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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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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4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2 号),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为669,999,994.80元人名币,扣除相关承销费人民币4,716,981.13元后的余款人民币665,283,013.67元汇入雪人股份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40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分别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以上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本次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福建雪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分别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以上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德志、樊刚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雪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行

丁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等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德志、樊刚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40号)。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孚日转债将于2021年12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孚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6.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6日

3、除息日:2021年12月17日

4、付息日:2021年12月17日

5、孚日转债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孚日转债本次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6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起息日:2021年12月17日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公告”)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孚日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孚日转债2020年12 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孚日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孚日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SUNVIM-CB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87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50 亿元(65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50 亿元(650万张)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1月16日

8、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7日

9、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6月23日至2025年12月17日

10、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孚日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票面利率为0.6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即2019年12月17日(T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3、可转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孚日转债信用评级:公司本次发行聘请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 担任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于 2019 年 07 月 02 日出具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大公国际于 2021年6月22日出具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21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SDB【2021】033号),确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 “AA-”,孚日转债信用等级维持“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付息是孚日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票面利率为0.60%,每10张孚日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6.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孚日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元;对于持有孚日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 发利息6.00 元;对于持有孚日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6.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12月16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2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孚日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 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山东省高密市孚日街1号

联系人:孙晓伟、王大伟

电话:0536-2308043

传真:0536-582877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36 证券简称:惠发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1-08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11.61元/股

发行数量:3,000,000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830,000.00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827,169.81元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发食品”)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新增股份,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

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3)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对本次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1元/股;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本次非公开股票的数量将不予调整,仍为不超过1,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415.00万元。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2021年9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前次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9月18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方案内容不变。

(5)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2021年9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

2021年11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300.00万股股票,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惠增玉认购。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申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1年3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4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种类及面值: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3、发行对象:惠增玉;

4、认购方式:以现金方式认购;

5、发行价格:人民币11.61元/股;

6、发行数量:3,000,000股;

7、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830,000.00元;

8、发行费用:12,002,830.19元;

9、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827,169.81元;

10、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发行股份的锁定期:18个月。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验资情况

2021年12月1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1)第000049号),确认截至2021年11月29日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户名: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0200098119200038902)实际收到1户特定投资者认购惠发食品公司非公开发行3,000,000股的普通股(A股)股票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34,830,000.00元,已全部存入上述认购资金专用账户中。

2021年12月1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1)第000050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止,惠发食品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1元,共计募集人民币34,830,000.00元。经此发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为人民币174,873,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止,惠发食品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4,83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002,830.19元,惠发食品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27,169.81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陆拾玖元捌角壹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人民币19,827,169.81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21年12月9日,中登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工作,新增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五)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惠发食品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事宜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公司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认为:

惠发食品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方案及缴款通知书等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发行方案及缴款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1.61元/股,发行股票数量3,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34,830,000.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为惠增玉1名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惠增玉,男,身份证号为37010219730210****,住所为山东省诸城市舜耕路****。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惠增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内,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了已披露的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限售股情况、股份质押或冻结数量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考虑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2021年11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7,188.60万元变更为17,187.30万元,并取得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上表中计算持有比例以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总股本17,188.60万股为基础,未考虑上述变更事宜。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惠增玉和赵宏宇夫妇,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公司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收入规模,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阙雯磊、孟凡超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531-82596870

传真:0531-8128737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20235783

传真:021-20235657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李振涛

经办律师:刘波、付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F

联系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四)审计和验资机构

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王晖

签字会计师:刘学伟、韩伟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

联系电话:0531-8166628

传真:0535-6633669

特此公告。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1-04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1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21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五) 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高小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两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增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临2021-042号公告)

1、增补黄海粟女士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增补吴江明先生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一致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需提交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21-043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1-04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拟增补黄海粟女士、吴江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二、同意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海粟:女,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澳洲麦格里银行投行部投资顾问,Mirvac悉尼总部房地产基金管理部项目总监,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乐清晨德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吴江明:男,1973年出生,博士,上海交通大学MBA,法国格勒诺布尔大学DBA。曾任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厂厂长,赫比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技术总监、销售总监,陶氏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销售总监,朗盛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市场销售总监,安配色(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现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山西恒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中能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21-04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7日

至2021年12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21年12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01、1.02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张宝林、冉旭

电话:0951一6898221

传真:0951一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