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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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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1-135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跨境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环球”)管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对深圳环球公章、证照、账册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深圳环球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丧失对深圳环球的控制权,深圳环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被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环球被深圳中安讯视科技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已被太原中院受理,并指定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环球管理人,负责人为郭宏伟。

一、深圳环球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深圳环球管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对深圳环球公章、证照、账册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深圳环球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丧失对深圳环球的控制权。

二、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失去控制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如下:

经本所核查,深圳环球已被太原中院受理破产清算,且已被太原中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环球管理人已完成对深圳环球公章、印鉴、证照及工商登记资料、账册、银行U盾的交接工作,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

三、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对深圳环球的长期股权投资为32.13亿元、债权2.66亿元、担保金额为1.52亿元,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已接管深圳环球,深圳环球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深圳环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担保责任并未消除,深圳环球对本公司的最终影响金额需等破产清算完成后方能确定。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预计负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失去控制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1-13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新增案件收到应诉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诉讼涉及金额:598,322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近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晋01民初字第1306号)等相关材料,原告黄家云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金额为人民币598,322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黄家云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杨建新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8,322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10号),2020年7月17日、2021年5月18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徐佳东、财务负责人安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杨建新、徐佳东为了配合自己减持套现,连续三年年报信息预披露造假,2018年、2019年年报预披露金额相差近100%,2020年年报预披露利润为1亿元至1.5亿元,实际利润为-33.74亿元,前后二次披露巨大的利润差异,足以说明被告的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了虚假陈述。被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导致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给原告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增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1-133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19号),现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出如下回复:

问题一、公告称,深圳环球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深圳环球,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深圳环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请你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补充说明你公司将丧失对深圳环球控制权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合规性,是否会对你公司年报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消除产生实质影响。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对此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1、请你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补充说明你公司将丧失对深圳环球控制权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合规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目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针对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环球”)破产清算事项已经下发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将依法向管理人移交深圳环球的全部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及财务账册,深圳环球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事项将由管理人依法推进负责。公司将不再参与深圳环球的重大经营活动,也无法享有该项投资的可变回报。

综上,深圳环球依法将全部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及财务账册移交管理人接手后,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深圳环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行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合规性。

2、是否会对你公司年报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消除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针对2020年报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正在逐项梳理解决中,深圳环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会对公司2020年报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消除产生实质影响。

3、请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对此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暂未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故无法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将尽快完成年审机构的聘请相关工作。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情况的了解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法院已针对深圳环球破产清算事项指定管理人,公司将向管理人移交深圳环球的全部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及财务账册,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不再参与深圳环球的重大经营活动,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深圳环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合规性。

公司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已采取改善措施,针对会计师提出的应收账款、存货、未决诉讼等问题,正在逐项梳理解决中。我们认为深圳环球进入破产程序的事项对公司2020年报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消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问题二、公告显示,2021年11月24日,中安讯视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太原中院申请对深圳环球进行破产清算。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说明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回复: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2021)晋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2021年11月24日,债权人深圳中安讯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太原中院申请对深圳环球进行破产清算。经公司核实,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日,深圳环球未收到关于本案件的任何法律文书。2021年12月3日,深圳环球收到太原中院(2021)晋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破8号《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破8号《通知书》后及时向公司进行报备,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三、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请你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说明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实质性改善措施及内部控制整改进展。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1、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实质性改善措施及内部控制整改进展

(1)针对因深圳环球及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环球”)人员流失、函证不足以及不能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及原始资料所导致的审计受限问题,公司专项工作组已积极派驻专业人员针对深圳环球及香港环球财务问题进行梳理,开展资产和债务核实工作,但由于2020年度深圳环球核心人员大规模离职,管理断层,业务停滞,供应商起诉等情况,梳理难度较大,针对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目前仍在逐步梳理整改中。目前法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深圳环球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接管深圳环球,待管理人接管后,深圳环球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事项将由管理人依法推进负责。

(2)针对未决诉讼事项,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公司及深圳环球诉讼事项。深圳环球债务清理工作组专项应对处理深圳环球体系供应商债务事项,积极通过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深圳环球后期债务及诉讼事宜,将由管理人接管后依法负责处理。

