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
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
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号),持有本公司股份18,24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的刘波女士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8,245,700股(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930,513,553股的1.96%)。
近日,公司收到刘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刘波女士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8,24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6%),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现就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本次减持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股东刘波女士的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且不存在违反相关意向、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股东刘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为姐妹关系,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波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①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刘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6月2日任期届满离任。截至本公告日,刘波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减持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公司股东刘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大宗交易
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王彬初先生、监事邓琴女士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获悉王彬初先生、邓琴女士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32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423%)。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股东股份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本次减持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副总裁王彬初先生、监事邓琴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副总裁王彬初先生、监事邓琴女士分别承诺: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副总裁王彬初先生、监事邓琴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公司副总裁王彬初先生、监事邓琴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本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现披露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进行审议,董事会拟定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特别提示: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提案编码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8日、12月9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宇轩、蒋涛
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0755-29949816
电子邮箱:investor@szyuto.com
邮编:518108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授权委托书(附件2)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2831”;投票简称为:“裕同投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2、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1-11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9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孙志方先生、杨红帆女士、沈文文先生、谢欣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
(四)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健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胡锦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9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董事长胡健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长一职,今后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职务。经会议审议后同意选举胡锦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后续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9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计划以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元/股。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预留授予工作,最终预留授予数量为147,700股,授予对象为42人。公司总股本由24486.9171万股增加至24501.687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4486.9171万元增加至24501.6871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变更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靖远高能环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高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公告日前,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余额为17,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公司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靖远高能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拟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2个月。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次公司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3,000万元额度包含在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中公司对靖远高能不超过24,000万元担保预计额度内,故本次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担保预计额度内,公司已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额度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为靖远高能提供的担保预计剩余额度为不超过20,000万元,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靖远高能提供的担保预计剩余额度为不超过17,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靖远高能环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77886570XE
注册资本:11,58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镇南山尾村
法定代表人:谭承锋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不含粮食)、建筑材料(不含木材)、日用百货批发零售;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综合利用加工销售。
公司持有靖远高能100%的股权,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2021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查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上述贷款及担保协议尚未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为满足靖远高能生产经营所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靖远高能提供担保,有助于其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增加其流动资金,其整体财务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有利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事项,本次公司为靖远高能提供担保额度3,000万元包含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中公司对靖远高能担保预计额度内,故本次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履行对外担保余额为474,54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0.32%;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为586,487.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3.9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580,667.20万元。
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及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87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1-086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持有公司股份155,949,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18%;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李广胜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77,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9.37%,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9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公司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7,455.05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7.89%,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3.78%,对应融资余额56,02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60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62%,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3%,对应融资余额6,600万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公司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变化。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尼尔迈特公司赔偿公司因二医院有限20%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二医院有限2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因尼尔迈特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需支付的现金补偿款75,536,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件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进行再审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3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迈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松先生和叶晓庆女士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总价人民币20,800万元收购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80%的股权,并向二医院有限增资13,600万元;尼尔迈特公司向公司作出二医院有限的业绩承诺,并约定二医院有限在未完成业绩承诺时尼尔迈特公司需向公司进行相应的股权和现金补偿。
根据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二医院有限2019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1,442.94万元,三年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4,827.80万元,根据业绩补偿条款,尼尔迈特公司应向公司补偿20%的股权及现金7,553.67万元。
2020年5月19日,因尼尔迈特公司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尼尔迈特公司赔偿原告因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对被告尼尔迈特公司持有的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2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尼尔迈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款7553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 年6 月1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尼尔迈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93424.02元;(4)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尼尔迈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19日,一审被告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
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4日作出的(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5月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259号),该判决认定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王建松、叶晓庆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10执5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二、公司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7802 号),尼尔迈特公司、嘉禾医疗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建松、叶晓庆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9号民事判决。2、恳请贵院依法提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公告的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最终审查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7802 号)。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