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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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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8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已于2021年11月3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2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谢文辉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调整后的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是以公司长远利益发展为基础,基于疫情对公司影响的客观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黄松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分别为公司向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申请的2.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的5.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7.6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

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关联董事谢文辉先生、汤光明先生、何玉龙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8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3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会议方式进行。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鹏程先生主持,监事杨辉先生、王品亲自出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基于疫情对公司影响的客观情况做出的调整,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业绩承诺的调整事项。

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分别为公司向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申请的2.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的5.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7.6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

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监事孙鹏程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8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分别为公司向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申请的2.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为公司向中国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的5.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7.6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反担保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长沙水业集团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谢文辉

注册资本:242,655.192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005294X4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产业投资;实业投资;能源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4年12月7日至2054年12月6日

主要股东:长沙水业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沙水业集团87.64%的股权,长沙水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国资委。

2、存在的关联关系

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3、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长沙水业集团总资产为2,364,592.44万元,净资产为370,614.02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436,859.88万元,净利润为17,227.32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长沙水业集团总资产为2,460,772.68万元,净资产为637,478.33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48,860.66万元,净利润为40,402.0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021年9月30日,长沙水业集团资产负债率为74.09%。

长沙水业集团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向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申请2.5亿元综合授信,向中国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5.1亿元综合授信,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7.6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分别为两年和一年,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不超过7.6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其中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实施。

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公司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公司将根据担保的实施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本次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本次融资事项,是出于支持公司发展的考虑,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融资事项公司需要为长沙水业集团提供同金额、同期限的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相应担保费,担保费用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公允、公平,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本次融资事项公司需要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同金额、同期限的反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本次融资事项需要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同金额、同期限的反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公允、公平,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反担保事项系接受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提供总额度为7.6亿元的担保额度,并由公司相应提供反担保。上述事宜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的同意意见,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的上述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等相关事项外,截至公告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分别为公司向中国银行长沙市赤岗支行申请的1.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的1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东升支行申请的4.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第十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六次、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公告日,实际担保余额为5.4亿元。

2、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为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公告日,实际担保余额为9,440万元。

3、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向长沙银行南城支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三年,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公告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

4、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分别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的3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为公司向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的4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五年。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同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公告日,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89,938万元人民币(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占2020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40.7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约合42,919万元人民币,占2020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9.46%。

本次担保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65,938万元人民币(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占2020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75.2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约合42,919万元人民币,占2020年末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9.46%。

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86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具体事项拟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8、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1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议程安排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二项议案需要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12月7日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四、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有:

1、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2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信函登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邮编:100088。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七、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媛媛、肖雪

联系电话:010-62071047

联系传真:010-82809807-11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54”,投票简称:“惠博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同一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54)的股东,兹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代表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以下投票指示进行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注: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填写其它标记、漏填或重复填写的无效。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8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9年5月9日,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博普”)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松、白明垠、肖荣、股东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长沙水业已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完成受让《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转让方合计持有惠博普的10.20%股份,并于2020年认购了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取得了惠博普的控制权。

2019年8月8日,长沙水业与黄松、白明垠、肖荣(以下简称“原控股股东”)签订了《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公司就上述情况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HBP2019-040),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订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19-055)。

鉴于2020年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拟对前期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内容进行部分调整。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文”)相关规定,上述业绩承诺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原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乙方的保证及承诺”第7款之规定,原控股股东承诺,在长沙水业受让股份后3年内(即2019年、2020年、2021年,合称为“业绩承诺期限”)惠博普每年合并报表经审计的归属于惠博普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若无法实现前述业绩承诺,则原控股股东应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7款之规定将业绩补偿支付给惠博普,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业绩补偿款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6000万元)-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数。

累计业绩补偿款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亿元)-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

2019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447.24万元,达到业绩承诺。但因受全球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2020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的归属于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13亿元,未达到承诺目标。

三、调整后的业绩承诺

原股东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第7款中所做的业绩承诺年度由原来的2019年、2020年、2021年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2019年、2021年、2022年合称“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不再作为业绩承诺年度、业绩承诺期顺延1年,但业绩承诺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同时,原控股股东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七条“乙方的保证及承诺”中做出的与承诺期相关的其他保证性义务的期限也相应的延长1年。

