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3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7人,实到7人。公司董事长骆睿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成员人数构成进行调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于2021年12月28日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55)。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15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人调整为6人,其中独立董事由3人调整为2人。
二、《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
根据上述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的专人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155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8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 A 区8A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采取现场、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登记;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合法的书面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6: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 A 区8A 会议室。
4、联系方式:
联系人: 沈蕾
电 话:0755-23101922
传 真:0755-29663108
电子邮箱:hxfz@huaxunchina.com.cn
5、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87”,投票简称为“华讯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其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本公司(本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公司)认可其在该次股东大会代本公司(本人)签署一切文件的效力。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
表决说明:
1、议案对应的表决结果栏用“√”选择,每一议案限选一项,多选、不选或使用其它文字及符号的视同弃权统计。
2、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 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特此授权。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15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民初836号),南京中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华讯科技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民初836号)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83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2、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158561016.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712138.47元;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12610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利息150580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复利,以本金67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罚息、以利息103847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复利);
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166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民初83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2、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17425元、罚息及复利(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计算);
二、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300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33.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09%。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贷款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12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总经理王勇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龚虹嘉先生、副董事长王学海先生、董事吴珊女士、独立董事裴端卿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陈敏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黄越佳女士、职工监事刘晓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新喆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和法务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李鲲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2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雁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1-042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雁”或“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 公司目前收入及利润规模较小,且生产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0日,公司A股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函证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亦不涉及近期的市场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发动机涡轮增压器、气门及其他发动机零部件,目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仍以主产品增压器、气门等汽车零部件为主,公司的收入结构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公司收入及利润规模较小的风险。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4,207.83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0.24万元,2021年公司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46,286.4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9万元。公司目前收入及利润规模较小,且生产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辞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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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辞任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殷立基先生的辞呈。殷立基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正常履职,向本行董事会辞去本行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职务,自2021年12月10日起生效。
殷立基先生兹确认,其本人与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与其辞任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的须提请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的情况。殷立基先生同时确认,其无任何针对本行的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诉讼和争议。殷立基先生对其在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及有关职务期间,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董事会对殷立基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正常履职深表遗憾,对殷立基先生因此辞去本行独立董事及有关职务的决定表示充分理解。殷立基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董事会对殷立基先生为本行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衷心祝愿殷立基先生早日康复!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12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2月10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廖子彬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廖子彬先生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其任职资格后,进一步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廖子彬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通过后将报送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廖子彬先生将自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将不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廖子彬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执行。
廖子彬先生的个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本行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廖子彬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项尚需提交本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陈丽华女士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陈丽华女士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朱鹤新董事长、方合英副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合计97.3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97.32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涉及的关联方企业情况请见附件4。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廖子彬先生简历
廖子彬,男,中国(香港)籍,1962年出生。1991年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晋升为合伙人,2004年7月调至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任主管合伙人及华南区审计主管合伙人,2010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审计主管合伙人,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同时任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2015年4月至2019年9月任毕马威中国主席,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廖先生现为天津市政协香港委员、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廖先生对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和企业法规、商业惯例比较了解,曾参与及领导多家国有银行重组、股改、引入国内外投资者及上市项目,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项目上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廖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本行股份。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廖子彬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签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廖子彬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廖子彬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符合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被提名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被提名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被提名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被提名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被提名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被提名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被提名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香港注册会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廖子彬,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廖子彬,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此项不适用);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信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没有持有占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本人未曾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信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本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b)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本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声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本人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公司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声明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本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本人过去或现时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信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在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及
(十一)本人在提交本声明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本人对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本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五、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香港注册会计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
八、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上市规则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子彬
2021年12月8日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廖子彬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提名廖子彬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廖子彬先生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廖子彬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廖子彬先生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四、同意提名廖子彬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4: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注册资本为1,39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82,575亿元人民币,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22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06亿元人民币。
2.Eltonford Limited
Eltonford Limited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32/F CITIC Tower, 1 Tim Mei Avenue, Central, Hong Kong,实缴股本为20港元,主要负责人为郭文亮。公司主要服务于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
截至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46.39亿港元, 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77亿港元,净利润0.17亿港元。
3. 中信国际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际电讯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新界葵涌葵福路九十三号中信电讯大廈二十五楼,实缴股本为46.91亿港元,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为辛悦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电讯业务、企业通讯业务、区域综合电讯业务等。
截至2021年6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82.20亿港元,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7.95亿港元,净利润5.46亿港元。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97.3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97.32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