宸营业总收入6065.88万元,净利润565.60万元,归母净利润339.36万元。

三、采取的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包头天宸公司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停止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对监管部门发现指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并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同意后,尽快恢复气体生产。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目前尚无法确定恢复生产的具体时间,此次停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暂无法预测。公司预判本次临时停产只是短期影响,不会对当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临时停产的后续进展,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具体的复产时间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1-043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2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4.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2%。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0.0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2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份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日,并同意以6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1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2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10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

3、授予人数:114人。

4、授予价格:6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易扬波、李海松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易扬波、李海松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属个人独立判断及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2021年12月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36.60元/股(2021年12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36.60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3.90%、17.45%、17.64%(分别取近1年、2年、3年的上证指数历史平均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 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70%、0.62%、0.63%(采用公司所处证监会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近1年、2年、3年的平均股息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七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1-045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部分公告内容存在差错,现予以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之(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部分:

更正前:

3、2021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更正后(需更正部分做加粗斜体字处理):

3、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部分:

更正前: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更正后(需更正部分做加粗斜体字处理):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正后)》。由此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