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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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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0版)

二、关联方介绍、关联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注:以上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经营情况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业务往来主要系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营行为,属于正常经营往来。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交易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易价格在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产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因公司经营业务所需。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核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63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玉米、豆粕、生猪等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是集饲料加工、种猪育种、商品猪生产、生猪屠宰于一体的企业。为规避饲料原材料价格及生猪价格大幅度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玉米、豆粕、生猪等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管理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预计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品种

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如:玉米、豆粕、生猪等产品。

2、资金额度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3、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4、业务期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进行玉米、豆粕、生猪等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可规避饲料原料价格、生猪价格大幅度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管理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因此,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1、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临近交割期时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期货和现货价格在交割期仍然不能回归,从而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按照经公司审批的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

3、技术风险:可能因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4、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项措施切实有效且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同时也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材料相关性高的商品期货品种。

3、公司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将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对保证金的投入比例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及时平仓规避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与岗位牵制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公司将建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6、公司审计部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饲料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的能力,实现稳健经营,开展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公司已建立了相应内控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64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跨境融资、采购等国际交易日益频繁,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性增强,有必要通过外汇衍生品来规避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概述

1、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

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包括以下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

2、外汇衍生品交易期间及金额

根据公司跨境融资等外汇业务金额、期限以及谨慎预测原则,预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额度在有效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循环使用。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与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3、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部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总监应立即报告总裁或者董事会。

4、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4)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

(5)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5、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预警,财务部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五、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规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予以列示和披露。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为规避跨境融资的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利率波动预测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外汇衍生品交易来规避跨境融资的利率和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已制订了相关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获得了监事会的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6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惠民县、通榆县、溧水区等地设立

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21年12月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以上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惠民肉食。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吉林恒信粮贸、江苏商和粮贸、河北民丰粮贸、广东粮达惠泽粮贸、四川粮达惠泽粮贸、内蒙古粮达惠泽粮贸、陕西高赢粮贸、湖北恒丰粮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牧原云计算。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是根据行业形势的变化以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的考虑,是公司由养殖环节向下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且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设立子公司开展粮食贸易业务,有利于整合全球优质优价原料,优化原粮供应结构。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设立子公司建设数据中心,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推动智能养殖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设立子公司开展粮食贸易业务,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设立子公司建设数据中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6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原股份”)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上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建设,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1、牧原股份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单位:万元

2、公司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增资

单位:万元

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

单位:万元

(三)公司此次向上述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方式

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

(二)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1、基本信息

2、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以上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增资后,前述全资子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富裕牧原、铁岭牧原的持股比例不变。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升竞争力和生产经营规模。本次增资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67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绩效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首次授予部分实施简述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8、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回购价格为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已审议通过回购2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股份数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5,74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983,951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7,599股。

12、2021年2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904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983,951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2月9日。

13、2021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39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4、2021年5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62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5、2021年9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3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数由216,623股调整至303,271股,回购价格由27.9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8.9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6、2021年9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6名离职激励对象(其中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140股,回购价格为18.9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预留部分实施简述

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2月1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4、2021年1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11,840,9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1.54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84人。

5、2021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7,779股,回购价格为41.5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1年5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44股,回购价格为41.5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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