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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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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6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经营需要,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分两笔签署,一笔3亿元、一笔2亿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1年7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向中国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657亿元的综合授信,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国显光电拟与中国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本次业务的顺利开展,国显光电委托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创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追加担保。为保障昆山创融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创融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创融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与固安云谷作为共同承租人就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和芯鑫租赁拟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共同且连带的享受和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公司拟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持有固安云谷3.9%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固安云谷拟以其拥有的房产和土地以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年。公司拟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拟以持有固安云谷3.626%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2021年度公司向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显”)销售产品及其他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20,000万元,委托广州国显研发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2,000万元。本次增加预计后,公司2021年度向广州国显销售产品及其他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49,860.83万元,委托广州国显研发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311.11万元。

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祥伟先生在此前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广州国显董事职务,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因刘祥伟先生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召开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6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固安云谷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5.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能够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与参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7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6个月。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与固安云谷作为共同承租人就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和芯鑫租赁拟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共同且连带的享受和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公司拟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持有固安云谷3.9%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固安云谷拟以其拥有的房产和土地以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5F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杜洋

注册资本:1,320,949.032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8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67083X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芯鑫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吕德民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 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2.10%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5.83%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权。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售后回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承租人(丙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租赁标的物:云谷固安拥有的账面原值约为人民币5.29亿元(含税)的机器设备。

2.款项用途:用于补充承租人营运资金。

3.租赁本金:人民币4亿元整。

4.租赁期间:共36个月。

5. 租赁物留购价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含增值税款。

6. 担保: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保证合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乙方与甲方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7.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1.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及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共同与债权人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2.为保证债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 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担保权利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对主合同条款作出补充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币种、费率、履行期限(如提前还款等)、履行方式、支付安排等发生变化但未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形以及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金、偿债准备金等补充安排),无需经过保证人同意,并视同保证人已书面同意该变更及补充,保证人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保证人同意仍为变更、补充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1.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及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债务人或承租人”)共同与债权人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2.为保证质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权利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主债权租金具体金额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质押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出质人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权,对应人民币800,000,000.00元认缴/实缴出资。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五条 质押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期限为自质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权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

5.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质权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押权利完成相应的质押登记时设立。

七、《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主合同

1.1.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等多个业务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统称“主合同”)。

1.1.2 本合同中提及的“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的用于设立或明确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交易合同及其他带有明确金钱支付义务约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1.1.3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或契据)的,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1.2 最高债权额

1.2.1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亿元整。

1.2.2 上述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租赁本金的最高限额,在主债权全部租赁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抵押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为抵押人拥有的房产和土地(房产编号为冀(2019)固安县不动产权第0013309号;土地编号为冀(2016)固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003号和冀(2016)固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004号);

3.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为第4顺位抵押。如抵押物上在先抵押权(如有)因债务清偿、主合同或相关抵押合同无效或解除、相关抵押权人放弃优先顺位等原因而导致相关抵押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则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当然按顺序递进直至成为第壹顺位抵押。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6)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租赁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第1.2款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租赁本金最高限额。

第五条 抵押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抵押期限为自抵押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之日。

5.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物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时设立。

八、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云谷固安权益的比例为75.83%。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固安云谷和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固安云谷以自有资产提供质押担保,且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风险均处于公 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651,138.35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6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83,229.86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72%,对子公司担保为667,908.4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售后回租赁合同》;

4、《保证合同》;

5、《股权质押合同》;

6、《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7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经营需要,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分两笔签署,一笔3亿元、一笔2亿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反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28117D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28号

5.法定代表人:唐超

6.注册资本:218,618.4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年09月02日

8.经营范围: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项目投资开发。(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业务概况:昆山国创是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江苏省政府核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企业。昆山国创主要负责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它授权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通过资产运营实现开发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昆山国创主营业务涵盖电子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区域开发、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是一家多元化的集团控股型企业。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昆山国创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100%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控股孙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称“贷款人”)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1.1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5亿元的出口卖方信贷(分两笔签署,一笔3亿元,一笔2亿元)。

1.2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借款人为出口AMOLED显示器件等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需要。

1.3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12个月。

第二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第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贷款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终止。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1.1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1)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5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十二个月。(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速冻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保证人在此确认,其完全知悉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是可以由债务人循环使用的。

1.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二条担保的性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债权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反担保人为前述借款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与方式

1.1本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2本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三年止。

第三条 保证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4.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0.05 %的违约金。

4.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4.3.2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4 违约金的支付及损失的赔偿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六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92.88%的控股孙公司,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显光电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此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651,138.35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6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83,229.86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72%,对子公司担保为667,908.4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7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1年7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向中国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657亿元的综合授信,用于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2、根据上述《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国显光电拟与中国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本次业务的顺利开展,国显光电委托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创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追加担保。为保障昆山创融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创融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创融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反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627XY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1号楼1902-1905室

5.法定代表人:王国忠

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3年07月21日

8.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展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展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昆山创融股权比例如下:

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100%的公司。

11.昆山创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控股孙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本合同属于国显光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12个月。

第三条借款用途为:日常经营。

第四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反担保人为前述借款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与方式

1.1本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2本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三年止。

第三条 保证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4.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 0.05 %的违约金。

4.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4.3.2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4 违约金的支付及损失的赔偿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92.88%的控股孙公司,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显光电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此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追加担保并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