四、调整的合理性

1、疫情的不可抗力对公司业绩带来的客观影响

2019年公司股东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并做出的业绩承诺补偿,是控制权受让方长沙水业对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后经营保持平稳的基础性要求,正常年份公司均可顺利实现该业绩指标,公司2019年的业绩目标已完成。

第一,项目执行受阻,收入同比大幅下滑。近年来公司主营油气工程及服务业务的收入约70%左右来自于海外市场,但2020年受疫情影响,各国政府均采取了严格疫情防控措施,“锁国”情况严重,人员往来受到极大影响,公司大量在执行项目被迫暂停,影响直接收入约11亿元。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仅为11.36亿元,不足上一年度的50%,海外收入3.15亿元,更是下降了超过75%。

第二,收入大幅下降但经营成本并未显著下降。虽受疫情影响大量项目暂停,员工工作量不饱满,但公司出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未进行大幅度的裁员降薪;受疫情影响,在执行项目的设备运输、原料采购成本及相关费用增加,导致毛利降低;受疫情影响,部分项目人员在无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滞留海外,加之大量预算外疫情防控费用,增加了项目管理费,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1.51亿元较2019年持平。这些均导致了公司经营成本未与收入同比下降。

第三,疫情还导致了应收款催款活动受到巨大影响,占应收款总额40%的海外项目应收款的回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一方面导致信用减值较2019年增加了3,000多万元;另一方面导致公司现金紧张,增加了银行融资的规模,提高了财务成本,2020年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接近一倍。

第四,疫情还成为油价下跌、美元贬值的重要影响因素。油价下跌使得石油公司的投资意愿大幅降低,公司新签订单受到巨大影响,较2019年下降约10亿元;美元贬值导致公司2020年汇兑损失达到6,600多万元。

以上原因直接导致了公司扣非净利润低于原股东和长沙水业约定的业绩目标。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新冠疫情影响而对承诺事项进行调整符合《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约定。

2、符合中国证监会4号文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4号文的要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鉴于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属于上述约定的客观原因,且已提出合理的替代调整方案,因此上述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4号文的相关要求。

3、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发展

鉴于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2020年整体经营业绩带来了较大客观影响。上述不可抗力带来的相关结果,不应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同时原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层,业绩承诺调整将有利于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更好的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本次调整的业绩承诺方案仅对承诺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年度考核目标和三年累计考核目标均未发生任何变化,调整后的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有利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以公司长远利益发展为基础,基于疫情对公司影响的客观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同时本次调整后的业绩年度考核目标和三年累计考核目标均未发生任何变化,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对《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本次对业绩承诺事项进行调整是基于客观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1-08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81号,接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你公司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黄松、白明垠、肖荣(以下简称“承诺方”)共同向长沙水业集团承诺,股份转让完成后3年内(2019年-2021年)上市公司每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若上市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6,000万元,则在上市公司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诺方将当年业绩补偿款支付给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款为承诺扣非净利润数与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的差额。你公司2019年和2020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6,447.24万元和-21,341.39万元,2020年未达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承诺方未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亦未披露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

1、请说明承诺方应当补偿上市公司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

回复: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签署的《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王毅刚、王全、潘峰、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称“原协议”),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沙水业”)和黄松、白明垠、肖荣(以下称“原股东”)约定,当上市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业绩未达到协议双方约定的目标(即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时,原股东应将业绩补偿款向上市公司支付;根据原协议约定,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当年业绩补偿款金额=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6000万元)-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数,即2020年度业绩补偿金额=6000万元-(-21,341.39万元)=27,341.39万元。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海外市场遭受重大影响,重点市场区域中东、中亚、非洲等国家大面积封国,公司海外项目大量停工、新项目减少、员工受困、成本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巨大下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项目执行受阻,收入同比大幅下滑。近年来公司主营油气工程及服务业务的收入约70%左右来自于海外市场,但2020年受疫情影响,各国政府均采取了严格疫情防控措施,“锁国”情况严重,人员往来受到极大影响,公司大量在执行项目被迫暂停,影响直接收入约11亿元。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仅为11.36亿元,不足上一年度的50%,海外收入3.15亿元,更是下降了超过75%。

