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事项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一171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将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现有 A 股总股本2,027,671,288 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3,041,506,932 股。转增完成后,众泰汽车的总股本由2,027,671,288 股增至5,069,178,22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为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转增的股本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由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因此,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中介机构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21年6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裁定受理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9日,金华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及八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 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7)、《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6)。
公司及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具体内容详见11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2)。
2021年11月29日,金华中院裁定批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12月1日在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众泰汽车现有总股本 2,027,671,288 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 3,041,506,932 股。转增完成后,众泰汽车的总股本由 2,027,671,288 股增至 5,069,178,22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1,013,835,644 股分配给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八家破产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八家子公司)的债权人;2,027,671,288 股由重整投资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且重整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任一方持有众泰汽车的股权比例均不超过 29.99%。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4日。股份到达众泰汽车管理人账户的日期为 2021年12月14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上市日为 2021年12月15日。
四、除权相关事项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日前,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转增登记手续,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根据重整计划及金华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将先由管理人代持,上述股份直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此账户为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及管理人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将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过户至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的账户中,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份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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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0559-6537831
八、风险提示
1、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1年4 月29日披露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2020年度亏损108.01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3、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金华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的,行政审批备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已宣告破产,
铁牛集团破产后续处置可能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6、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该等公司将继续保留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该等公司将单独进行破产,即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参与协同重整而获得的股票、现金等偿债资源,同时该家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7、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以及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和后续执行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8、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一172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总股本将增加,由2,027,671,288股增至5,069,178,22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为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转增的股本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由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因此,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中介机构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背景
2021年6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裁定受理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9日,金华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及八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 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7)、《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6)。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以众泰汽车现有总股本 2,027,671,288 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 3,041,506,932 股。转增完成后,众泰汽车的总股本由 2,027,671,288 股增至 5,069,178,22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其中:1,013,835,644 股分配给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八家破产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八家子公司)的债权人;2,027,671,288 股由重整投资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且重整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任一方持有众泰汽车的股权比例均不超过29.99%(其中:重整投资人合计受让1,227,671,288股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合计受让8亿股转增股票)。
公司及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具体内容详见11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2)。
2021年11月29日,金华中院裁定批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12月1日在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 4.4.1 条的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上述除权规定事宜,公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原股东权益未被实质上稀释,众泰汽车本次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适用于《规则》第 4.4.1 条规定;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众泰汽车股票价格不进行除权具有合理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后,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将有所减少,需要在该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向下调整。
2、上市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体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公司股票价格。
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众泰汽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众泰汽车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1、本次转增股本不同于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破产重整程序内由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转增股份一部分将分配给众泰汽车及下属8家破产子公司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另一部分将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引荐的财务投资人对众泰汽车进行投资。本次转增前,众泰汽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4.13亿元(2021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严重资不抵债,整车业务处于停产状态。
从重整计划的安排来看,本次转增和重整后,众泰汽车的基本面将得到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虽然众泰汽车原股东所持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将得到改善,众泰汽车重整后的净资产将由负转正,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2、本次转增股本不同于面向全体原股东、非市场化定价的配股
为推动众泰汽车重整、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众泰汽车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7月2日发出公告,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本次最终投资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债权人、出资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由众泰汽车、管理人与多家意向投资方经多轮商议和洽谈最终得以确定的。因此,本次转增并非一般情形下纯粹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进行配售的行为,而是更接近于一次面向市场、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交易行为。
3、本次转增股本实质性增厚股东的权益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引荐的财务投资人将向上市公司提供20亿元资金以受让众泰汽车本次转增的股份,并用于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首先,根据重整计划,众泰汽车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的1,013,835,644股,以12.98元/股的对价,分配给众泰汽车及八家子公司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形成的债权向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均主张权利的,先依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方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依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按先主债务人、后其他共同债务人的顺序在相关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人在获得100%清偿后,其他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基于此方案,众泰汽车预计不少于130亿元的债务将得到清偿或豁免,实质性增厚了股东的权益并减少了公司未来的运营风险。
其次,根据众泰汽车的公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重整投资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关联方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股票;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股票。重整投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引荐的财务投资人除支付现金对价外,还承担了股票限售、引入优质产业资源等其他非现金义务,支持众泰汽车全面改善经营情况,进一步实质增厚原股东的权益。
