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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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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1-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2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0-044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下午在上海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21年12月3日以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各位与会董事讨论,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迁安印铁分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分支机构迁安印铁分公司,分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未清理完毕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注销涉及的工商、税务等相关事宜。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号2021-045)。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1-045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9日

至2021年12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书面登记确认:

1、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6:30前

2、登记方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采用书面回复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书面回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818 号

邮编:200949

电话:021-56766307

传真:021-56766338

联系人:王逸凡、王鹏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

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汝州市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互强”)、汝州市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精诚”)、汝州市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合计持有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盟升电子”)股份11,9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1%,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1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汝州市蓝海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蓝海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同创”)、汝州市蓝海沣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蓝海沣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沣盈”)、汝州市蓝海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称为“成都蓝海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共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8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5%,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1年8月2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刘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3,44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84,991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数合计4,848,4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3%,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杜留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6,629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23%,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吴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4,618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17%,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温黔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37,000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数合计9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2%,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向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23,000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数合计1,52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3%,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弘升衡达互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弘升衡达精诚、弘升衡达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932,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蓝海同创及其一致行动人蓝海沣盈、蓝海共赢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587,8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刘荣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70,46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1%,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杜留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4,13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吴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7,91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温黔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向静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2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1%,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截至2021年12月12日,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减持时间过半。

根据股东2021年12月12日发来的《关于持有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现将本次减持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备注:上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为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数,股数尾差为计算间接持股数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备注:

1、董事温黔伟已于2021年11月18日完成减持,减持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董事向静已于2021年11月30日完成减持,减持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及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3、上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为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数,股数尾差为计算间接持股数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时间及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26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瑞蓓”)持有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9,6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4%。

● 南京瑞蓓本次解除质押股份2,625,000股,占其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8.86%。本次解除质押后,南京瑞蓓累计质押股份5,5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8.56%,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南京瑞蓓、南京瑞蓓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累计质押股份18,670,000股,占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8.68%,占公司总股本的9.03%。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瑞蓓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函告,获悉南京瑞蓓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南京瑞蓓解除质押的股份不存在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南京瑞蓓为朱付云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朱付云女士与张静女士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12月10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经由本公司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05,228百万元、人民币92,362百万元及人民币33,599百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上述资料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及未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提请投资者注意。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告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1-065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6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温志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经出席董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6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由于2017、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7724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由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1.1条和13.3.1条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9月18日开市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年,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内容优势,整合优化现有资源,聚焦主营业务,剥离和处置协同效应较差的资产,实现资金回流;同时持续投入市场拓展的工作,保持与优质客户的良好业务关系,切实提高了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1105号)显示,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8,573,372.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91,361.3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3,170,194.47元。同时,根据大华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52号)显示,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已消除,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五)项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2020年度业绩情况,虽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但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鉴于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仁智”变更为“仁智股份”,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1-06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9年12月13日,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于2021年12月12日到期。2021年12月12日,各方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协议签署,不会导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2019年12月13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瀚澧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1,387,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委托期限为两年。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泽虹女士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

为了促进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于2021年12月12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1、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金环 身份证 330321************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29,以下简称“ST仁智”)股份81,387,0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ST仁智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1,387,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6%,成为ST仁智的控股股东。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4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中对前述事项予以了披露。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作出变更,并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遵守:

1、原协议第五条第(一)款:“(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除非依约终止。”

现变更为:“(一)委托人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若本协议依约终止,则《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2、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已作约定的,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各方按原协议约定履行。

3、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士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签署的协议有利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该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相关金额仅为初步意向方案,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实际投资时间亦未确定。具体产能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行政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3、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经过立项研究、政策许可、项目论证等过程,目前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拟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利津县人民政府于近日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共同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制造项目,拓展和加强风电产业合作。公司拟在利津县辖区内投资新建年产200台套塔筒、200台套海上风机单桩基础、导管架基础承载平台,以及海上风电运输、运维母港项目。

本协议为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利津县人民政府。

2、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利津县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良好的海上风电市场潜力,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和加强风电产业合作,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兹达成框架协议如下:

1、制造项目概况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新建年产200台套塔筒、200台套海上风机单桩基础、导管架基础承载平台,以及海上风电运输、运维母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码头(含起吊设备)、生产厂房、仓库及配套设施、生产设备采购安装等。

项目选址位于利津县刁口乡刁口港区内,用地面积约200亩(含码头用地)。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00,000 万元,其中:一期约 50,000 万元、二期约 50,000 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约 20,000 万元。

2、土地出让、岸线供给

甲方在刁口港规划已获批的前提下,提供乙方建设厂房用地、达海码头用地和岸线,并协助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立项、环评、规划、施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土地摘牌价格即为乙方项目用地价格。

该宗用地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净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

3、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刁口港规划获批后20日内,与乙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b.甲方明确专人负责为乙方项目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协助办理公司各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遇到的各类问题,为项目开工、竣工、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c.在乙方项目开工前,甲方负责将临时水、电、路及土地平整配套到位。在乙方项目投产前,甲方负责将各类公共配套要素按常规标准接至项目红线,确保项目正常投产运营。

d.甲方鼓励支持乙方参加各级评先、评优创牌活动,配合乙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上级奖励补助资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 本协议签订后,在甲方刁口港规划获批后20日内,与甲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在甲方辖区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申请岸线使用的投资主体。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续。

b.乙方承诺投资的项目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环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东营市相关法律、法规。

c.乙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严格按照国土、住建、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的,则期限相应推延。

d.乙方应及时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支付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

e.乙方有责任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周边道路、环卫设施、公共管线及相应建筑物、构造物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f.应政府要求项目需搬迁的,甲方按国家相关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4、优惠政策

(1)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税收按国家现行规定以及东营市、利津县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执行。

(2)乙方进口设备,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甲方协助乙方申报进口设备减免。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积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书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2)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的规定,应视为违反协议书,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引起的损失。

(3)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附则

(1)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最终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为准。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结合公司在海上风电设备领域的优势和经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设海上风电基地制造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订的仅为框架协议书,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书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该协议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的基础。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及相关金额仅为初步意向方案,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实际投资时间亦未确定。具体产能建设规划及投资金额以公司后续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等为准。

2、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行政审批等前置程序。本框架协议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

3、本框架协议书项下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经过立项研究、政策许可、项目论证等过程,目前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拟投资项目受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建设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1-00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利津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