(3)针对内部控制问题,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文件,在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公司正在修订完善内控相关管理制度,择期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突出薄弱环节的监督、抽查,特别是在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薪酬绩效管理、员工调动、离职的交接工作等方面。

2、退市风险提示

公司因2020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7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停牌。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情况的了解与核查,公司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实质性改善措施及内部控制整改进展,我们认为公司成立专项工作组并派遣专业人员对深圳环球体系进行管理,有助于公司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梳理。通过深入了解深圳环球财务管理状况及业务运营状况,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采取改善措施,针对会计师提出的深圳环球应收账款、存货、未决诉讼等问题,正进行逐项解决。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加强了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了对子公司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内部控制缺陷持续梳理整改中。

综上,我们对于公司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及内部控制整改所采取的改善措施表示认可。

问题四、请你公司说明本次深圳环球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并自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披露前1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回复:本次深圳环球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李勇、梅跃钢、王晓华、张红霞、王月娣。

经公司自查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披露前1个月内(即2021年11月4日-2021年12月3日),除内幕信息知情人梅跃钢在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梅跃钢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根据梅跃钢出具的声明,本人前述交易是基于近期的市场环境而作出的独立判断,系个人独立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形。

问题五、请你公司自查近期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或处于筹划中的重大事项,如是,应说明相关具体情况。

回复:经公司自查,近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或处于筹划中的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最大限度化解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发现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等如果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供销大集及24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供销大集及重整子公司管理人,同意公司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已完成债权申报并召开了公司及24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公司及24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及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目前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及24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正在按照重整计划推进具体执行实施工作,并持续推进引入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工作。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年4月15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年8月7日《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2021年9月15日《关于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2021年9月30日《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2021年10月23日《关于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2021年10月31日《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分阶段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规则》14.4.10条规定,现就风险警示期间风险再次提示如下: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虽然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重整计划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如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最大限度化解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发现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等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其他相关风险

因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14.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2月19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存在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情况,根据《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五)项、第13.4条、第13.6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3月1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机构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被年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2016年重组标的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利润,2020年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项,依相关规定另行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9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警示期间风险提示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大集 公告编号:2021-115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警示期间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10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金额合计为161,698.27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共有14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金额为2,396,021.26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0448%。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下属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房产”)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上述第11-14项为前期已披露的被冻结银行账户,其余为宁波银亿房产新增的被冻结银行账户。

2、上述第11、12项所涉及的银行账户系公司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四会市辉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为1,590,365.36元。

上述其他银行账户冻结情况系通过银行账户网银查询的方式获悉公司银行帐号被冻结事宜,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有关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暂不能确认账户被冻结的具体原因等内容。

二、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公司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能有效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因此,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共有14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金额为2,396,021.26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0448%。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银行账户冻结情形未导致公司触及第 13.3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调沟通,妥善处理上述账户解除冻结事宜。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9-10年利率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鹏华9-10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533;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1)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本公司取消账户级别分红方式,即投资者若通过账户类申请(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账户资料变更)所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有效;

(2)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投资者如需设置或变更各个基金的分红方式,本公司只接受投资者通过交易类申请单独设置或变更单只基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方式业务规则调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没有影响,投资者现持有或曾经持有的基金产品,其分红方式均保留不变。但投资者在2013年5月23日(含)之前通过账户类业务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设置,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对投资者新认(申)购的其他基金产品,原设置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生效。

2、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因客服系统升级,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21年12月12日12:00至17:00期间暂停客服电话(4006788533/4006788999/ 0755-82353668)服务。投资者如有需要可通过本公司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官网(www.phfund.com.cn)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和网站(www.ph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代销机构合作业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部分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经与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1年12月13日起恢复旗下基金在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为开放日的9:30一15:00。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1. 申请方式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2 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3 扣款金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1元,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1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3.4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3.5 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3.6 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7 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申购日、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8 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4. 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销售机构

4.1.1直销机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4.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次开通交银国证新能源指数(LOF)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直销机构和场外非直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4.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11月30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自2021 年9月29日始,本基金增设了C类基金份额,并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本基金已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有关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6.2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另行公告。

6.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6.4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