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操纵股票、信息披露违法 新美星控股股东
被市场禁入10年
◎记者 张雪 ○编辑 祝建华
新美星12月5日晚公告称,公司于12月3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函告,获悉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何德平涉嫌操纵“新美星”股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其中,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在此期间,经测算,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4783.56万元。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另外,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下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有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中国证监会认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下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约4783.56万元,并处以约1.44亿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50%罚款即约7175.34万元。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