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接26版)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9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 A 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12月13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9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10)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由后到先、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认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将在2021年12月16日(T-1日)刊登的《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数量小于10家时,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T日)的9:30-15:00。《新股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2021年12月1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12月21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
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深交所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12月1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21年12月1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12月17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12月2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12月1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如有)及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部分的回拨情况将于2021年12月16日(T-1日)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披露。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以上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网下发行中设定的限售股票无需扣除。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3、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12月20日(T+1日)在《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12月23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1年12月21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于2021年12月21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1年12月21日(T+2日)16:00前到账。
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301189,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301189”),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同日多只新股缴款的,应按照证券代码分别缴款,并填写正确备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1年12月23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存在上述情况的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配售对象在科创板、创业板、主板、北交所股票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创板、创业板、主板、北交所股票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12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在2021年12月14日(T-3日)前完成缴款。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2021年12月15日(T-2日)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发生上述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东兴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900万股。东兴证券已对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进行了压力测试,有能力承担并将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的包销责任。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12月2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定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做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如网上、网下投资者已缴纳认购资金,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资金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承销团组建
本次发行由东兴证券承销,不组建承销团。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杰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2 楼、3 楼、6 楼、7 楼,8 楼西半层,9 楼
联系人:叶勇
电话:0755-2163 2223
传真:0755-2163 2223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551723,010-66551637
传真:010-66551365,010-66551366
邮箱:dxzq_ipo@163.com
发行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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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杭兴源”)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从59,848,937变为53,533,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5.5899%变为5.00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上杭兴源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21年12月8日,上杭兴源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0000%,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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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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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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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杭兴源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杭兴源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杭兴源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杭兴源仍在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孚能科技
股票代码:688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振兴路88-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年1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孚能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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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通贤镇振兴路88-5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YR2L67A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7-11-29至2027-11-2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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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继续减持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杭兴源合计持有公司59,848,9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9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杭兴源合计持有公司53,533,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孚能科技的股份总数共计6,315,453股,累计减持比例为0.5899%。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股权变动起始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减持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签字签章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郭蒙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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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杭兴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郭蒙
日期:2021年12月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基本情况
自 2021 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17,820,573.16元,已全部到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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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16 号一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上述17,820,573.16元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仍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21-074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1-041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吴志雄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9,181,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48%。本次部分股份质押后累计被质押股份总数为154,4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5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13%。
● 吴志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春梅女士合计共持有公司239,191,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9%(徐春梅女士持有公司10,3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8%,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本次质押后,吴志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总数为154,400,000股,占吴志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5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13%。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吴志雄先生关于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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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吴志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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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吴志雄先生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60,0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16%,对应融资余额21,6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及本次质押)的质押股份数量为35,41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4.8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9%,对应融资余额14,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志雄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产、投资收益及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入等,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吴志雄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支付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本次质押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
2、吴志雄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吴志雄先生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吴志雄先生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本次股权质押事项不存在影响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