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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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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结果的公告

2021-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1-075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8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亿方绿色环保智能高档包装纸箱技改项目”变更为“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鉴于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达”)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北干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萧山北干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7.35元,募集资金总额36,75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2,595.4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611号《验资报告》。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678.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0年7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64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海南大胜达与泰隆银行萧山北干支行、东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剩余募集资金暂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的募集专户(银行账户:1202090129901169646)中,将按实施进度划拨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北干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户:3302034028812345678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北干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乙方为甲方享有90%权益的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20340288123456789,截至2021 年12 月5日,专户余额为 121,447,942.71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乙方作为甲方享有90%权益的子公司,丁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倩、蒋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五、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是公司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及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鉴于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山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05248898985)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该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中国银行萧山分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六、备案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购买金额、产品名称及期限:

● 履行的审议程序: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通过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 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于近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135天(黄金挂钩看跌)

2、产品代码:2699217243

3、产品币种:人民币

4、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5、产品规模:5,500万元

6、指定结算账户账号:326008605018170023280

7、产品成立日:2021年12月6日

8、产品期限:135天

9、产品到期日:2022年4月20日

10、浮动收益率范围:1.35%-3.41%(年化)

公司于近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09846】

2、产品币种:人民币

3、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4、产品规模:10,000万元

5、指定结算账户账号:541758221008

6、产品成立日:2021年12月6日

7、产品期限:144天

8、产品到期日:2022年4月29日

9、浮动收益率范围:1.00%-3.8197%(年化)

公司于近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2、产品币种:人民币

3、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4、产品规模:2,500万元

5、指定结算账户账号:408810100100007188

6、产品成立日:2021年12月6日

7、产品期限:88天

8、产品到期日:2022年3月4日

9、浮动收益率范围:1.50%-3.25%(年化)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委托理财的投向为结构性存款。

(三)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不存在为该次交易专设情况,也不存在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履约情况。

(二)上述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1年9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268,180,411.05元,本次理财金额合计180,0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67.12%,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 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购买的为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仍存在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清算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

六、 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5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4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8层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齐子鑫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静、宁梦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公告编号:临2021-055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申请已被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北京一中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对165名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目前,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对部分案件的二审上诉申请,已受理部分案件对应一审判决中的公司应赔偿金额为3,232,411.97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系列案件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7,314,756.09元。由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该系列案件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获悉,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就(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京民终952号、(2021)京民终942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临2017-020号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做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前述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理。

2020年12月4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165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简称“该系列案件”)。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民初56号、(2019)京01民初113号、(2018)京01民初118号、(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临2021-03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上诉情况

因不服(2020)京01民初56号、(2019)京01民初113号、(2018)京01民初118号、(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共5案《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公司于2021年9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怡等共165名被上诉人

2、上诉时间:2021年9月10日

3、诉讼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5、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恳请北京高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金额,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6、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进行核定,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根据核定结果依法改判被告赔偿金额。

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二审立案情况

近日公司自北京高院获悉,北京高院已受理上述5案中2案的上诉申请,即公司就(2018)京01民初326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申请,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京民终952号、(2021)京民终942号。其余3案仍在上诉申请过程中。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该系列案件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7,314,756.09元(详见公司临2020-018号、临2020-043号、临2021-012号、临2021-036公告,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目前,北京高院已受理公司对该系列案件中2案的上诉申请,且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该系列案件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仅系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该交易事项

的正式实施和具体交易方案需各方根据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结果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该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产能。公司主要从事铬盐系列

产品、维生素K3、超细氢氧化铝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并对铬盐副产品及其他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

● 本协议系双方基于合作意愿签署的意向协议,本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45%,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形成商誉金额较大,如果未来由于行业景气度或

标的公司自身因素等原因,导致其未来的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 近期市场上发布的电池用电解液投资计划较多,可能导致未来市场供求

关系发生变化,产品价格存在下滑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投资规划及预期收益。

● 本协议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

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拟定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与林明珠、林旭东等6位自然人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林明珠持有的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股权。

本次签订意向协议仅系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事项的正式实施和具体交易方案尚需各方根据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结果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并经公司董事会(如需)、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本次意向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林明珠,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505831989********,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任标的公司董事。

2、林旭东,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303021985********,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任标的公司董事长。

3、王阿忠,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401061983********,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现任标的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4、张智军,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224281979********,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任标的公司监事。

5、叶士特,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502041985********,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金尚路,现任标的公司技术总监。

6、陈洲,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508221987********,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任标的公司品质部经理。

