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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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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1-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3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姚斌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9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18%)的董事姚斌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4%。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董事姚斌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其个人资金需求,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4%。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姚斌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职期间,姚斌先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未出现违反上述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姚斌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姚斌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在暂停本基金大额交易业务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金额应等于或低于999,999.99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金额高于999,999.99元,本公司将有权确认失败。

(2)上述规则针对本基金A级和C级合并计算进行限制。

(3)本基金暂停上述相关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转换转出、赎回等业务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照常办理。

(4)本基金取消或调整上述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5)本公司再次提示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由此给投资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6)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本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本公司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ftsfund.com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取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13598 债券简称:法兰转债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年度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1,620.24万元(未经审计)。详情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划分补贴类型并确认上述事项,上述补助与收益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政府补助的取得将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产生正面影响,最终的会计处理仍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11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83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做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好集团”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和5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12号、013号、014号和029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大华事务所《关于变更友好集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刘璐、段晓军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璐工作调整,大华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王秀玉替换刘璐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变更后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秀玉、段晓军。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二、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

王秀玉,注册会计师,自1983年10月就职于大华事务所大连分所(原大连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历任大华事务所大连分所副所长、主任会计师、执行合伙人。

王秀玉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备查文件:大华事务所《关于变更友好集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对泰美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起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2月27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年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7月4日和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038号和040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2019年8月8日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初349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6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936.72万元;3、驳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合计58.36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47.43万元,本公司负担10.93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19日和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3号、临2021-009号和027号公告。

二、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1)新民终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维持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泰美公司承担本案原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202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8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49号公告。

三、公司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6643号),泰美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自治区高院(2021)新民终56号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泰美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936.72万元。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后续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泰美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2、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6643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3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因发展战略的需要,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产业资源及产业投资管理优势,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企业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领益”)与上海子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子绪”)共同投资设立领卓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海南领益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0%。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子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1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4YF66

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39-5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策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实业投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服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投资咨询,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张林甫出资比例为99.99%,上海策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0.01%

关联关系说明:上海子绪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上海子绪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近日,该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领卓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MAA96WL15Y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胤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天涯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898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海南领益持有领卓科技(海南)有限公司80%股权,上海子绪持有领卓科技(海南)有限公司20%股权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影响

(一)对外投资目的

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系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进一步促进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子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短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公司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本次合作过程中不能排除市场、宏观经济、社会政治及政策法律等方面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合作设立的子公司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确定及退出等方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加强与专业合作投资机构合作,严格做好投资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后续合作运作情况,并及时按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六、备查文件

领卓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的电子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3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智能制造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2021年1月11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桂林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由公司在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法人公司,投资建设领益智造智能制造项目,打造“领益智造智能制造产业园”,主要产品为结构件,公司计划总投资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桂林领益智造智能制造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二、交易进展

为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公司已于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智能制造项目。

2021年12月6日,该项目正式开工投产,后续公司将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布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安排投资进度。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近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招商基金”)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招商基金、招商基金员工名义,通过微核、微信等方式联系并诱导投资者,使用“推广奖励”、“排单”、“办理地区/市/省/国家级VIP”、“分红”等表述诱骗投资者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法分子的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一、本公司官方网站为(www.cmfchina.com),另有微信公众号(可搜索“招商基金”或“CMF4008879555”, “招商基金量化投资”或“CMF-QID-2011”,以及“招商基金微讯”或“CMFUND”)、“招商基金”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和“招商基金”手机客户端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及信息发布等服务。本公司总部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为400-887-9555,客服电子邮箱为cmf@cmfchina.com。

二、本公司“招商基金App”仅在官网(www.cmfchina.com)和各大官方应用市场发布,未在其他渠道发布,请投资者关注,切勿通过其他渠道(诸如微信群、朋友圈、短信等私人转发的二维码或链接)下载“招商基金App”或进行投资。

三、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应通过本公司直销或官网列明的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及旗下基金的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基金托管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其中上市基金还包括相应的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及旗下基金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规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

四、本公司敬请投资者提高对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警惕和识别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投资者如发现有冒用招商基金名义等不法行为,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本公司客服进行咨询。

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诱导投资者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公司保留对任何冒用招商基金、本公司员工及旗下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或开展其他非法活动的机构或人员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关于开放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产生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券应退款项、赎回产生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券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7.3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11月18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

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ETF”,场内简称“300增强”,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增强ETF”,交易代码:561990)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12月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上市准备工作。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咨询详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