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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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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21-081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38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夏柱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成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任顺英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交易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标的资产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标的资产的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交易对价及其支付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标的资产交割方式和步骤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利润承诺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利润承诺补偿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减值补偿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1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逐项表决的议案,表决结果如前所述。

议案1、2、3、4、5、6、7、8、9、10、11、12、13、14、15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司慧、张亘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101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座24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7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甘德宏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及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并为公司推荐的租赁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推荐租赁客户一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并为该租赁客户提供额度不超过244.8万元与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1-104)。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102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座24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3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兵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公司监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与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公司监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推荐租赁客户一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244.8万元与期限不超过24个月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10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暨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1,092,9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423%)的董事、副总经理杨中民先生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73,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2855%)。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杨中民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855%(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时间区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杨中民先生有关持股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杨中民在公司任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中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中民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杨中民先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杨中民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

成都大宏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10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

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拟为公司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合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拓宽公司销售渠道,强化应收账款风险管控,公司拟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合作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具体情况:由公司向永赢租赁推荐拥有设备的最终用户即公司客户,并经永赢租赁审核、评估后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在《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内,永赢租赁、公司及客户将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模式开展业务合作。由永赢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永赢租赁向公司购买客户(承租人)指定的租赁设备,并由永赢租赁与客户(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零售)》,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向永赢租赁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触发约定的回购情形时,公司根据永赢租赁《回购通知书》的具体要求,将向永赢租赁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向永赢租赁支付相应价款,回购租赁物。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推荐的信誉良好并满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客户条件、经永赢租赁审核符合融资条件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截止实际支付回购款日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已逾期的租金及逾期利息;截止实际回购款日后剩余未到期租赁本金(不含未到期租金利息)和名义货价(价格为一元或者一百元,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需支付的名义货价为准);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用、租赁物取回费用等)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期限:不超过24个月

4、担保额度:以客户的融资额为限,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担保金额以具体业务发生时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公司后续将与被担保人协商,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6票赞成,0票反对, 0票弃权。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销售产品向满足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服务,本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拓宽销售渠道,多渠道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董事会同意上述因为销售公司产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并采取严格的筛选条件与风险把控措施,是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出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该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风险可控,监事会同意为销售公司产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291.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10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开展合作,签订三方《买卖合同》,为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就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及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履约义务提连带责任回购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1日

法定代表人:王磊

注册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明德乡绥河村上绥河屯

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石材、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开采及深加工块石、石子、条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由自然人李文龙和王磊各持股50%出资设立。自然人王磊为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财务数据

单位:元

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0.13%,未超过70%,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与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经核查,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贰佰肆拾肆万捌仟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24 个月

6、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截止实际支付回购款日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已逾期的租金及逾期利息;截止实际回购款日后剩余未到期租赁本金(不含未到期租金利息)和名义货价(价格为一元或者一百元,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需支付的名义货价为准);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用、租赁物取回费用等)

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关联股东王磊、李文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以个人信用为公司该项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与销售,有利于拓宽销售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严格按照公司对完担保条件筛选,并要求客户关联股东就公司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措施,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相关利益的情形。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公司客户提供担保。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能够有效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挖掘客户资源,促进你公司经营资金的回笼。公司要求客户关联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以及提供反担保措施将担保信用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风险总体可控。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按照对外担保的条件严格筛选、谨慎管理,要求被担保对象即公司客户就公司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措施以加强风险控制。目前公司客户铁岭市西丰树义石材有限公司正常开展经营,资产、资金、资信状况良好,风险总体可控,公司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风险。

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及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的履约义务提连带责任回购担保相关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291.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 -07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8号)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以每股7.69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 )136,540,962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49,999,997.7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19,775,047.6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30,224,950.1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后已于2021年12月1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0037038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A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所属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尚未开始使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所属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于2021年12月13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所属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以诺”)于2021年12月13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诺通讯及广东以诺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分别为:12251000000435652、117200100100334415、351008180013000410890、8111301012900701053,截至2021年12月 1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伍亿陆千叁佰万元整(¥563,000,000.00)、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万元整(¥172,000,000.00)、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贰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贰分(¥197,244,997.82)、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TWS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偿还公司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广东以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公司广东以诺(作为甲方二)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8000013328500,截至2021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整(¥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与中诺通讯、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公司中诺通讯(作为甲方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920188000109177,截至2021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整(¥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TWS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