第二,收入大幅下降但经营成本并未显著下降。虽受疫情影响大量项目暂停,员工工作量不饱满,但公司出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未进行大幅度的裁员降薪;受疫情影响,在执行项目的设备运输、原料采购成本及相关费用增加,导致毛利降低;受疫情影响,部分项目人员在无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滞留海外,加之大量预算外疫情防控费用,增加了项目管理费,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1.51亿元较2019年持平。这些均导致了公司经营成本未与收入同比下降。

第三,疫情还导致了应收款催款活动受到巨大影响,占应收款总额40%的海外项目应收款的回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一方面导致信用减值较2019年增加了3,000多万元;另一方面导致公司现金紧张,增加了银行融资的规模,提高了财务成本,2020年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接近一倍。

第四,疫情还成为油价下跌、美元贬值的重要影响因素。油价下跌使得石油公司的投资意愿大幅降低,公司新签订单受到巨大影响,较2019年下降约10亿元;美元贬值导致公司2020年汇兑损失达到6,600多万元。

以上原因直接导致了公司扣非净利润低于原股东和长沙水业约定的业绩目标,因此原股东和长沙水业同意确认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业绩考核期内的不可抗力事件。据此,原股东提出将2020年度从原业绩考核期中剔除,并将业绩考核期延长至2022年,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即免除前述计算得出的2020年需补偿金额。目前以延长双方业绩考核期限替代原协议约定的方案尚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2、请说明承诺方超期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原因,在达到承诺履行条件时以及无法履行承诺时是否及时通知你公司,是否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3条、第6.6.5条的规定。

回复:

由于前期原股东认为业绩承诺是基于其和长沙水业的两方《协议》针对长沙水业做出的,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仅是协议双方针对业绩补偿款支付安排的协议约定。因此,原股东在知悉上市公司2020年无法完成业绩目标后,于2020年12月20日向长沙水业致函请求适用不可抗力免于对公司2020年业绩进行考核并将承诺期延长1年,长沙水业对此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后指出:长沙水业同意疫情适用不可抗力免于对2020年业绩进行考核,但考虑到年报尚未披露,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恐不利于信息的保密,因此具体调整方案双方应在年报披露后进一步协商。同时,长沙水业表示该调整事项也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年报后,在公司的密切跟踪下和必要的协助下,长沙水业和原股东进行了几种调整方案的论证,过程中也和国资管理部门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国资管理部门也多次对后续年度的业绩做出严格要求。最终,双方经过慎重研究并参考了相关案例,认为在豁免2020年考核的基础上将承诺期延长1年仍是最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精神和最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的措施,国资监管部门对此也表示认可。2021年10月中旬,双方就补充协议的条款正式达成一致,长沙水业在完善了相关支持性材料后上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11月15日,正式取得该事项的备案许可。

鉴于以上原因,原股东认为其一直积极履行协议,并在发生新冠疫情这一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后及时、主动的提出替代方案,不存在故意超期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如上所述,2020年12月,上市公司预计因受到疫情影响而可能无法完成当年度业绩经营目标时,便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告知原股东。原股东2020年12月20日致函长沙水业就有关业绩考核方案调整事宜进行磋商,详细说明了公司2020年内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的具体情况及主要原因,并提出建议考虑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负面影响而合理调整业绩考核期限,即免于对2020年度上市公司业绩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期延长一年,长沙水业对此建议表示原则认同。2021年4月30日,原股东向上市公司发出《告知函》,说明了协议双方就上述业绩考核调整计划达成的共识和后续计划,上市公司于5月6日向原股东发出《沟通函》,要求双方应尽快制定具体方案以便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后续程序,在双方后续的方案沟通中上市公司均予以了高度关注。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3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承诺方黄松、白明垠、肖荣依据《协议》向长沙水业集团作出的承诺明确、具体、可执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原协议签署后,其蔓延速度之迅猛、波及范围之广、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影响程度之深,是原股东及协议各方在协议签署时无法预料且不能避免的,亦即不属于第6.6.3条所述“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和自身情况恶化无法履约的情况。