交易各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简介

名称: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86122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林旭东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8日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S301B室

经营范围:锂电子电池高性能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锂电材料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

2、交易标的的主营业务及所获资质

交易标的是一家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的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高性能锂离子电池用电解液的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用于新能源交通工具、储能系统、电子设备等相关领域,具备年产5000吨电解液的产能。

标的公司于2020年被厦门市授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并于2021年获授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同年入选厦门市瞪羚企业。

3、交易标的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未经审计)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4、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收购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林明珠

管理层股东:林旭东、王阿忠、张智军、叶士特、陈洲

(1)收购标的

收购方拟收购标的为转让方和管理层股东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其中本次交易收购方拟收购的标的为转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五年内,收购方将根据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收购管理层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49%股权。

(2)收购方式

收购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3)收购价格

本次交易目标公司51%股权的初步估值为人民币3000万元至5000万元,本次交易最终价格根据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在收购方完成尽职调查后,由收购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4)收购诚意金

收购方同意自初步尽调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初步估值金额的20%,向转让方支付收购诚意金。

四、本次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标的公司作为其所在省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经营团队的多名核心成员曾在锂电池行业龙头企业任职多年,在锂电池电解液及其上游功能性添加剂领域具有较深的行业背景和技术积累,其在新能源电池材料新工艺的产业化应用方面,具有成熟且丰富的经验以及较强的开发拓展能力。公司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未来将以新能源电池核心材料为突破口,以标的公司及其核心经营团队为纽带,加大铬系新材料在新能源行业的研发和拓展力度,加速产业化应用,把握行业发展新机遇。

标的公司研发团队在新型凝胶电解液、液流电池电解液、高效阻燃型添加剂等新能源电池的前瞻性功能材料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储备和试验成果,本次投资与上市公司在新兴产业领域的产品规划和市场布局具有一定的协同性,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升级、提高公司整体价值。

2、本次股权收购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期发展来看,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3、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51%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新增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1、本次交易未能达成的风险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仅系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该交易事项的正式实施和具体交易方案需各方根据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结果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该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未设置业绩补偿机制的风险

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补偿机制,如果未来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标的公司实现盈利低于预期甚至亏损,而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将无法得到补偿,从而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

3、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来标的公司仍将保持其经营实体存续并保持相对独立运营。为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需要在客户拓展及维护、企业文化、企业发展战略等诸多方面相互融合。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实现有效整合,既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又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公司业务与标的公司竞争优势协同效应发挥不及预期的风险

虽然标的公司在功能性电解液的部分细分产品市场初步建立了技术领先优势,预计可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在新能源领域的需求挖掘和营销拓展产生促进作用,但部分新能源电池材料的开发及应用尚属新生事物,其工艺路线尚不成熟,市场接受度有待验证,标的公司现有资源对上市公司业务拓展的贡献程度有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风险

1、新能源产业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车核心部件,其市场亦发展迅速。随着锂电池成本的下降与循环寿命的提高,电力清洁化加速带来储能需求持续增长,储能市场迎来快速发展阶段。若国内外补贴、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新能源电池及其相关材料产能过剩的风险

根据近年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目前行业需求处于相对短缺。但如果后续产业政策、竞争格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标的公司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市场空间增速不及预期等,则可能面临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占电解液生产成本约80%,未来电解液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标的公司生产成本具有重要影响,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持续大幅波动将影响标的公司盈利水平。

4、技术风险

由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应用市场、环境对产品性能品质要求较为严格,只有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改进工艺和材料,才能持续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若标的公司无法在技术趋势上作出及时反应,不能紧跟技术发展趋势提前布局,提高自身的研发实力以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不被客户接受、核心技术被替代乃至客户流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 7日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B 公告编号:2021-11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的公告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证券代码:000829 公告编号:2021-107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结果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披露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交易商协会同意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本次注册金额30亿元(人民币,下同),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21年6月4日,公司发行了2021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21招商局港SCP003”,代码:012102083),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为180天,票面利率为2.55%。有关发行结果的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2021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已于2021年12月4日到期,公司已在到期日兑付了该超短期融资券本息,有关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公告详见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和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通信”)拟在产权交易所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新动”)34%股权,本次转让挂牌底价为人民币21,993.8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2021年 9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天音通信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挂牌项目征集意向受让方情况通知书》,至挂牌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根据相关规则产权交易所对本次转让挂牌项目予以终止挂牌处理。

根据本次挂牌转让结果,公司及天音通信将与易天新动其他股东继续支持易天新动现有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