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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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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海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1-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1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4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奖金标准及年度经营奖励发放方案的议案》。

为更好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达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与利润目标,本次会议通过了对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考核目标、绩效奖金标准及经营奖励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0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宏,同时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董事张洲峰回避表决。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13

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

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拟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概况

公司近日收悉控股股东拟由下属全资子公司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未来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告知函》,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首期3亿元,其中金色未来投资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认缴出资300万元,占比1%。基金投资领域以母婴产业孵化方向为主,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亲子服务、辅助生殖、新资源食品等多个与母婴相关领域和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项目等,并优先考虑符合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的项目。基金首次募集的合作方为除金色未来投资以外的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第三方,募集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国有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资金等(具体以实际出资为准),毋须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具体项目孵化与储备由该基金独立决策,基金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公司对基金孵化成功的项目有优先并购权。

二、公司支持贝因美集团拟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项目

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了《2020年一2024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明确了母婴生态圈构建战略。根据公司母婴生态圈战略布局,为进一步加强产融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公司支持贝因美集团下属子公司成立上述产业孵化基金的项目。

未来,当基金孵化的项目成熟,能达成立项时各项财务指标,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时,公司可以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及符合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收购基金所持有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产业孵化项目。收购事宜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切实推进公司母婴生态圈战略发展的落实。

三、本次议题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支持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设立上述产业孵化基金项目。该基金的设立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控股股东在孕婴童产业资源方面的优势地位,帮助公司获得母婴生态圈业务孵化的有效途径,能更好地助力公司实现母婴生态圈战略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有效避免了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和公司的投资风险。未来,公司将根据基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依法合规实施并购事项。本次议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1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

暨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新增提案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议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告知函》,告知函的内容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于2021年12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为了提高会议的效率,减少召开会议的成本,本公司作为持有贵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将《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提交至贵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2,21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5%,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提交的程序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上述临时提案的新增,原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表决项相应增加。除此之外,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原提案等其他事项不发生变更。

现将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新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支持控股股东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12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特别提示: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提案一至提案三,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股东鲍晨将回避表决。同时,该股东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提案四为涉及控股股东事项,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同时,该股东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12月1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

邮编:310053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12月17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公司。

(4)注意事项:

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②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要求,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务必于12月17日17:00前将登记信息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邮箱security@beingmate.com并电话确认,公司须将来访股东提前上报后才可接待股东来访。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 邮政编码:310053

会议联系人:李志容 黄鹂

联系电话:0571-28038959 传真:0571-28077045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70。

2、投票简称:因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持有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二、表决意见行使方式(下列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在括号内打“√”):

1、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照下表列示意见表决( )

2、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备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除非另有明确指示,受托人亦可自行酌情就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表决或者放弃投票。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1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衡一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双方相关具体合作事项尚需进一步筹划,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计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衡一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一元”)为响应国家新国策,为助力健康中国行动实施,充分发挥贝因美的品牌优势、产品优势、质量优势、服务体系优势、广泛的客户基础及良好的用户口碑等,叠加中衡一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业的企业综合价值管理能力以及资源和相关领域渠道撬动整合优势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21年12月9日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协议已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战略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衡一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181584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5、法定代表人:李汉生

6、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4年年6月20日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

9、主要股东:自然人马征认缴出资4,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5%;自然人李汉生认缴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

10、中衡一元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与公司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

11、经查,中衡一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双方将共同开发面向母婴及成人的功能性产品和营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缓解孕产妇产前、产后焦虑等品类,中衡一元将为贝因美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支持,贝因美应优先考虑中衡一元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关键原料支持。

中衡一元已研制了具有抗焦虑、安神助眠等功效的功能性产品,抢占了行业先机,符合贝因美布局营养健康领域战略需要,有利于推进贝因美战略布局的实施,提升综合竞争力。

(2)中衡一元将全力支持贝因美“发展社群经济,推进新零售战略”,通过建立与贝因美关联的社群,将大量亲子家庭母婴用品的消费人群连接和互动起来,完成商品、内容与服务的交付,构建消费者个性化的极致消费体验,打造母婴产业社群新零售的创新模式,助力母婴生态圈的构建。

