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6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兴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4年度)〉的议案》

公司具备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超额利润分享对公司有效推进公司“十四五”战略落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促进各板块业务高效、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公司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4年度)》。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1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2021年度超额利润分享目标利润值为20,000万元,以此为基数计算超额利润分享额。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800股,回购价格5.6091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46,594,132股变更为846,553,332股,公司将依法办理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编号:2021-047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显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4年度)〉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4年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公司具备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方案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政策及《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4年度)》中相关要求,内容合理。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合理。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11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8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40,8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6091元/股

2021年12月10日,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发生异动的原激励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8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7年10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现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133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三)公司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17年11月24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11月24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7年12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18年1月17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2018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七)2019年2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崔跃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3,6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9年7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批回购注销方案和调整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3,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办理第一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2019年12月31日,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十一)2020年1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0年1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124位激励对象的2,699,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0年2月7日,公司发布《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 年 2月 12 日。

(十四)2021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办理第二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五)2021年1月11日,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十六)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8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119位激励对象的2,600,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九)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8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111位激励对象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原股权激励对象中董孟阳被选举为公司职工监事,夏乾坤、袁志山两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018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9元(含税);2019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2020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9元(含税)。根据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5.75-0.0059-0.016-0.119=5.6091元/股。

本次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0,800股,回购价格5.6091元/股,其中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40,8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846,594,132股减少至846,553,332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董孟阳、夏乾坤、袁志山三位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新增加回购注销股份40,800股,回购价格5.6091元/股,其中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程序、事由、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06 股票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9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有研新材”)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5.6091元/股回购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80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46,594,132股减少至846,553,332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846,594,132元减少为846,553,332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合生财富广场1601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1日起45天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有研新材证券事务办公室

4、联系电话:010-62023601

5、邮箱:yanhuan@griam.cn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0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2,475,200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暨股份上市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新材”或“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满,经业绩考核,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对11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三期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7年10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现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13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三)公司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17年11月24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11月24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7年12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18年1月17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2018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七)2019年2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崔跃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3,6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9年7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批回购注销方案和调整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3,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办理第一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2019年12月31日,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十一)2020年1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0年1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124位激励对象的2,699,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0年2月7日,公司发布《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 年 2月 12 日。

(十四)2021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办理第二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五)2021年1月11日,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十六)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8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119位激励对象的2,600,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九)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8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111位激励对象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以上指标均以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核算依据。

第三个限售期内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029万元,较2016年度的4,789万元的复合增长率为37.32%,指标完成。2020年度公司ROE指标5.42%,指标完成。2020年ΔEVA为正值,指标完成。公司选取的17家对标企业中以2016年为基准年,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的75分位值为16.48%,ROE指标的75分位值为4.37%,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ROE指标都高于对标企业的75分位值,指标完成。

综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完成。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统一回购并注销。

根据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2020年度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均满足100%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75,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46,594,132的0.29%,具体情况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对1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解除限售的11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及管理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同意对1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11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1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2,475,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八、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财务顾问,他们认为,有研新材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九、律师意见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3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为上海同盛物流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同盛物流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物流”)业务项目建设需要,由上港集团为同盛物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任何未支付的应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违约赔偿,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同盛物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且被担保人为上港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建卫、邵瑞庆、曲林迟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业务经营开展需要,依据船舶订造协议的约定,由锦江航运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SUPER YI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和SUPER HU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按期支付造船进度款以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义务,向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集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540万美元,担保自扬帆集团收到正式签发的保函时即全面生效,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港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SUPER YI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和SUPER HU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提供担保,符合锦江航运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助于锦江航运业务顺利开展。被担保人为上港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的全资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建卫、邵瑞庆、曲林迟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上海同盛物流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物流”)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同盛物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任何未支付的应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违约赔偿。本次担保发生前上港集团已实际为同盛物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充分利用上港集团信用优势,降低资金成本,同时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同盛物流业务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拟以同盛物流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银行贷款,并由上港集团为同盛物流上述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港集团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为上海同盛物流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上海同盛物流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1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瑞兴路58号6幢附属办公楼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斌

