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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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甬金股份 股票代码:603995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甬金股份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级。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状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10亿元,超过15亿元人民币,因此本次可转债不强制提供担保。本次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无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品,也没有担保人为本次债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债券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
(一)与青山集团业务合作引致的风险
青山集团子公司鼎信科技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福建甬金30%股权,为发行人关联方。此外,根据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与鼎信科技受同一控制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有交易往来的企业均列为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青山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关联采购总额分别为341,717.55万元、449,656.98万元、767,684.13万元和419,424.03万元,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56%、30.00%、39.07%和32.0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青山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06,014.05万元、35,314.22万元、1,747.87万元和7,496.5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7%、2.23%、0.09%和0.53%。
青山集团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不锈钢生产企业之一,下属公司数量众多,业务涉及到不锈钢行业的冶炼、热轧、贸易流通领域。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青山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基于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未来将会继续开展业务合作。虽然双方的合作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且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并有利于公司高品质热轧不锈钢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有效降低运费成本及缩短交货周期,但如果未来公司与青山集团业务合作模式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1,350,317.51万元、1,403,104.32万元、1,875,729.63万元和1,287,443.04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09%、93.61%、95.47%和98.37%,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其中,就不锈钢原材料而言,公司向青山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以及广东广青采购不锈钢原材料的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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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向广东广青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青山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采购不锈钢原材料占比较高。
鉴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所处行业上游集中度较高的产业格局,发行人对一种原材料一般会择优选择1-2家主要供应商作为长期合作伙伴,以确保公司原材料品质和供应渠道的稳定,并且原材料的集中采购还有助于公司增强采购议价权,以降低采购成本。虽然发行人选择的原材料供应商产量较大,且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均保持了多年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但是,若上述交易对象出现经营困难,发生无法与发行人持续合作或无法及时、足额、保质的供应原材料的情况,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虞纪群持有公司25.81%股份,曹佩凤持有公司20.98%股份,虞纪群与曹佩凤系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公司46.7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虽然公司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并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可凭借其控股和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冷轧不锈钢板带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89%、5.49%、5.04%和4.60%。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公司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和供应、市场供需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未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影响发行人盈利水平。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提出重点发展高品质不锈钢,促进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方向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之一为“年加工19.5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属于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方向。本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良好发展态势和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且公司在核心技术、市场营销、人员安排等方面经过充分准备,若能得到顺利实施,公司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将得以大幅提升,业务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但若未来市场需求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行业竞争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收益。
此外,项目实际建成或实施后,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项目预期效益及其对公司整体效益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折旧额也将随之增加。如果募集资金项目在投产后没有及时产生预期效益,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带年产能7.5万吨,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年产能12万吨。预计2023年,公司项目全部建成后,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和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将分别占我国预计总市场需求的38.72%(2020年度为17%)和14.46%(2020年度为11.19%)。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新增产能的消化需要依托于公司产品未来的竞争力、公司的销售拓展能力以及冷轧不锈钢板带行业的发展情况、下游应用行业的需求发展情况等,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尽管公司已针对新增产能的消化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但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实现。
(六)产业政策调整风险
近年来,国家针对钢铁行业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领域、高端产品、关键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钢铁等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方向发展。
公司不断加大技术、人才和资金投入,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开发新产品,瞄准替代进口的高端不锈钢冷轧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能进一步满足下游客户对高端超薄精密不锈钢产品的需求,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甬金股份《公司章程》制定相关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股利时,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价情况,采取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年度公司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是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3、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相关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5、分红政策调整
发生如下任一情况时,公司可以视情况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亏损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项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7、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变更
(1)公司董事会应就制订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变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原因。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9、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单一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或特殊情况下未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7)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8)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0)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①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②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③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1)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方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10、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
1、公司2020年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元(含税),本次不进行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1年6月25日,公司总股本233,127,400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318.92万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
经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3,06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6,146.90万元。此外,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3、公司2018年权益分派方案
2019年3月14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7,3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0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5,190.00万元。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4、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公司2018年-2020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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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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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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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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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286号”文核准。
(二)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发行数量100万手(1,000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甬金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甬金股份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28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4289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五)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募集资金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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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期为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7日。
(七)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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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预计费用,实际发行费用可能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八)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所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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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流通,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发行数量100万手(1,0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即2021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2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17日,即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6月17日至2027年12月1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0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该票面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下转34版)
(注册地址: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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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1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