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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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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1-083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杨先进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以邮件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杨先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江西宇轩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1%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他股东按照49%提供担保,公司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江西宇轩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江西宇轩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普”)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全额为江西铭普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包含本息)。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保障江西铭普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江西铭普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江西铭普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1-08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子红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以邮件发出。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子红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江西宇轩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1%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他股东按照49%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普”)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全额为江西铭普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包含本息)。江西铭普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江西铭普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1-08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和设备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宇轩”)拟以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方式与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江西宇轩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每笔融资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具体融资额度等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1%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他股东按照49%提供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即在上述债权债务正常履行到期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合同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按《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控制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区

3、法定代表人:李作华

4、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高频变压器、电感器制造经营、研发及销售,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持股100%

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7、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西宇轩资产总额为14,871.61万元,负债总额为8,199.2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13%。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2,353.04万元,净利润为909.93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1年6月30日,江西宇轩资产总额21,396.68万元,负债总额14,522.77万元,资产负债率67.87%,营业收入8,000.36万元,净利润467.1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8、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9、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江西宇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本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手续费)、迟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补交的税款等)。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将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在核定额度内签订担保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按照持股比例51%提供担保,公司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江西宇轩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江西宇轩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照49%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同意江西宇轩与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非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江西宇轩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1%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其他股东按照49%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1%为江西宇轩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他股东按照49%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助于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金额为6,03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6%。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1-086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普”)因生产经营资金所需,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额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包含本息)。具体额度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按《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控制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中广创新1号厂房内

3、法定代表人:杨先进

4、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西铭普资产总额为774.54万元,负债总额为276.4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5.70%。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2.01万元,净利润为-1.95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1年6月30日,江西铭普资产总额3,068.05万元,负债总额1,957.59万元,资产负债率63.81%,营业收入492.68万元,净利润-37.5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币种为人民币)

8、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9、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江西铭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

2、保证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6、保证期间:叁年,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时起至到期之次日起计算。借款分批到期的,自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将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在核定额度内签订担保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全额为江西铭普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包含本息)。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保障江西铭普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江西铭普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江西铭普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全额为江西铭普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包含本息)。江西铭普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江西铭普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江西铭普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金额为6,03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6%。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天润 公告编号:2021-090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ST天润”)于2019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天润数娱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润数娱2016年至2018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6年至2018年,天润数娱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2016年度

2016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109.860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109,860万元,违规担保的发生额、余额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为115.80%。

2016年8月9日,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签订《股票收益权转及回购协议》,约定恒润华创承担向中江信托回购股票收益权的义务。天润数娱与中江信托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回购行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包括转让价款30,000万元及溢价款等。

2016年10月25日,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鼎信息)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科鼎信息发放贷款20,000万元。同日,天润数娱与海润国际基金签订《保证合同》,天润数娱为科鼎信息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

2016年11月28日,中江信托与恒润华创签订合同,约定中江信托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恒润华创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当月,天润数娱与中江信托签订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23日,中江信托向恒润华创转款59,860万元,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确认中江信托合计向恒润华创借款59,860万元。

(2)、2017年度

2017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82,770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172,630万元,违规担保发生额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为30.99%,累计担保余额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为64.63%。

2017年9月25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同日,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9月26日,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转款3,720万元。

2017年10月13日,何琦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向何琦借款5,000万元。同日,何琦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2017年10月20日,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与恒润华创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向恒润华创发放10,000万元的保理融资。同日,国投保理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10月24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2,300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1月7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1,820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11月24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430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11月28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平安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恒润华创转款4,000万元。

2017年12月13日,梁逍与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互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梁逍借款53,000万元。同日,梁逍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互兴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2月20日,何琦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向何琦借款2,500万元。同日,何琦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3)、2018年度

2018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51,400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212,695万元。违规担保发生额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为22.39%,累计担保余额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为92.66%。相关担保如下:

