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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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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裁王学顺先生去世的公告

2021-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裁王学顺先生去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获悉,公司董事兼总裁王学顺先生因病于2021年12月9日不幸去世。

王学顺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作为公司董事、总裁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公司董事会及全体员工对王学顺先生为公司所做的努力和贡献深表感谢,对王学顺先生的去世深表惋惜并致以沉痛哀悼,并向其家人表示深切慰问。

王学顺先生去世后,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由7名变为6名,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总裁的职责目前由常务副总裁李庆中先生代为履行,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总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将继续致力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度第六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21-05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度第六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六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1年12月8日发行完毕,现将有关发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http://www.shclearing.com)上刊登。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辽宁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1-06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辽宁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1年辽宁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1年12月10日(周五)15:30至17:00,投资者可以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参与互动交流。届时公司高管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的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风险防控、投资者保护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经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上海证监局备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签署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12月13日起,增加恒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要提示

1、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不支持互相转换。

2、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9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其中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为银华永兴LOF,基金代码:161823;C类基金份额简称为永兴债C,基金代码:161824)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2021年12月14日15:00起,至2022年1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电话投票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4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2月14日15:00起,至2022年1月11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电话投票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1年12月14日15:00起,至2022年1月11日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座席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

(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或通过电话进行了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或电话投票为准。

(四)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同一基金份额不存在有效的纸面方式表决,但存在多次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表决时间的,若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为弃权表决。

(四)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二)《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三)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18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型为本基金。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正常办理,但不办理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等业务。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部分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三)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关于终止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设置的赎回选择期内仍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在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赎回情况。

附件二: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1月1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卡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时间超过最短持有期限的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4.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4.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后续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33年1月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自203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可赎回。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于2034年3月1日申购了本基金,到2036年1月2日,虽然其持有未满最短持有期,但该基金份额仍可赎回。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行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内的基金份额不可以赎回。

风险提示: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