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1-57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占本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已分别与关联方天津市浩鹏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空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或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租赁上述关联方名下土地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根据天津市目前的租赁行情,经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与关联方友好协商,拟就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8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1-58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市远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德”)、天津浩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物丰田”)、天津市新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濠”)、天津市高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高德”)、天津市浩物名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物名宣”)、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众”)、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骏达”)、天津市名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名达”)已分别与关联方天津市浩鹏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鹏汽车”)、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骏驰”)、天津空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空畅”)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租赁上述关联方名下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浩保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保行”)、天津市轩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轩德”)与关联方浩鹏汽车、天津空畅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上述关联方名下土地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房产”)。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2》以下统称为“原协议”。
2、根据天津市目前的房屋租赁行情,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经与关联方友好协商,拟就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租赁房产租金单价调整后的租金金额合计为55,458,604.51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6%。上述租金调整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3、鉴于浩鹏汽车、天津空畅、浩物骏驰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5、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等,无需经外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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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天津市浩鹏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注册资本25,794.45万元,天津市滨海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2011年9月14日,注册资本增加至85,053.1万元,股东股权未发生变更;2011年9月27日,注册资本增加至85,981.5万元,股东股权未发生变更。
2、天津空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894.6065万元,天津鼎畅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2016年10月12日,其注册资本增加至73,094.6065万元,股东股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610万元,天津鼎畅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2016年10月11日,其注册资本增加至86,600万元,股东股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关联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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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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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经查询,上述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承租关联方名下土地及房产,用于其日常经营及办公,总租赁面积为38,366.09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天津市租赁市场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为依据,经内江鹏翔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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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1、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承租关联方名下土地及房产,用于其日常经营及办公。
2、本次对租赁房产的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调整事宜经内江鹏翔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友好协商后进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核算方法无重大不利影响。
七、与上述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内江鹏翔下属10家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1,692.5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拟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须回避表决;
(2)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可保证内江鹏翔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拟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3)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可保证内江鹏翔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内江鹏翔下属10家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
九、备查文件
1、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3、《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3》;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资扩股概况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纸业”)与温岭市新华纸业有限公司、温岭市鑫昌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鑫佳纸业有限公司签署了《造纸产能指标转让协议书》后,拟通过产能整合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温岭市志达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腾兴商贸有限公司、温岭市良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赋兴汽摩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朱柯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投资者扩充联合纸业注册资本,资本扩股后公司和5家投资者分别持有联合纸业61%、5%、5%、14%、11%、4%的股权。扩充资金用于投资建设联合纸业的“年产 60 万吨数码喷墨纸产业升级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总投资200,000万元,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投资额约100,000万元。主要资金来源:根据《合作投资协议书》,主要由各股东出资90,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60,000万元,30,000万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出借给联合纸业。出资义务时间要求为2021 年 3 月 1 日增资到 10,000 万元,后续增资额日期按项目进度分别投入,但是最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额到位。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2021-020)。
二、进展情况
根据项目进度,联合纸业收到各股东累计投资额20,000万元,完成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资至20,000万元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2021-045)。
三、变更调整
由于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落后于预期投资计划,2021年12月12日,公司与5家投资者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同意修改该项目的第一期出资计划,将最迟出资额期限延缓至2022年12月31日前全额到位。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合作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是在《合作投资协议书》的基础上签署的,主要是修改了出资期限。因此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披露关于阿达木单抗注射液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177 证券简称:百奥泰 公告编号:2021-058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披露关于阿达木单抗注射液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1-064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奥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阿达木单抗注射液(商品名称:格乐立?)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 2021B04465))。该药品获批适应症的新规格:儿童克罗恩病 (40mg/0.8ml)。
一、《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商品名称:格乐立?
剂型:注射剂
规格:40mg/0.8ml
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190038
申请人: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内容:增加儿童克罗恩病适应症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
二、药品相关情况
格乐立?为公司研发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是由CHO细胞表达的重组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格乐立?通过与TNF-α特异性结合并中和其生物学功能,阻断其与细胞表面TNF-α受体的相互作用,从而阻断TNF-α的致炎作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格乐立?已在国内获批八个适应症,其中包括五个成人适应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克罗恩病和葡萄膜炎,以及三个儿童适应症:儿童斑块状银屑病、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儿童克罗恩病。
三、风险提示
本次《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获得是对格乐立?适应症及规格的进一步补充,将有利于发挥该药品未来市场销售和市场竞争的潜力。
公司上述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取得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内获批的阿达木单抗药物共计5种,已上市竞品和其他潜在竞品可能会拥有先行者优势,格乐立?可能在未来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考虑到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35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共计953,6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0.12%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利平先生就提交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11月24日起2020年12月4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3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228.05万股,授予对象共136人,授予价格为每股43.59元。
6、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5%。本激励计划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23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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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获授的合计17,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17,000股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范围,公司将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15日
2、登记日:2020年12月23日
3、解除限售数量:953,610股
4、解除限售人数:135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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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鉴于公司已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上表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进行相应调整,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剔除了待回购注销的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通过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后续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要求于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7,000股。回购完成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因此减少17,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号、410-1号
2、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3、联系电话:020-81689688
4、邮箱:DSL1999@dslyy.com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2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董事会无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6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柯云峰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董事会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除已离职激励对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5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953,610股。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合计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1名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000股,授予价格为43.59元/股,另1名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计划预留部分5,000股,授予价格为22.09元/股。同时公司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进行了权益分派,则按《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43.59元/股调整为35.66元/股,回购数量由10,000股调整为12,0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不变,则本次合计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7,00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最终的回购金额需以授予价格为基础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的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3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监事会无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监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6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于2021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慧先生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名单中的13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后续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合计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1名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000股,授予价格为43.59元/股,另1名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计划预留部分5,000股,授予价格为22.09元/股。同时公司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进行了权益分派,按《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43.59元/股调整为35.66元/股,回购数量由10,000股调整为12,0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不变,则本次合计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7,00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最终的回购金额需以授予价格为基础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5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利平先生就提交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11月24日起2020年12月4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12月23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228.05万股,授予对象共136人,授予价格为每股43.59元。
6、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有2名人员已离职,公司将对上述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10,000股的回购价格为43.59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5,000股的回购价格为22.09元/股。
2、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进行了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故需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回购数量的调整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回购数量由10,000股调整为12,000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从43.59元/股调整为35.66元/股。
综上,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此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43.59元/股调整为35.66元/股,回购数量由10,000股调整为12,0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不变,则本次合计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7,00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最终的回购金额需以授予价格为基础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注: 上述公司股权变动情况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权结构计算得出,公司发行的“大参转债”现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1名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000股,授予价格为43.59元/股,另1名激励对象持有激励计划预留部分5,000股,授予价格为22.09元/股。公司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进行了权益分派,按《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此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从43.59元/股调整为35.66元/股,回购数量由10,000股调整为12,0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不变,则本次合计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17,00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最终的回购金额需以授予价格为基础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
7、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注销及调整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回购注销及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