同时,原股东积极与协议各方磋商、沟通具体承诺调整方案的敲定、落地和最终执行情况,并就相关进展第一时间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但由于原股东前期认为业绩承诺是针对长沙水业而并非针对上市公司,因此并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原股东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5条未及时披露的情形,但综上可见,原股东属于对规则理解不到位,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3、请说明你公司对业绩承诺未达标事项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是否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5条、第6.6.6条的规定。

回复:

鉴于原协议约定中“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数”即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公司在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时已涵盖了上市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情况,亦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原股东对经营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也并无异议。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未再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未达标情况进行专项审议,也未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同时,由于原股东前期认为业绩承诺是针对长沙水业而并非针对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在知晓上述沟通情况和可能的调整方案的前提下,考虑尚未完成有关程序而未形成最终结论,因而公司暂未进行专项披露及在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履行情况和进展。公司对规则理解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5条和第6.6.6条的相关规定,但基于业绩考核指标即上市公司自身经营指标等客观原因,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

4、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充分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是否采取积极措施督促承诺方履行承诺,是否主动、及时要求承诺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2条的规定。

回复:

一方面,公司董事会第一时间向协议各方说明了2020年度公司业绩经营情况,特别指出受新冠疫情肺炎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020年公司业绩未达到《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指标。对此,原股东和长沙水业均表示认可。

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一直在积极敦促各方履行义务,而原股东依据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了业绩考核的替代方案。目前正式提交上市公司审议的具体替代方案为:对长沙水业的业绩承诺年度由原来的2019年、2020年、2021年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2020年不再作为业绩考核年度,但业绩考核金额和补偿方式不进行调整,协议各处有关时间均予以顺延,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已充分关注到2020年度公司业绩的实现情况,对于业绩未达预期的原因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于2021年5月6日向原股东发出《沟通函》,敦促原股东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制定补救措施;在上市公司的积极努力下,基于不可抗力的业绩考核调整方案已正式提交上市公司审议。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2条的情况,也不存在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请说明你公司对业绩承诺是否按照或有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确认金融资产,若未进行会计处理,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公司回复:

(1)根据2019年签署的《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王毅刚、王全、潘峰、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长沙水业和黄松、白明垠、肖荣(“原股东”)约定:当上市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业绩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原股东负有向上市公司直接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义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因此,此补偿安排应当视为权益性交易,获得利得时计入资本公积。

(2)2019年度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6,447.24万元,完成业绩目标。相关利得并未产生。

(3)由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实现扣非后净利润-21,341.39万元,未达业绩目标。2020年12月原股东提出依据不可抗力而免除2020年业绩目标并将考核期延长一年。长沙水业及上市公司对新冠疫情的影响适用不可抗力均表示认可。尽管具体的业绩考核调整方案尚需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但公司管理层判断,该部分或有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问题5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

1、取得并检查2019年签署的《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王毅刚、王全、潘峰、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及《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文件;

2、取得并检查原股东2020年12月20日发出的《关于就新冠肺炎疫情之不可抗力而免除2020年业绩承诺的沟通函》文件;取得并检查2020年12月21日《长沙水业集团会议记录》。

3、核查过程中,我们与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对与公司就股东承诺形成或有事项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询问。

(二)核查意见

按照原股东发出《关于就新冠肺炎疫情之不可抗力而免除2020年业绩承诺的沟通函》文件和长沙水业提供的《长沙水业集团会议记录》文件,因新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收到原股东承诺的该项2020年补偿款的可能性为“极小可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按照上述文件和管理层的评估,以及公司对相关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发生与否的判断,认定取得该项利得的可能性很低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核查,长沙水业和原股东双方对新冠疫情的影响适用不可抗力均表示认可相关资料,该项因股东承诺而可能形成的公司利得实现的可能性为“极小可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没有确认因股东承诺而形成的或有资产,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截止2020年度审计报告日该项业绩补偿承诺尚未实际发生,公司未将该项极小可能实现的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确认为金融资产,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尚未获得原股东对公司业绩补偿,公司对业绩承诺未进行会计处理符合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三羊马、证券代码:001317)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6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情形。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3)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提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八菱,证券代码:002592)连续3个交易日(2021年12月2日、12月3日、12月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公司分别在2021年8月24日、8月28日和10月30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1317 证券简称:三羊马 公告编号:2021-003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11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