最后,通过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将为众泰汽车解决债务问题和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和改善财务状况提供切实的资金来源。另外,当公司经过重整而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将得到恢复,业绩有望提升,相关财务指标将进一步优化。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上市公司原股东利益(按每股净资产计算)未被稀释,本次重整交易实质增厚了股东权益;而简单的除权处理将无法反映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目的、和由此带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改善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4、本次转增不除权有利于反映公司股票的合理价值
通过重整,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结构和治理结构得以改善,融资能力大幅提升;此次重整使得现有主营业务的核心管理、业务、技术团队保持稳定,市场渠道和客户关系继续得以保持。如果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照《规则》相关要求对众泰汽车股票价格实施除权,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相关价格不仅与众泰汽车重整后基本面有望实现根本性变化的实际情况相背离、亦影响了全体原股东重整前后持股成本的一致性。因此,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众泰汽车股票的真实价值,与除权的基本原理存在不相符之处。
(三)专项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不除权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其认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众泰汽车整体重整方案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不同,不适用于按照《规则》第4.4.1条规定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众泰汽车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具有合理性。
三、风险提示
1、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1年4 月29日披露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2020年度亏损108.01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3、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金华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的,行政审批备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已宣告破产,
铁牛集团破产后续处置可能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6、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该等公司将继续保留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该等公司将单独进行破产,即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参与协同重整而获得的股票、现金等偿债资源,同时该家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7、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以及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和后续执行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8、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一173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9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0)浙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公司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每五个交易日均对外披露了关于重整的风险提示公告。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复函》及(2021)浙07破13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许可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行为。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17时,表决通过《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和《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15)。
2021年9月28日,在金华中院和永康法院的监督和见证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了现场评审。2021年9月30日,根据评审投票结果最终确定由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上海钛启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的后顺位备选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9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32)。投资人合计应付的20亿重整投资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4)。
公司及八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 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7)、《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6)。
公司及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7)、《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2)、《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4)。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5)。
2021年11月26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指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众泰汽车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管理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1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收到了永康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永康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程序。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中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12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下属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6)。
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27,671,288股增至5,069,178,22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为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中介机构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
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1)《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2 )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有关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中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1年4 月29日披露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2020年度亏损108.01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3、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金华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的,行政审批备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已宣告破产,铁牛集团破产后续处置可能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6、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该等公司将继续保留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该等公司将单独进行破产,即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参与协同重整而获得的股票、现金等偿债资源,同时该家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7、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以及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和后续执行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8、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1-06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 投资金额: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 本项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特别风险提示:基金投资项目可能受到行业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合伙人未能及时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基金暂未完成注册登记,且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实创”)、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永丰”)、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环保”)、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宏图”)、杭州北清环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清环丰”)、广东三航国鼎一号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鼎一号”)签署了《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基金认缴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1,172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参与设立基金,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基金总规模的9.45%。
(二)本次投资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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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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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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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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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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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州北清环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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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三航国鼎一号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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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一)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21,172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及比例: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1,172万元,投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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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投资基金的情况最终均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投资领域: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其中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卫星互联网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70%。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永强先生拟担任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外,上述人员不担任基金其他职务,亦不在基金领取任何薪酬。
四、有限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1、基金的经营目的
将北京市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与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通过专业的管理使基金获得良好的收益。
2、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3、合伙企业期限
