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1-07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21-090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分别收到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电兴发”)和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电器”)的告知函,告知函内容为:北京中电兴发和鑫龙电器合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1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8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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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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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拥有422项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09项、实用新型专利298项、外观设计专利15项。
本次新发明专利及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取得,是对公司坚持“自主可控,国产替代”的创新发展路线以及在技术研发方面的肯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智慧中国领域的设计、研发及创新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创新研发水平,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不断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创新,并形成持续创新机制,保持技术的领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强企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进一步夯实未来发展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中发明专利凝聚了中电兴发近来在物联网边缘网关和集群组网、数据智能存储、人脸智能算法方面的关键性自主研发成果。软件著作权包括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两大应用类别,涵盖了社会治理、政务管理、民生服务、产业发展(全域智慧旅游、城乡一体化电商物流平台、数字农业)等方面的智慧应用软件。未来,中电兴发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不断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创新,将知识产权嵌入企业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过程中,全面提升公司技术实力,持续为智慧中国建设贡献数字化中坚力量。
上述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取得,预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福新发展)
● 投资金额:100,000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华电福新发展目前经营情况及效益情况良好,未来可能存在其经营情况不佳、效益下降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华电福新发展是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的控股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政策,华电福新发展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引入战略投资者。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与华电福新发展及其股东的合作,发挥协同效应,公司全资子公司特变电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投资公司)参与了华电福新发展增资项目。
2021年12月7日科技投资公司与华电福新发展签署了《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科技投资公司以货币资金100,000万元向华电福新发展增资,约占其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104972%。本次科技投资公司向华电福新发展增资的资金以公司向科技投资公司增资的方式解决。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特变电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该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华电福新发展增资事项已经华电集团批准,公司增资事项不需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本次科技投资公司向华电福新发展增资,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不属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及投资标的华电福新发展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31号前田大厦21层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B座9层
法定代表人:黄少雄
注册资本:1,585,747.35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华电福新发展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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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华电集团直接持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46.81%的股权,间接持有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发展情况:华电福新发展是华电集团新能源业务发展与整合平台,其主营业务为风电、光伏发电运营,并参股部分核电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华电福新发展总装机容量超过2,500万千瓦,总资产1,759.41亿元,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8.73亿元。
公司与华电福新发展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华电福新发展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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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华电福新发展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推荐4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推荐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华电福新发展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推荐。
公司在投资前对华电福新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华电福新发展资产优良,经营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7日科技投资公司与华电福新发展签署了《增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增资方案
华电福新发展进行增资,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85,747.35万元增加至1,900,796.4924万元,即新增注册资本315,049.1424万元。本次新增股东折合以每1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约4.76元的对价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本次新增股东共计以人民币1,500,000万元对华电福新发展增资,获取华电福新发展约16.574585%的股权。
2、增资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科技投资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1,003.2762万元,约占增资后华电福新发展注册资本的1.104972%,本次增资价款共计人民币100,000万元。科技投资公司已向北交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000万元,该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生效后将直接转为科技投资公司增资价款的一部分。科技投资公司应在《付款通知书》要求的付款时间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人民币80,00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华电福新发展指定账户。
华电福新发展增资扩股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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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增资后出资额数据均保留四位小数
3、过渡期损益及利润分配
华电福新发展自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30日)次日至挂牌日(2021年9月1日)前一日期间损益由华电福新发展原股东享有,挂牌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由华电福新发展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交割后,若华电福新发展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华电福新发展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华电福新发展应综合考虑市场情况、行业平均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并按照届时股东会决议适当进行利润分配。但各方同意,对于华电福新发展2021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利润分配(该条不包含前款所述挂牌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分配)。
4、交割
华电福新发展收到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股东支付的全部增资价款当日或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股东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后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交割时,华电福新发展向科技投资公司交付华电福新发展的股东名册复印件、证明科技投资公司持有华电福新发展相应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自交割日起,科技投资公司即成为华电福新发展的股东,享有其认购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5、持股锁定
本次投资各方自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华电福新发展股权。若华电福新发展未来申请上市时需投资各方作出其他持股锁定承诺的,投资各方应予同意并积极配合。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增资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包括:(1)未按《增资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但已被有权豁免方豁免的除外;(2)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无效。
如果科技投资公司因为华电福新发展未按《增资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基于华电福新发展违反《增资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而遭受损失的,华电福新发展应就损失对科技投资公司进行补偿和赔偿。
如果华电福新发展因为科技投资公司未按《增资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基于科技投资公司违反《增资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而遭受损失的,科技投资公司应就损失对华电福新发展进行补偿和赔偿。
若科技投资公司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增资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华电福新发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华电福新发展有权与科技投资公司解除协议,科技投资公司还应向华电福新发展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30%的违约金。
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应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各方之间产生的所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将该事项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8、协议生效
《增资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电福新发展资产优良,经营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本次投资预计会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科技投资公司参与华电福新发展增资,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与华电福新发展及其股东的合作,将对公司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协同效应,实现互利共赢。本次科技投资公司参与华电福新发展增资项目,不会新增公司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华电福新发展目前经营情况及效益情况良好,未来可能存在其经营情况不佳,效益下降,公司本次投资的投资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应对措施:华电福新发展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股东实力雄厚,且近年来财务状况良好,经济效益不断增加。公司将持续关注华电福新发展经营状况,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利用业务协同效应协助华电福新发展实施其发展战略,努力实现预期收益。
六、备查文件
1、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之增资协议。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603707 股票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
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债券代码:113614 债券简称:健20转债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健20转债”赎回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1-086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
● 赎回价格:100.298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
● 2021年12月14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9.1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
● 2021年12月14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健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如投资者持有的“健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健20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14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健20转债”投资风险。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健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12元/股)的130%(即 37.86元/股),根据《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健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健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健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健20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提前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股票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健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12元/股)的130%(即 37.86元/股),已触发“健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298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票面利率为0.3%;
计息天数t: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5日(算头不算尾),共 363天;
每张“健20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 =100×0.3%×363/365≈0.298元(四舍五入)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98 =100.298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健20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至少3次,通知“健20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健20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含当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9.1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起,“健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100.298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健20转债”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 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38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元(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元。
三、风险提示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9.1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健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健20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有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投资者持有的“健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健20转债”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699 0789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 月8 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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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上表所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10%,计划减持总股数不超过1,195,000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392%,减持价格将按照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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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其他方式”取得系公司原股东上海鼎鑫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鼎鑫楚)解散清算,上海鼎鑫楚持有的公司股份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上海鼎鑫楚的股东名下。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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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监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证券非交易过户其他股东严格按照约定事项执行。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1-082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16 证券简称:天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法律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国盾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盾”)、上海国盾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盾”)、北京国盾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盾”)、山东量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量科”)等自 2021年10月9日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人民币297.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笔10万元以下,合并计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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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补助资金均已到账。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一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7月3日发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经查,补充流动资金的15,000万元实际上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全部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用途与公司公告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对于《决定书》中提到的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已经于2021年6月29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通知了保荐机构。
2、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公司将积极组织整改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按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15,000万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凭证
特此公告。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