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1-062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特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T+1日)主持了五洲特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纸转债”)网上发行中签摇号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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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与特纸转债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
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有59,998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1,000元)特纸转债。
特此公告。
发行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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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1-063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自2020年12月10日至本报告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人民币44,072,554.83元,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43,072,554.83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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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对公司2021年度的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仍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协议》即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0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协议》即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100ml:20g)(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
● 投资金额: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或“甲方”)与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源生”或“乙方”)签署了《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受让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100ml:20g)(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的上市许可所有权、使用权及该产品的生产技术等所有权益。
●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属于董事长权限范围,无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2月7日,灵康制药与赤峰源生签署了《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受让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100ml:20g)(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的上市许可所有权、使用权及该产品的生产技术等所有权益。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公司董事长权限范围,无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公司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小刚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4月22日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横路16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2399102844
3、法定代表人:王军平
4、注册资本:6,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02年04月23日
6、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赤药路1号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大容量注射剂。一般经营项目:无
8、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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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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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l:20g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603
批准日期:2021年7月28日
注册类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
上市许可持有人: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赤药路1号
生产企业: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赤药路1号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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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自愿将所持有的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100ml:20g)的上市许可所有权、使用权及该产品的生产技术一次性转让给甲方。生产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技术资料以及产品注册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甲方作为受让方,承诺在本协议拟转让的产品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至少3年内委托乙方生产本产品,但甲方如需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增加委托生产单位,乙方应给予无条件全面配合。
(二)转让涉及内容
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的1个品种下述权属内容:
1、乙方按照药品管理法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的相关规定,将与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技术相关的一切权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处方、生产工艺、物料来源、质量标准、设备技术参数等全部技术资料以及产品注册批准文书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专有权、所有权、使用权,试验数据专有权、生产权、销售权等)一次性全部转让给甲方。
2、甲方按照药品管理法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的相关规定受让与该技术相关的一切权属。
3、乙方配合提供《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及申报过程药监部门要求转让方出具的资料。
4、乙方配合完成转让过程需乙方提供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5、在甲方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证明之后,甲方委托乙方生产该转让品种,委托生产合同后续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6、上述权属移交全部完成后,所有在药品管理法项下的有关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同时转移给甲方,由甲方独自承担。
7、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注册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1、技术资料交付的形式和数量
①上述合同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其附件原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②《药品委托生产协议》和《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签署。
③合同项目的其他补充申请技术资料,即现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包括变更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乙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上述技术资料交接的时间及地点
①上述资料第①部分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交接地点为乙方通讯地址,技术资料经双方核验并签署移交手续。
②上述资料第②部分中的《药品委托生产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应当于上述第①部分资料交接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
③上述第③部分应当于甲方具备所有转让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完成药品上市许可转让补充申请申报受理工作。
(四)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在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下,甲方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同项目药品批准补充批件且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五)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药品批准文号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元)。
2、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
(六)双方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技术转让费。
2、甲方应满足受让药品上市许可的相关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B》。
3、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负责组织对乙方提供的合同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的接收。
4、甲方负责合同项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资料整理并提交至药品审评中心。
5、甲方负责药品上市许可变更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6、甲方拥有本协议标的产品完全且唯一的知识产权。
二)乙方
1、乙方保证本协议所约定的药品上市许可(即药品批准文号)系合法取得,且标的药品上市许可符合转让要求的技术条件、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及补充申请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可行。
3、乙方应协助甲方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合同项目的药品上市许可转让的补充注册申请和审批工作。
4、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上市许可变更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5、在本合同项下的药品上市许可转让成功后,乙方按照双方签署的《药品委托生产协议》规定生产该药品。
6、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药品上市许可不存在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争议或相关未决的诉讼;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不会再以变卖、赠予、抵押、转移等其他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药品上市许可。
(七)附则
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规定,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受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原食药监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100ml:20g)为首家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因此,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的上市许可所有权、使用权及该产品的生产技术等所有权益,将对公司产品形成优势互补,在较长时间内有助于保持市场领先优势、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竞争力。
截至目前除赤峰源生外,尚无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同品种仿制药。根据IMS数据统计,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2020年市场销售额为10.12亿元。