2018年1月31日,许为杰与恒润互兴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许为杰借款5,000万元。同日,天润数娱向许为杰出具担保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互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3月19日,黄少雄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黄少雄借款16,000万元。同日,天润数娱与黄少雄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4月28日,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与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投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润投资向中财招商借款14,900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为金润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4月28日,陈定一与恒润华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陈定一借款10,000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10月29日,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保理)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恒旺保理致南华深科的《额度核准通知书》中核定额度5,500万元。2018年11月5日,恒旺保理为履行上述合同,向南华深科转款5,500万元。天润数娱向恒旺保理出具担保函,对授信额度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麦少军、江峰、赖钦祥、何海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事项,并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笫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1号、证监会公告(2017) 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 22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2号、证监会公告(2017) 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在涉案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而天润数娱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其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仅披露涉许为杰、恒旺保理、黄少雄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其他担保事项。

(二)、天润数娱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2017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1)、2017年度

2017年,天润数娱控股股东恒润兴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天润数娱资金共计1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74%。天润数娱2017年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导致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天润数娱资金余额共计10,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产的3.74%%。

2017年12月25日,赖淦锋和天润数娱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蔡远远借款10,000万元,该笔10,000万元款项于当天由蔡远远账户支付至赖淦锋账户。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和实际控制人赖淦锋在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借款合同加盖天润数娱公章。2021年4月16日,蔡远远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润数娱和赖淦锋。2021年6月1日,天润数娱披露上述事项。上述事项构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0,000万元。

(2)、2018年度

2018年,天润数娱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天润数娱资金共计40,525.49万元,占公司2018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7.66%。天润数娱2017年及2018年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导致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天润数娱资金余额共计45,525.49万元,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9.84%。

2018年2月,天润数娱与恒润互兴控股的横琴恒科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恒科)签订《泛文娱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天润数娱委托横琴恒科认购南都光原泛文娱投资基金和菁英科创(天津)创业投资基金,金额共计22,800万元。天润数娱于2018年2月至7月向横琴恒科及广州博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资贸易)累计转款22,800万元,横琴恒科及博资贸易收到款项后于当天将资金转入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账户。2018年4月26日,天润数娱与广州市头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牌商贸)签订《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头牌商贸将与恒润华创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天润数娱,转让价款为23,800万元。天润数娱的受益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36年7月31日,并每月向租户收取租金,头牌商贸保证对天润数娱未能按每月1,368,558.31元的标准足额收取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头牌商贸补足。2018年10月11日,横琴恒科与天润数娱签订《终止协议书》,解除认购基金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10月30日,天润数娱与头牌商贸、横琴恒科签订《协议书》,约定天润数娱应当向头牌商贸支付的转让标的权益款22,800万元由横琴恒科代为支付不足部分由天润数娱直接支付给头牌商贸。横琴恒科向头牌商贸支付该笔款项时,视为恒琴恒科已向天润数娱退还代为认购南都光原泛文娱投资基金及箐英科创(天津)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款。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天润数娱对头牌商贸22,800万元权利转让款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无论头牌商贸是否实际收到该款项,均与天润数娱无关,由横琴恒科和头牌商贸自行协商。因横琴恒科为赖淦锋控制的企业,且天润数娱2018年2月至7月合计向横琴恒科支付基金认购款22,800万元,天润数娱与横琴恒科于2018年10月签订终止协议。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天润数娱自2019年6月开始应收取租金,但截至2019年12月,天润数娱未获取相关收益,横琴恒科未向头牌商贸支付22,800万元。天润数娱2019年5月22日发布公告称,上述交易属于大股东在2018年10月前对该等基金认购款22,800万元形成资金占用。上述事项构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2,800万元。

2018年4月20日,天润数娱在广州银行华师大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在未告知天润数娱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控制使用该账户,用于收取控股股东以天润数娱名义对外借入的款项。2018年4月27日、2018年4月28日、7月19日,控股股东以上市公司名义向杭州汇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川实业公司、林金凤借款,借款金额累计5,000万元。2018年9月12日,控股股东向章赛红借款6,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用于归还前述借款。上述转账均由控股股东控制天润数娱银行账户完成,但并未归还对章赛红的借款。上述事项构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000万元。

