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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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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21-030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持有我公司228,468,39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2%。本次办理解除部分股份质押业务后,西藏荣恩累计质押数量为15,111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6.14%,占公司总股本的25.74%。

● 西藏荣恩及其一致行动人肖融共持有我公司股份285,231,183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48.59%,本次解除部分股份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为19,611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8.75%,占公司总股本的33.41%。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于2021年12月10日解除了西藏荣恩持有的我公司3,06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西藏荣恩解除质押的股份不存在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西藏荣恩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股票代码:600381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生命科技园B1栋

一致行动人:肖融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生命科技园B1栋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肖融为西藏荣恩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西藏荣恩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情况见下图: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优化青海春天持股结构和长远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部分青海春天股权的方式,为青海春天引入具备一定实力和资源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加或者减少在青海春天拥有权益的计划。如发生有关权益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2021年3月26日及2021年3月30日,西藏荣恩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青海春天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700,000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1.99%(详见青海春天2021-006号公告)。

(二)2021年12月10日西藏荣恩与利福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西藏荣恩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29,353,200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0%,交易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前一交易日青海春天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为准,即为人民币6.70元/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荣恩持有青海春天240,168,394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40.91%,与一致行动人肖融合计持有青海春天296,931,183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58%。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荣恩持有青海春天199,115,194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33.92%,与一致行动人仍合计持有青海春天255,877,983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43.59%。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青海春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西藏荣恩,受让方/乙方为利福资本。

(二)本次交易

甲方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1,简称“青海春天”)之控股股东,持有青海春天228,468,394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38.92%。乙方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以现金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目标股份

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

(四)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6.70元/股,即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6,666,440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即6.70元/股×29,353,200股。

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五)其他事项

1.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2.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仍未获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七)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对青海春天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买卖青海春天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5、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一致行动人名称:肖融

2021年12月1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股票代码:6003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5层50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7层755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青海春天整体战略的认同和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部分青海春天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加在青海春天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1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青海春天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青海春天29,353,2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0%,增持价格为6.70元/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青海春天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份,占青海春天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为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交易

甲方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81,简称“青海春天”)之股东,持有青海春天228,468,394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38.92%。

乙方为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以现金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目标股份

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6.70元,即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6,666,440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即6.70元/股×29,353,200股。

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五)其他事项

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仍未获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七)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买卖青海春天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使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2021年12月1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股票代码:600381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21-03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利福资本”)转让所持有的我公司29,353,2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均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风险提示: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西藏荣恩的通知,西藏荣恩和利福资本于2021年12月10日签署了《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西藏荣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利福资本转让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353,200股,利福资本受让该部分股份,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交易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我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为人民币6.70元/股,合计196,666,440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方)

公司名称: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97149X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

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3月8日

营业期限: 2013年3月8日至2043年3月7日

注册地址: 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经营范围: 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医药研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肖融持股60%,张雪峰持股40%。

信息披露人一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839083M

法定代表人: 赵红琴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05月1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5月14日至2045年05月13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5层508室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筹集自己;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李慧忠持股99%,张文英持股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藏荣恩减持、利福资本增持,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1年3月31日,西藏荣恩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700,0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99%(详见我公司2021-006号公告)。

(2)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西藏荣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利福资本转让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353,2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交易价格为6.70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荣恩持有我公司240,168,394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40.91%,与一致行动人肖融合计持有我公司296,931,183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58%。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荣恩仍持有我公司199,115,194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33.92%,与一致行动人仍合计持有我公司255,877,983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43.59%。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利福资本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增持我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前,利福资本未持有我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其持有我公司29,353,200股股票,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西藏荣恩,受让方/乙方为利福资本。

(二)本次交易

甲方系青海春天之控股股东,持有青海春天228,468,394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38.92%。乙方为利福资本,拟以现金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

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

(四)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6.70元/股,即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6,666,440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即6.70元/股×29,353,200股。

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五)其他事项

1.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2.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 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仍未获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七)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荣恩、利福资本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