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1年6月9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0)浙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公司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每五个交易日均对外披露了关于重整的风险提示公告。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复函》及(2021)浙07破13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许可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行为。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17时,表决通过《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和《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15)。

2021年9月28日,在金华中院和永康法院的监督和见证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了现场评审。2021年9月30日,根据评审投票结果最终确定由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上海钛启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的后顺位备选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9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32)。投资人合计应付的20亿重整投资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4)。

公司及八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 时0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7)、《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6)。

公司及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57)、《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2)、《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4)。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5)。

2021年11月26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指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众泰汽车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管理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1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收到了永康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永康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程序。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中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12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下属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66)。

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27,671,288股增至5,069,178,22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为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中介机构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1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71)《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一172 )。

经公司向管理人核实,截至目前财务投资人已经确认: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竺伟、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超、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等 12名财务投资人均已经根据重整计划及相关投资协议向管理人指定账户合计支付完毕12亿元人民币投资款,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财务投资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现就财务投资人中的企业主体财务投资人基本信息披露如下:

财务投资人一: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2HPM8P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兴泓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1401-F3

注册资本:15,100万(元)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1.丽水快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66.22%)2.杭州华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9.87%),3.丽水君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8.28%),4.深圳市明聪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4.97%),5.海南兴泓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66%)。

财务投资人二: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7BMQGM20

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董钰)

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意路2399号201室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1.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5%),2.长春长和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

财务投资人三: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7BMP7H1E

执行事务合伙人: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雪纯)

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以西、超然街以东,锦湖大路以南万龙丽水湾(二期)25#1706号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1.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5%) ;2.吉林省众拓汽车材料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

财务投资人四: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5TQTYR0Y

法定代表人:刘研东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86号中信南航大厦16楼1627室-39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形象策划;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1.李宏财(持股比例90%),2.刘研东(持股比例10%)。

财务投资人五: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40002N

法定代表人:李贻春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716B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场营销策划;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东:1.李贻春 (持股比例55%),2.刘峄(持股比例45%)。

财务投资人六: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7ADWEY41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I型号A栋0246号

注册资本:5,248.24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1.朱六平 (出资比例26.6756%),2.朱晟晨 (出资比例15.2432%)3.石曼丽 (出资比例11.4324%);4.天津弘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10.0034%);5.李啸(出资比例6.6689%);6.蓝浚华(出资比例6.1781%);7.陈驰(出资比例5.7162%),8.吴圣(出资比例5.7162%);9.李犁(出资比例3.8108%),10.陈人可(出资比例2.0959%),11.万洋(出资比例1.9054%),12.王旭婷(出资比例1.9054%),13.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9054%);14.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7431%)

财务投资人七: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8R46B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强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7962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1.周强(出资比例51%),2.邓凯(出资比例49%)。

财务投资人八: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A4GRPQ14

执行事务合伙人:瞿珩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大龙路19号2栋2045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1.余雁平(出资比例48%);2.瞿珩 (出资比例32%);3.黄波(出资比例20%)。

财务投资人九: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6XFR82Y

法定代表人:林禹成

住所:长春市净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一期11幢2603号房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禁止非法集资)财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社会经济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何力军(持股比例100%)

财务投资人十: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11561681P

法定代表人:郭传福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浓街130A号2单元6层1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1.周丽丽(持股比例50%),2.郭传福(持股比例50%)。

三、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中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1年4 月29日披露了《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2020年度亏损108.01亿元,2020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3、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金华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的,行政审批备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已宣告破产,铁牛集团破产后续处置可能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6、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该等公司将继续保留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若裁定受理破产的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该等公司将单独进行破产,即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参与协同重整而获得的股票、现金等偿债资源,同时该家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7、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以及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和后续执行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8、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重整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一175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6,80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0%,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因2021年12月18日和2021年12月19日为非交易日,所以相应顺延至2021年12月2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1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92,000股,并于2020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74,368,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453,69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914,309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748,091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6月18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40名股东,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6,80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0%,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12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黄学良、德清红树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李照华、符传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三)担任公司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郭伟峰、陈克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王洁、王欢(已离职)、王忠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尹志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六)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吕苏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七)公司其他2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6,804,8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5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9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 本次现金管理额度:1.8亿元、1.5亿元

● 投资期限:184天、184天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51期37号184天、欧元/美元固定日观察区间型结构性存款

● 履行的审议程序: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不超过3.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以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闲置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75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2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3.32元,共计募集资金254,54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4,113.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2日到位,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34813_A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北京通州分行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080,199,694.36元,;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净额(扣除手续费)4,087,486.24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余额为370,307,376.23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发行费600.03元。

(三)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同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购买的理财资金投向为南京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北京银行欧元/美元固定日观察区间型结构性存款。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说明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额度范围内所购买的均是保本型产品,风险水平低,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金融机构,股票代码为601009.SH,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金融机构,股票代码为601169.SH,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为3.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0.64%,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相关理财产品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不超过3.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以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8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GZR18中国I期

临床试验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甘李药业”)自主研发的GZR18正在开展中国I期临床试验,于近日成功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GZR18的基本情况

GZR18为每周注射一次的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受体激动剂类药物,本次临床试验拟开发适应症为2型糖尿病、肥胖及超重。

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可以调节多种调控血糖激素的分泌,以葡萄糖依赖性的方式促进胰岛素分泌和抑制胰高血糖素释放,而这些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是受损的。

与胰岛素注射剂相比,GLP-1受体激动剂具有两个特点。首先,由于GLP-1促进胰岛素分泌呈葡萄糖浓度依赖性,因此相较于胰岛素注射剂,GLP-1受体激动剂类(GLP-1RA)降糖药可以降低低血糖发生率。其次,由于GLP-1可以引起食欲下降、胃排空速度减慢、以及饱腹感增加等效应,所以它具有减轻体重的效果。

二、GZR18的研发情况及进展

该产品在2021年10月22日获得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I期临床试验的批准,公司将通过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剂量递增的临床I期试验,主要考察GZR18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主要终点包括治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次要目标是评估GZR18在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和药效学参数。该药物研究目前进展顺利,已于近日成功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

截至2021年9月30日,甘李药业在该项目中累计投入研发费用5,812万元人民币。

三、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