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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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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21 证券简称:前沿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6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晟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晟功”)持有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生物”或“公司”)17,98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南京晟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1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南京晟功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三)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尚未完成,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88221 证券简称:前沿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7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关于公司抗新冠病毒药物FB2001

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抗新冠病毒药物注射用FB2001的药物临床I期桥接试验申请获得批准。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可预测因素较多,临床试验、审评和审批的结果以及时间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注射用FB2001

申请事项:药物临床I期桥接试验

受理号:CXHL2101699

通知书编号:2021LP01980

申请人: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注射用FB2001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感染的临床试验。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1、FB2001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达成合作,获得抗新冠病毒(SARS-CoV-2)候选新药FB2001(DC系列候选药物)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开发、生产、制造及商业化权利。

FB2001为新冠肺炎病毒(SARS-CoV-2)蛋白酶抑制剂,是基于冠状病毒主蛋白酶三维结构(3CL)设计合成的拟肽类化合物,具有高效靶向抑制冠状病毒主蛋白酶以及体外抗新冠病毒的活性,同时在实验动物体内展现出良好的体内药代动力学性质和安全性,上述研究成果已发表于国际权威期刊《科学》(Science)并作为封面文章刊登。

2、FB2001药物研发进展情况

2021年4月,FB2001获得美国FDA核准签发的临床试验批件,并在美国启动了药物I期临床试验,采用单中心、随机、盲法、对照设计,主要目的为评价本品在人体的耐受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公司抗新冠病毒候选药物I期临床试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截至本公告出具日,FB2001在美国开展的I期临床试验正在有序推进中。

三、风险提示

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新药研发的审批程序,本药品尚需完成临床I期(桥接)、II期和/或III期试验、注册/生产核查/认证(如适用)、上市批准等主要环节后方可上市销售。

此外,公司抗新冠病毒药物FB2001为注射剂,国内疫情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且随着新冠疫苗接种率的提升,筛选合格的受试者可能会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临床试验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积极推进研发项目进度,并根据法规要求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88221 证券简称:前沿生物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前沿生物

股票代码:688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晟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1575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民族大厦1107室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生物”、“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前沿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南京晟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9,829,38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5118%。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南京晟功没有其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晟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南京晟功合计持有公司17,987,8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9999%,持股比例已低于5%,南京晟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置备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4号绿地之窗C-3栋6层

电话:025-6964837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晟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辉(签名)

日期:2021年12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晟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辉(签名)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晟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辉(签名)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1- 70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的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疫情影响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1-04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疫情影响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17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2021年11月5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制定〈北京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2),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12月17日召开。

现因工作需要,公司将原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下午14点00分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至2021年12月30日下午15点00分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5点00 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30日

至2021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21年11月9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0)。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登记日期

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登记地点: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 李溯

联系电话:010-65566807

联系传真:010-65567196

(二)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发布的《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加强管控措施的通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子公司已开始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

一、本次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的原因

绍兴市上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加强管控措施的通告》:除防疫需要、民生保障外,其他企业一律停工。危化品企业要有序停产,保障安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企业为单位实行封闭管理。

公司积极响应政府防疫政策,位于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起开始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具体恢复正常生产时间将根据当地政府要求作出安排。

二、本次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子公司目前主要生产染料、化工中间体、减水剂等化工产品,2021年1-3季度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人民币

预计本次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将延迟公司上述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会对公司本月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对公司2021年度总体业绩的影响相对有限,具体影响程度以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为准。公司预判本次停产是防疫工作的短期措施,不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临时停产的影响,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按绍兴市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尽可能防范疫情风险。

2、目前上虞区的部分员工实行居家办公,公司将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在不影响客户运营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交货期。

3、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复产准备工作,争取在疫情防控解除后及时复产,尽可能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4、积极支持政府防疫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尽快取得胜利。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疫情处置和临时停产的后续进展,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公司云南城投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城投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瑞公司”)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涉案金额暂为518,510,147.22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云南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澜沧江实业”)作为原告,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云01民初5709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瑞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第三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能水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华能水电于2011年1月约定出资参与由公司下属公司负责的上坝项目城中村改造一级开发。公司及下属公司龙瑞公司在指定区域定向为华能水电代建高层住宅和低密度住宅,澜沧江实业按照约定分期支付款项。

截至目前,高层住宅已经建成交付使用;因项目位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外,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还未审批,因此,低密度住宅未开工建设。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华能水电与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昆明市盘龙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2、请求判令解除澜沧江实业与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昆明市盘龙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