六、风险提示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2021-054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友钴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89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友钴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6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本公司四楼42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6日
至2022年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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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本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cygs.com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之《四川成渝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之《四川成渝关于2022年度施工工程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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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有权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股东回执、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股东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股东回执见附件 2)
股东也可以通过传真、邮递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公司办公楼四层409室。
(三)登记时间
2022年1月4日(星期二)9:00-11:00,14:30-16:30
如以传真或邮递方式登记,请于2022年1月4日(星期二)或该日前送达。
(四)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或其受托人正式以书面方式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必须在本次大会召开前24小时或以前送交本公司。
2、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五)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六、其他事项
1、会议预计不超过半天时间,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涂文影 联系电话: 028一85527109 传真: 028一85530753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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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
附件 2:
股东回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我公司(个人)持有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 _股,拟参加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账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出席人姓名: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股东回执以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磷酸铁产能,后续能否投资建设以及何时建成投产具有不确定性。
●近期市场上发布的磷酸铁投资计划较多,可能导致未来磷酸铁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产品价格存在下滑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投资规划及预期收益。
●本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合同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11月7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在湖北省宜昌市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11月8日披露的《关于与华友钴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6)。
为进一步落实本次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2021年12月8日,公司与华友钴业在湖北省宜昌市签订了《合资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873961
4.法定代表人:陈雪华
5.成立日期:2002年5月22日
6.注册资本:121,973.4283万元
7.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18号
8.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钴、镍、铜氧化物,钴、镍、铜盐类,钴、镍、铜金属及制品,钴粉,镍粉,铜粉,氢氧化钴,钴酸锂,氯化铵;金属矿产品和粗制品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生产设备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9.关联关系说明:华友钴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1年9月30日,华友钴业总资产490.03亿元,净资产223.83亿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27.96亿元,净利润24.70亿元。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涉及的公司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方式: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湖北兴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合资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合资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兴宜大道66号(最终以合资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三)出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合资公司将先由甲方以独资的方式进行设立。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如有)反垄断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增资合资公司完成双方合资。乙方增资合资公司时,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增资价格为1元。乙方增资前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亿元,由甲方全部认缴。在反垄断审批通过后,乙方向合资公司增资人民币1.47亿元。增资完成后,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亿元,双方在合资公司最终出资如下:
1.甲方认缴出资人民币153,000,000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
2.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147,000,000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双方同意,根据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具体出资时间,并经合资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后,双方应按上述认缴出资比例同步缴纳出资。
(四)项目建设内容:双方拟以合资公司为建设主体,在宜昌市宜都市投资建设3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项目将分期建设,项目一期为1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合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五(5)名(含董事长),甲方提名三(3)名,乙方提名二(2)名,董事任期每届三(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董事长、总经理由甲方推荐人员担任,乙方可推荐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人员担任。
合资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三(3)人,由甲方推荐二(2)人(含一名职工监事),乙方推荐一(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六)股权转让限制:
1.合资公司任一方股东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须经公司另一方股东同意。拟转让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征求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日内,做出书面同意答复,若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书面答复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十五(15)日内未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另一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双方可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无正当理由,另一方原则上应予以同意并不行使优先认购权。
3.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与合资另一方或者合资另一方产品有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七)违约条款:
违反本合资合同的任何一方应负责赔偿其他方或合资公司因该违约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本合资合同双方违约,本合资合同每一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部分责任。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于本章下的累积责任不应超过该方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八)争议解决:
1.任何由于本合资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或与双方在本合资合同下的权利或义务有关的一切问题,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三(3)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提交仲裁通知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以及与仲裁有关的所有的通信联络应以中文进行。
2.除非仲裁庭另有规定,胜诉方的仲裁费和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不及时履行仲裁裁决,其他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裁决申请强制执行。
3.任何争议产生并提交仲裁后,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享有其在本合资合同项下未受争议影响的权利,并履行其在本合资合同项下未受影响的义务。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华友钴业签订《合资合同》是双方前期围绕锂电材料领域达成战略合作的具体进展,有利于公司借助华友钴业在锂电材料方面的技术优势、成本优势和产业链优势,充分发挥自身原材料配套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向新能源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2021年业绩产生实质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四、风险提示
(一)截至目前,公司没有磷酸铁产能,后续能否投资建设以及何时建成投产具有不确定性。
(二)近期市场上发布的磷酸铁投资计划较多,可能导致未来磷酸铁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产品价格存在下滑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投资规划及预期收益。
公司后续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8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4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现金管理的额度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前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
上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全额到账。
二、公司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三、备查文件
1、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美盛文化,股票代码:002699)交易价格于2021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9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9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近期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六)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报的问询函》(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1〕第3号),要求公司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目前尚未完成回复工作,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八)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