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现代物流投资及开发;仓储;土地及房地产开发;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流信息咨询;酒店管理;集装箱装卸、堆存及存货管理;集装箱拆装箱,清洗,修理,租赁;集装箱货物查验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港口设施、设备租赁;港口辅助设施的建设、管理、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同盛物流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4.63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5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0.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9.95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3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0.0038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同盛物流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5.91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6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80亿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7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20.18亿元。2021年1-10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0.2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同盛物流为上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类型:借贷

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金额:上港集团拟为全资子公司同盛物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任何未支付的应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违约赔偿。

截至本公告日,担保合同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同盛物流业务项目建设需要,由上港集团为同盛物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任何未支付的应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违约赔偿,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同盛物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且被担保人为上港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34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45.79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08%;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按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银行按揭贷款担保未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内,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项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1亿元。

七、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同盛物流的基本情况 (见上述公告内容)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2021年10月) 。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5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

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SUPER YI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和SUPER HU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为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满强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强航运”)就两艘新造船新设的两家全资单船公司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作为船舶订造合同的买方,提供总额不超过2540万美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按时足额支付船舶订造合同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的义务以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义务。本次担保发生前上港集团及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已实际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拟与合同卖方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集团”)签署船舶订造协议,在中国舟山订造两艘集装箱船舶,根据船舶订造协议的约定,锦江航运需为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按时足额支付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的义务以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义务向扬帆集团出具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540万美元。担保自扬帆集团收到正式签发的保函时即全面生效,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上港集团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3年03月24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180弄1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欣

注册资本:1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近洋国际货物运输,上海与香港间的旅客运输,国内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买卖业务,集装箱仓储、中转和租赁,船务咨询,旅客运输配套服务,船务代理和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海员外派业务(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外派海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锦江航运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1.49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1.8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5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5.73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3.9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3.91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10月31日, 锦江航运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8.37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8.58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亿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1.3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49.79亿元。2021年1-10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0.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10.45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担保人锦江航运为上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2家单船公司

SUPER YI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

SUPER HUDONG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3日

注册地址:RM1101-1105 HONG KONG PLAZA 186-191 CONNAUGHT RD WEST HONG KONG(中国香港干诺道西186-191号香港商业中心1101-1105室)

公司董事:邱倩

法定股本:10000股

经营范围:船舶经营管理与租赁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为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下属全资子公司满强航运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如下: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均于2021年11月3日设立,截至目前未有实质性经营业务发生。

四、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类型:买卖

担保金额:锦江航运为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按时足额支付第二、第三及第四期船舶订造合同款项的义务以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义务向扬帆集团出具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540万美元。

担保期限:担保协议在合同卖方(扬帆集团)收到时即开始全面生效,并且有效期持续至交船且买方接船且买方已完全履行接船义务,或直到买方(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或锦江航运已全部付清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以及相应利息(以较早发生的为准),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

截至本公告日,担保函尚未签署。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业务经营开展需要,依据船舶订造协议的约定,由锦江航运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按期支付造船进度款以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义务,向扬帆集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2540万美元,担保自扬帆集团收到正式签发的保函时即全面生效,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SUPER YIDONG和SUPER HUDONG提供担保,符合锦江航运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助于锦江航运业务顺利开展。被担保人为上港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锦江航运的全资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34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45.79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08%;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按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银行按揭贷款担保未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内,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项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1亿元。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1-101

债券代码:113024 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6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控股股东芜湖市莲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莲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0,509,5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6%;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135,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74.79%。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莲泰投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被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一)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到期的股份质押情况

莲泰投资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为0股,占其所持有股份比例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

(二)控股股东莲泰投资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本次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3、本次质押事项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持有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或“公司”)股份数量为309,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7%。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2021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中国核建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中国信达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52,978,56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近日收到中国信达《股份减持进展情况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时间过半,中国信达未减持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信达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尚未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中国信达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