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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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

2021-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1-05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约定公司承租浙泰公司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 项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6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以浙泰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810号】。

2021年8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鲁02 民初1794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浙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

以上两案,具体事项详见2021年6月12日、8月26日、11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79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浙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037元,由浙泰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1-05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6,260,619.57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

被告三: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30日,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2021年2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岱宗分公司以志高公司为被告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岱宗分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鲁0902诉前调7823号】,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目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志高公司、泰安银座公司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

2、依法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立即返还志高公司全部租赁物并自行拆除其投资装修的可移动部分;

3、依法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立即支付志高公司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暂计人民币36,260,619.57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共计32,770,345.67元;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支付房屋占用费3,490,273.9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房屋占用费);

4、依法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立即支付志高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30日,志高公司与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与支付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均作出明确约定。2016年9月30日,泰安银座公司与志高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部分变更。上述合同签订后,志高公司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泰安银座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租赁费用。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今,泰安银座公司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方式向志高公司支付租金32,793,141.91元,再扣除按约定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的部分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泰安银座公司共欠志高公司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人民币36,260,619.57元。

2021年3月1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90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担任志高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多次要求泰安银座公司支付租金,但泰安银座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志高公司认为泰安银座公司作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岱宗分公司作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权利义务的行使者,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岱宗分公司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应对岱宗分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鲁0902诉前调7823号】

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鲁0902诉前调7823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