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1-06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莎普爱思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66)等。
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15日10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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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请详见2021年11月30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以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养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谊和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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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3日(9:00-11:30,13:00-16:3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董秘办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请出席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10:00至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温玄 李悦
联系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董秘办
邮政编码:314200
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传真:(0573)85076188
邮箱地址:spasdm@zjspas.com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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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101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重庆建工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临2021-10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推选非独立董事周进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102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6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周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简历附后),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周进先生的个人简历、任职资格以及任职条件等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均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周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周进先生简历
周进先生,1969年8月出生,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贵州省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干部,重庆市园林局规划设计处处长、副总工程师,重庆市园林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103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34,556.3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恒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延迟付款违约金等,涉案金额34,556.35万元。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初 216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2018年4月28日,启恒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九期F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建启恒公司发包的“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二期隽翠苑56-67栋(昆明·恒大金碧天下九期F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尚欠公司部分工程进度款和赶工奖,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27,054.02万元;2.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算为3,588.93万元);3.支付赶工奖3,913.40万元;4.本公司就其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推进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 2161号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10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刘克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退休,刘克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及其担任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刘克伟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运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相关补选工作。
刘克伟先生在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公司及董事会谨向刘克伟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8 证券简称:祥生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0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8号),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0,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9,494,358.3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27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9]817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祥生智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生”)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研发创新及营销运营基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营销服务及品牌建设项目及超声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及云平台开发项目、创新与发展储备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上海祥生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祥生于2021年12月6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署了两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单独分别称“协议一”、“协议二”)。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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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祥生与开户银行、国金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除协议第一条内容所述的募投项目与账号有所不同外,协议一和协议二的其它条款内容相同):
甲方: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上海祥生智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协议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201857652,截至2021年12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创新及营销运营基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营销服务及品牌建设项目及超声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及云平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二: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2901857698,截至2021年12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与发展储备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一旦丙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网银相关的U盾等设备按甲方规定,设专人保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乐、黎慧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持有2份,乙、丙双方各持1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 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1-057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 重大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经营风险
公司进入新能源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较短,相关生产运营管理仍需加强,市场波动仍然存在,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征询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公司生产和销售正常、近期无签订重大合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1、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官方媒体报道或者市场传闻。
2、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玛”)55%股权,广东威玛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废旧锂电池回收、处理以及资源化再生利用等相关业务。截至本公告日,广东威玛第一期生产线已进入正常生产运行。
广东威玛于2021年8月份第一期生产线开始投入生产,为测试运营阶段。截至2021年9月30日,广东威玛的总资产为40,565.36万元,净资产为27,723.78 万元,2021年7-9月实现营业收入7,750.80万元,净利润430.53万元。
公司进入新能源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较短,相关生产运营管理仍需加强,市场波动仍然存在,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经营风险
公司进入新能源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较短,相关生产运营管理仍需加强,市场波动仍然存在,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1-06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到股东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投资”)的函告,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动减持,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股东众和投资在本次被动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161.58万股,该部分股份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先生是众和投资的法人,并持有众和投资62.72%的股权,因此众和投资是周举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二、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2021 年 12 月 7 日 ,公司收到众和投资《告知函》获悉,其通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的 1,161.58 万股股票因合约到期未及时还款,民生证券对逾期的合约发起强制平仓操作,2021年12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平仓 154.91 万股(平仓金额约 6,346,230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667%。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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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存在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风险提示
本次被动减持事项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但由于众和投资和民生证券签订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方众和投资已经处于合约逾期状态,风险依然存在。民生证券表示“贵司目前仍存在逾期合约未了结,我司保留后续继续强制平仓的权利”。公司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督促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 民生证券致众和投资违约处置告知函
2. 众和投资致新疆浩源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1-068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拟定 2022 年 1 月 18 日前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届时能否还款,以及还款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 一 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01民初513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就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公司)、周举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涉案本金450, 000, 000. 00元、利息44,460, 625. 00元(自借款发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
二、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案律师费600,000元、保全担保费479,673. 96元及保全费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440, 169. 79元(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220, 084. 90元,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余款1,220, 084. 89元退还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周举东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向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若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项偿付义务,原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举东上述未偿付款项及后续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未偿付本金基数,以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说明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控股股东关联方届时能否还款,以及还款数量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面临一系列的资金压力,详见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控股股东股份被再次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公司将密切关注还款进展,推动司法程序,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01民初513号)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9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79 可转债简称:杭银转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含税)
●最后交易日:2021年12月13日(周一)
●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周二)
●除 息 日:2021年12月14日(周二)
●股息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周三)
一、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的审议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自公司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在法律法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处理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等事宜。2021年12月3日,公司董事长陈震山先生签署了《关于全额发放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杭银优1)第四个计息年度股息的决定》,同意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
1、发放金额:本次股息发放的计息起始日为2020年12月15日,按照杭银优1票面股息率5.2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含税),以杭银优1发行量1亿股计算,合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亿元(含税)。
2、发放对象: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杭银优1股东。
3、扣税说明: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杭银优1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优先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20元。
(2)其他杭银优1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日期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优先股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杭银优1的付息日为每年的12月15日,本次杭银优1的股息发放日为2021年12月15日(周三)。具体实施日期如下:
1、最后交易日:2021年12月13日(周一)
2、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周二)
3、除 息 日:2021年12月14日(周二)
4、股息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周三)
四、股息发放实施办法
全体杭银优1股东的优先股股息均由公司自行发放。
五、咨询方式
1、咨询机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27楼
3、电 话:0571-87253058
4、传 真:0571-85151339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