7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
4、基金的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退出期为4年,自投资期满次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投资期或退出期可以延长或缩短,但延长期单次不得超过1年,总计不得超过2年(为免疑义,存续期不因投资期或退出期的延长而自动顺延)。
(二)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出资额
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2.1172亿元人民币,由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并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实际缴付出资。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应当在本合伙企业期限内始终不低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1%。
各合伙人出资参见本公告“三、投资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2、出资时间和条件调整
根据本基金投资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整非首期出资的时间和条件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
3、出资进度
(1)有限合伙人系自然人的,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认缴出资额。
(2)合伙人系法人或有限合伙的,可以分两期出资,首期出资比例为全部认缴金额的50%,第二期出资比例为全部认缴金额的50%。第二期出资的时间为以下条件孰早满足之日,且不超过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
① 本基金托管账户上余额已不足全体合伙人首期缴纳出资总额的25%时;
② 所有已投资的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和已签署投资协议并拟支付投资款项之项目的投资金额之和超过全体合伙人首期缴纳出资总额的75%时(以投资协议签署时间为准)。
(3)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期届满之日后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不再继续缴付尚未实际缴纳的认缴出资额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完成上述未实缴部分的减资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选任条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2)根据本协议约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3)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对外法律文件;
(4)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注册登记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应当设在北京;
(2)应当接受基金、全体有限合伙人、母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监督; 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
(3)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且未完成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70%投资之前,不得设立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亦不得新增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和其他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普通合伙人或者基金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或将应当归基金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从事损害基金及其他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5)不得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自身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范。
(四)投资业务
1、投资原则
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对生物医药、军工领域的投资标的界定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派代表出具的合规意见审核表为准)。
2、投资方式
(1)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但不包括向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但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基金投资以外的闲置资金应以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处置。
3、投资限定
(1)投资地域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京津冀地区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于北京地区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金额的2倍;
(2)投资阶段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企业,其中对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50%;
(3)投资领域限定: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其中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卫星互联网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70%;
(4)投资金额限定:对单个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不得超过投资标的总认缴注册资本或总股本的30%,亦不得成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所有项目投资及投资标的退出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构成,全部为基金管理人委派(必须包含全部关键人士),每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投资标的做出决策时需经5票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做出有效决议。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委派代表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五)利润分配
1、投资可分配收入的分配顺序
(1)基金按照“先返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
(2)在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后,再分配基金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i.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以该笔出资款到账之日至合伙人收回该笔出资之日为计算期间,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金额;
ii.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普通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该普通合伙人分别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以该笔出资款到账之日至普通合伙人收回该笔出资之日为计算期间,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金额;
iii.然后若有余额,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直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第(iii)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本第(iii)项与上述第(i)项及第(ii)项之和的20%,为免疑义,执行事务合伙人本轮获得的金额是相对上述(i)、(ii)全体合伙人收益对应的超额收益的追补;
iv.在上述(1)-(2)(iii)完成分配之后仍有投资净收益的,将其中的20%作为超额收益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分配,将投资净收益的80%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其中如存在非现金分配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接受非现金分配标的。
2、投资可分配收入的分配程序
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可将上一年度的投资可分配收入通过利润分红或减少认缴出资额等方式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决议通过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如在上述决议时存在违约合伙人,应从其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违约金、赔偿金等应缴未缴的金额(如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应单独支付给部分合伙人的违约金,则该扣除金额应单独支付给部分合伙人)。
(六)亏损分担
1、如因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规定、本协议约定、《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约定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2、非因上述原因,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亏损,全体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七)管理费
投资基金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并由投资基金按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在投资期内,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每年2%的比例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在退出期内,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减去已退出投资标的的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年2%的比例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
(八)项目退出
基金项目投资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投资标的上市或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退出。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就其管理团队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协议、基金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协议的规定,怠于行使职责或因故意、过错或过失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伙人原因,导致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退出或基金未能清算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选择要求违约责任方按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缴出资额及其自首期出资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赔偿损失,并包含合理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如有其他损失的,还应就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五、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聚焦主业为发展目标,借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优势和资源,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卫星互联网等领域进行投资,有利于获取优质项目资源,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
本次投资金额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风险揭示
(一)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
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目标主要为股权类投资,该类投资无固定回报承诺,存在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以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对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实施投资项目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
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受到行业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可能影响后续基金的募集,故可能给本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三)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
基金的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的协同关系,但存在基金投资后标的公司未能达到预期协同效应的风险。
(四)投资规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该基金,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进行投资,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根据该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风险
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合伙人未能及时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基金暂未完成注册登记,且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关注基金运作情况,督促防范风险,切实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设立后续推进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