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1-临100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12月8日上午10:30分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9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租金合计为2,427.97万元,其中“三供一业”项目租金2,327.20万元/年,“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租金100.77万元/年(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看护、维护、保养、检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刘伟先生、王润生先生回避了表决。
详细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临10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1-临101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12月8日上午10:30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张钧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3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租金合计为2,427.97万元,其中“三供一业”项目租金2,327.20万元/年,“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租金100.77万元/年(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看护、维护、保养、检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详细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临10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1-临102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租金合计为2,427.97万元,其中“三供一业”项目租金2,327.20万元/年,“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租金100.77万元/年(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承担)。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截至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公司与天富集团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888.43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保证石河子全市供电、供热、供气、供水业务正常供应,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拟租赁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租金合计为2,427.97万元,其中“三供一业”项目租金2,327.20万元/年,“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租金100.77万元/年(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看护、维护、保养、检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2021年12月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关联董事刘伟先生、王润生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公司与天富集团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为888.43万元,上述金额包含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合计之内。本次关联租赁为新增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关联方名称: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52小区北一东路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伟
注册资本:1,741,378,100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电力能源资产运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金融信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维修、设备租赁;节能技术推广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富集团总资产45,011,676,928.06元,净资产11,266,674,695.40元,营业收入24,918,752,439.53元,净利润157,271,510.10元。(以上均为合并数,经审计)
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天富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天富集团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该项目资产由天富集团立项改造建设,公司为资产的使用方,具体包括公司所属区域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和物资平台项目相关设备及构筑物,项目资产合计原值为451,977,655.86元。
2、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资产折旧额确定,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年租金合计为2,427.97万元,其中“三供一业”项目租金2,327.20万元/年,“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租金100.77万元/年(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看护、维护、保养、检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是为保证石河子全市供电、供热、供气、供水业务正常供应,有利于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同时也进一步体现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必要性。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12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伟先生、王润生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先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标的为“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全年租金合计为2,427.97万元。上述租赁价格以资产折旧额确定,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以资产折旧额确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价格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租赁价格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六、附件
1、《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公司股东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2月8日收到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勤壹号”)出具的《关于大宗交易减持比例超过1%的告知函》。常勤壹号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和2021年12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达到1.1223%。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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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有关规定,常勤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常勤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大宗交易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常勤壹号《关于大宗交易减持比例超过1%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1-08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宗交易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1-054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宗交易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11 楼 1102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4日
至2021年12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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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 1已经公司 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1年8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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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具体为每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 至 17:00。
(二) 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庄彤、何干良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2101室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亲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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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1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每股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943.9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
招商银行上海南翔支行(账号:121908984910303)专项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1年12月7日,该账户募集资金已按计划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0元。招商银行上海南翔支行(账号:121908984910104)用于存放超募资金,截至2021年12月7日,该账户募集资金已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使用方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考虑资金账户管理的便利性,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于2021年12月7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9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
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1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每股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943.9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中信建投、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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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账户余额不包括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指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谦、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指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指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若有),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谦、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上海海优威应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上饶海优威应用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