2018年4月至5月,天润数娱分别与熊昕、万东亮、赵强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向上述三人分别借款3,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借款资金转入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方。因借款期限届满,天润数娱未偿还本息,熊昕、万东亮、赵强强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司法机关划扣天润数娱银行账户资金合计7,158.55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7,158.55万元。

2018年9月,因天润数娱对何琦与恒润华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担保责任,何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润数娱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合计4,066.94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066.94万元。

2018年10月30日,天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点点乐)与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典)签订基金认购合同,购买上海长典发行的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该笔基金定向用于受让恒润华创持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的学费收益权。2018年10月30日,天润数娱子公司上海点点乐向长典教育私募基金账户转入1,500万元,上海长典于2018年10月31日将该款项转入恒润华创账户。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赖淦锋指示上海点点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汪世俊推动并完成上述交易。2019年2月27日,天润数娱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失去对上海点点乐的控制,对公司将造成重大影响。2019年8月26日,天润数娱公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称董事汪世俊对该报告投反对票,理由包括其认为上述交易属于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该报告应披露上述交易。2019年11月30日,天润数娱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补充说明了公司购买的1,500万元长典私募教育基金相关情况。上述事项构成天润数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500万元。

时任董事长麦少军在涉案期间任职,并在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经理江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戴浪涛在涉案期间任职,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天润数娱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

(三)、天润数娱201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数项重大信息

2018年6月起,天润数娱上述对外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涉及23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62,530万元,天润数娱于2019年2月26日至7月2日才陆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

2018年3月起,天润数娱因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方占用问题等原因涉及多起诉讼,天润数娱的5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具体账户包括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凰北支行8064100000000433账户、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811150102400488143账户、建设银行岳阳太阳桥支行43001650066052500742账户、工商银行岳阳解放路支行1907060309022129693、农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41003200040023841。

2018年7月至9月,熊昕、万东亮、赵强强、何琦四位自然人因担保或借款事项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天润数娱的财产,天润数娱银行账户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凤凰北支行8064100000000433账户因受到司法强制执行,被强制划转的金额合计11,225.49万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润数娱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天润数娱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询问笔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监会认为,天润数娱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麦少军作为时任董事长,其在部分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未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诉讼等事项,并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江峰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其在部分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未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诉讼等事项,并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赖钦祥、何海颖作为时任董事,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并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戴浪涛系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其知悉上述涉横琴恒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构成未勤勉尽责。

对天润数娱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赖钦祥、何海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润数娱2017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天润数娱2018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戴浪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天润数娱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资金划转信息等重大信息的违法行为,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润数娱时任董事长麦少军,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时任董事赖钦祥、何海颖,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戴浪涛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行为。

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赖淦锋收取涉案担保事项的相关款项,在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中作为保证人并接收涉案资金,知悉并隐瞒担保事项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赖淦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麦少军、江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戴浪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赖钦祥、何海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赖淦锋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赖淦锋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麦少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江峰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未督促公司按规定披露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诉讼等事项,构成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麦少军、江峰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给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 14.5.2 条、14.5.3 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后续公司将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6日、12月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6日、12月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得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其他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也未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150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及公司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欧”)、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诺杏”)、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乐”)、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融”)为被告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 一审判决金额:清偿货款及承担相关费用等合计约1,383万元

●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一审判决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涉及与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鼎”或“原告”)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2.24亿元,以及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原告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将案件的涉案标的变更为2,747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24日及2021年3月10日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4)、《拉夏贝尔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及《拉夏贝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3)。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中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一、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442,1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442,1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

二、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1万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5,844元;

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7,466,581.7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79,132.91元(恒鼎公司已预交1,163,319.89元,多收取的984,186.98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向恒鼎公司退回),由恒鼎公司承担50%即89,566.45元,拉夏贝尔公司承担50%即89,56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一审判决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