(3)双方将探讨通过成立合资公司、或联合其他优势互补企业一起成立合资公司经营母婴亲子领域产品和服务;或通过投资并购、增资参股母婴亲子领域其他优秀标的公司等多种必要可行的途径,致力于提升双方的整体竞争优势和企业价值。

2、合作机制

双方建立联合项目组并通过高层定期沟通机制,以期高效推进项目及合作。双方执行层面随时对显现出的问题进行汇总、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推进项目合作并及时协调决策。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公司借助中衡一元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优化公司产品产业结构,寻找并抓住孕婴童产业领域的机会,助力公司尽快实现母婴生态圈的战略构建。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不构成双方合作的特定承诺,双方将根据战略合作进展情况,分步签订相关具体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协议条款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协议的条款为准。

预计签订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今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具体合作项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战略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持股份的持股比例由20.75%被动稀释至19.65%。原持股5%以上股东长城(德阳)长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持股份的比例由5.09%被动降至4.81%。公司独立董事高强于2021年11月19日因误操作卖出1,600股公司股份。根据2021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长城(德阳)长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公告披露后的六个月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67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0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锁定期期满后(含锁定期到期日当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仅在锁定期到期日后(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则其持有的每一份计划份额的锁定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集合计划的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6、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六、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余额不足100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原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东海证券东风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单笔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为3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s://www.longone.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和东海通APP。投资者可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东海通APP,在与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东海证券东风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2021年12月14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东海证券海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海证券海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东海证券海盈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31,

公司网站:https://www.longone.com.cn/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4

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债券代码:113614 债券简称:健20转债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关于获得美国FDA注射用比伐芦定

药品增加生产场地注册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友股份”或“公司”)子公司香港健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健友”)于近日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美国FDA”)签发的注射用比伐芦定,250mg/瓶(ANDA号:091602)增加场地批准信,批准在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生产。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一)药品名称:注射用比伐芦定

(二)适 应 症:抗凝剂,用于成人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

(三)剂 型:冻干粉针

(四)规 格:250mg/瓶

(五)ANDA号:091602

(六)申 请 人:香港健友实业有限公司

二、药品其他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获得美国FDA的通知,公司子公司向美国FDA申报的注射用比伐芦定,250mg/瓶的ANDA增加生产场地申请获得批准,批准在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生产。

注射用比伐芦定,开始由Sandoz Inc持有,2000年12月15日经FDA批准在美国上市。商品名为ANGIOMAX,规格为250mg/瓶,NDA申请号为N020873。

经查询,美国境内,目前已有包括SANDOZ INC,FRESENIUS KABI USALLC,HOSPIRA INC在内的10家公司的注射用比伐芦定获批上市。目前国内已有包括齐鲁制药、江苏豪森、深圳信立泰在内的6家公司的国产注射用比伐芦定获批上市;注射用比伐芦定2020年美国市场销售额约0.63亿美元。

截至目前,公司在注射用比伐芦定研发项目上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人民币321.21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新批准产品近期将安排在美国上市销售,有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药品研发,严格控制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容易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销售不达预期等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股票代码:603707 股票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5

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债券代码:113614 债券简称:健20转债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健20转债”赎回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

● 赎回价格:100.298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

● 2021年12月14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9.1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

● 2021年12月14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健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如投资者持有的“健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健20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14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健20转债”投资风险。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健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12元/股)的130%(即 37.86元/股),根据《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健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健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健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健20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提前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股票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健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9.12元/股)的130%(即 37.86元/股),已触发“健20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298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票面利率为0.3%;

计息天数t: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5日(算头不算尾),共 363天;

每张“健20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 =100×0.3%×363/365≈0.298元(四舍五入)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98 =100.298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健20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至少3次,通知“健20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健20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15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健20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14日(含当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9.1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15日)起,“健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100.298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健20转债”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 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38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元(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面值每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98元。

三、风险提示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健20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9.12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健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健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健20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有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投资者持有的“健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健20转债”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699 0789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