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在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08日通过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出席董事7人(其中:通讯方式出席董事4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俊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俊杰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32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俊杰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00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俊杰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76,500股,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28日。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以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在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08日通过邮件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艳杰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000股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32元/股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考核不合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回购注销。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29日,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2月27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19年10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8、2019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说明
1、调整事由
(1)2019年05月2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09,96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1,993,000.00元。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19年07月15日实施完成。
(2)2020年06月16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10,05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0,212,100.00元。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08月14日实施完成。
(3)2021年05月1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20,2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110,000.00元。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1年06月29日实施完成。
(4)2021年10月12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20,2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110,000.00元。公司2021年半度利润分配已于2021年12月09日实施完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P= P0-V =4.74元/股-(0.20元/股+0.22元/股+0.50元/股+0.50元/股)=3.32元/股
3、调整情况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74元/股调整为3.32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3.32元/股,回购价款总计19,920元人民币。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6,000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6,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将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一同办理,合计回购注销数量为36,000股。(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3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合计减少36,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合计减少36,000元,减少后注册资本为420,184,000元。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最终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将其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将其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且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以及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以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0,000股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9.00元/股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有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回购注销。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03月24日,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0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03月25日至2021年04月0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04月0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04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0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1年05月25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说明
1、调整事由
(1)2021年05月1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110,000.00元。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1年06月29日实施完成。
(2)2021年10月12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110,000.00元。公司2021年半度利润分配已于2021年12月09日实施完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P= P0-V =10.00元/股-(0.50元/股+0.50元/股)=9.00元/股
3、调整情况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00元/股调整为9.00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9.00元/股,回购价款总计270,000元人民币。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3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30,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将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一同办理,合计回购注销数量为36,000股。(其中: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6,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合计减少36,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合计减少36,000元,减少后注册资本为420,184,000元。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最终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6、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以每股3.32元的价格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股和以每股9.00元的价格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披露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合计减少36,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合计减少36,000元,减少后注册资本为420,184,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
2、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27日(工作日8:00一16:3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71-86265988
5、邮箱: yd@yinduchina.com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
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87.65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45%;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29日,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2月27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19年10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8、2019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于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日为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27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注释1:(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净利润”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余124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4名。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6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5%。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首次授予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2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股(其中:孙玉理3,000股,张国华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3)林建勇先生已于2021年05月21日卸任公司销售副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任职。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28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87.65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2.0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4、公司依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12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因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118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4)6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额度全部解除限售。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除1名已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2名2020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外,确认其余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且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以及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以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