3、请求判令解除澜沧江实业与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住宅合作协议》。

4、请求判令解除澜沧江实业与龙瑞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住宅合作代建协议〉补充协议》。

5、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华能水电代建预购款人民币259,894,801元。

6、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华能水电自201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之日止以12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9.49%计算的代建预购款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之日止以131,894,801元为基数按年化9.49%计算的代建预购款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止代建预购款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235,104,860.2元。

7、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1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之日止以12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9.49%之10%计算的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之日止以131,894,801元为基数按年化9.49%之10%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止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3,510,486.02元。

8、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华能水电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上述金额合计暂为:518,510,147.2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1-105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编号:临2021一060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10日,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安彩”)提供4亿元委托贷款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成立,目前正在开展年产48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轻质基板项目建设。为保证其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许昌安彩提供4亿元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贷款期1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上述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许昌安彩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30日

公司住所:许昌市襄城县台湾城第三工业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完成工商登记设立,公司持有其60%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许昌安彩目前处于建设期。

三、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可以支持子公司发展,保障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上述委托贷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许昌安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对许昌安彩委托贷款资金存放和使用加强管控,确保委托贷款资金风险受控。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9,000万元,不存在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和逾期未收回委托贷款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编号:临2021一061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12月10日采用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阅,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向控股子公司许昌安彩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以支持子公司发展,保障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具体内容详见单独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1-06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关于注射用BGC0228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1-082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关于注射用BGC0228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股东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顾金才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顾金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顾金才:

经查,2021年9月2日,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披露了你拟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减持不超过40万股公司股票的减持计划,但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你实际减持42万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2万股。你超额减持2万股广大特材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顾金才先生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公司在研药品注射用BGC0228开展晚期恶性肿瘤的临床试验。

● 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品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后,尚需开展一系列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方可生产,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务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2、药品的研发周期长、审批环节多、研发投入大,各环节均受多维度因素影响,不可预测因素较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品名称:注射用BGC0228

2、剂型:注射剂

3、申请事项:临床试验申请

4、申请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5、受理号:CXHL2101529

6、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9月28日受理的注射用BGC0228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本品开展晚期恶性肿瘤的临床试验。

二、药品相关情况

BGC0228是博瑞医药开发的长效多肽靶向偶联药物(Peptide-Drug Conjugate,简称“PDC”),拟开发用于肿瘤治疗。BGC0228是由疗效明确的拓扑酶Ⅰ抑制剂与具有肿瘤靶向的多肽结构偶联而成:BGC0228能靶向肿瘤组织高度表达的CD44,使药物在肿瘤部位富集,高分子载体可延长药物的作用时间,临床拟开发用于小细胞肺癌,胰腺癌,结直肠癌,乳腺癌等多种实体瘤的治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内外尚无同类药物获批上市。

三、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品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后,尚需开展一系列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方可生产,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务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2、药品的研发周期长、审批环节多、研发投入大,各环节均受多维度因素影响,不可预测因素较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1-09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临2021-059号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参股公司上市情况概述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参股公司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CANbridge”)于202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份代号:1228。CANbridge香港上市的详细内容可在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

二、持股情况

CANbridge本次全球发售完成后,本公司通过全资子企业WuXi PharmaTech Healthcare Fund I L.P.和WuXi AppTec (Hong Kong) Limited持有CANbridge的股份数为40,346,960股,占CANbridge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约9.51%。若后续CANbridge行使全部或部分超额配售权,本公司所持CANbridge的股比将进一步被稀释。

三、对CANbridge 股权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本公司将所持CANbridge的股权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

CANbridge上市后,以其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所持股份的6个月禁售期12%的流动性折扣,本公司对本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估算为315,997,390.72港币(折合人民币258,150,908.37元)。按此估算,于本公告日该项投资对本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影响金额为人民币87,849,854.40元。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该项投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比例为0.79%。

CANbridge上市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最终以相关审计报告结论为准。未来本公司对持有CANbridge股份的会计处理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受CANbridge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项投资对本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邦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的金额:管理费人民币32,122,104.4元、利息5,550,945.81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及本案诉讼费。

4.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孙公司常州中邦公司汇报,常州中邦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市中院”)送达的常州中邦公司与恒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苏04民初366号《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恒龙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常州市中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2004年10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恒龙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新项目、设立合资企业,同时协议约定项目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约定条件后,恒龙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该项目上每年收取约定数额的管理费等。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相关书面合作协议。据此,恒龙公司对该协议所涉项目的管理费金额存在争议,进而引起本案合同纠纷,要求常州中邦公司支付管理费及相应利息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人民币32,122,104.4元;

2.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止为5,550,945.8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并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366号《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