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
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11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
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1%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IG开曼”)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47,384,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下同)的18.79%。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CIG开曼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CIG开曼出具的《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截至2021年12月11日,本次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CIG开曼已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01,772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9%。
● 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的权益变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CIG开曼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康令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康令”)、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Hong Kong CIG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HK Holding”)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6.98%减少至25.88%。CIG开曼、北京康令和HK Holding(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10%,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减持股份计划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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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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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1月17日,北京康令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更名为井冈山康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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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合计达1%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减持股份比例合计达1%的告知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039,951股,占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下同)的26.98%。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减持股份前,已分别履行了预先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5)、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的权益变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763,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从26.98%减少至25.88%。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0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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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1月17日,住所变更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财小镇内E-0021(集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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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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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承诺。
3、本公告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股份,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其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减持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12/14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公告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证券代码:600316 编号:2021-027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昌市政府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厂区部分土地进行整体收储,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位于该项目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2021年下半年,洪都公司收储出让土地的搬迁范围内涉及公司部分被征收房屋建筑物资产。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青云谱征收办”)签订《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青云谱征收办对因征收房屋建筑物资产导致公司损失给予相关补偿,征收补偿费用约8076.48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南昌市政府对洪都公司(公司关联企业)厂区土地进行收储,我公司位于该项目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议案》,公司与青云谱征收办签订《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共征收公司15项房屋建筑物资产,总建筑面积31400.21平方米,征收补偿费用约8076.48万元。
该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青云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位于洪都公司地块上15项房屋建筑物资产,总建筑面积31400.21平方米。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协议甲方:
南昌市青云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协议乙方: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定价
由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及《洪都老厂区搬迁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价值及补偿金额。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是公司根据南昌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要求以及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实施的,交易定价依据有关征收的规定,由相关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据初步测算,该项交易预计增加公司2021年全年利润总额约7400万元,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此次交易审议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此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
3.此次交易有利于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质量。交易定价依据有关征收的规定,由相关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证券代码:600316 编号:2021-026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以书面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有9名董事参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及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公告》。
二、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16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公告编号:2021-028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西军工思波酒店(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1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9日
至2021年12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
以上人员请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00--下午16:00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
(2)出席会议人员交通费及食宿费自理;
(3)联系地址: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邮 编:330024
联系电话:(0791)87669749
传 真:(0791)87669999
联 系 人:严迅武、熊楚墨
(4)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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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汽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77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汽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代码:113049
● 可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 转股价格:38.01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一、“长汽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3号)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亿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87号文同意,公司3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汽转债”,债券代码“11304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长汽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6月17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2月1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6月9日)止,即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长汽转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长汽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35亿元;
(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张;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四)债券期限:6年,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六)转股价格:38.01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债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长汽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长汽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长汽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6月10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转换成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长汽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确认依据
“长汽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8.3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最新转股价格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长汽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38.01元/股。
1、由于公司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③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9月10日起,“长汽转债”转股价格由38.39元/股调整为38.3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由于公司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②2021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2021年10月21日起,“长汽转债”转股价格由38.30元/股调整为38.0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3、由于公司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1年11月11日起,“长汽转债”转股价格由38.00元/股调整为38.01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披露的《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1、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2、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的议案》,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如下:
(1)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式及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情况,在自主行权期内每季度末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测算,如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则进行调整并披露;
(2)当发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即同时测算自主行权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同步调整并披露;
(3)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可行权期内提前行权完毕时,即时测算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调整并披露;
(4)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按上述方案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期间对转股价格的影响进行测算,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及时拟定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长汽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咨询电话:0312-2197813
咨询邮箱:zqb@gwm.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78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为人民币707,193,969.51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19%,具体明细列示如下(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单列,100万元以下合并计入“其他”):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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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本集团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与收益相关,计入与收益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0 股票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1-076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21-040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资源”)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何寅先生、楼定波先生、储越江先生、李学才先生: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鹏欣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对楼定波、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期间,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种子”)、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华农”)、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土地”)、山西潞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潞玉”)获得了相关政府补助款项共计860.25万元,现分项说明如下: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1、湖北种子
(1)2021年11月,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东湖高新区2021年生物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公示》;根据该《公示》,湖北种子于2021年11月收到“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609.23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2)2020年12月,湖北省科技厅下发《关于开展第一批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鄂科技农发[2020]32号),湖北种子所属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科华泰”)的“湖北省武汉特色水稻种植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入选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根据该《通知》,鄂科华泰于2021年11月收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补助资金60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2、锦绣华农
(1)2021年8月,锦绣华农与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锦绣华农提供“中津现代农业技术示范中心‘走出去’项目”新品种区试试验、培训和推广等服务;根据该《合同》,锦绣华农于2021年11月收到项目经费20万元,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2)2021年9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洪山区2021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公示》;根据该《公示》,锦绣华农于2021年11月收到“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贴资金8.2万元,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3、江苏金土地
(1)2021年9月,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有关操作口径》通知;根据该《通知》,江苏金土地收到“2020年度稳岗返还”补贴资金0.69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2)2021年11月,江苏金土地收到扬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付的“2021年市标准化奖励资金”4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3)江苏金土地与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合作申报了江苏省农业重大新品种创制项目(基于辐射诱变选育抗赤霉病小麦新品种),江苏金土地为该项目的参与单位。该项目采取报账制的核算方式, 2021年11月财政资金报账0.98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4、山西潞玉
(1)2021年10月,长治市上党区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拨付2021年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长上农发[2021]89号),山西潞玉牵头的上党高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被认定为山西省2020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根据该《通知》,山西潞玉于2021年11月收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奖补资金50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2)2021年11月,山西潞玉所属山西潞玉种业玉米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玉米研究院”)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署《2021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样品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协议》,玉米研究院承担玉米种子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任务;根据该《协议》,玉米研究院于2021年11月收到种植鉴定委托费用21万元,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3)2021年11月,长治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发《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现代农业种业发展项目(农作物品种试验及展示)和长治市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长农技[2021]11号);根据该《通知》,山西潞玉和玉米研究院收到“2021年山西省现代农业种业发展品种试验及展示筛选补助资金”共计8万元,其中山西潞玉收到7.2万元,玉米研究院收到0.8万元,均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4)2021年9月,中共长治市上党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治市上党区农业农村局、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上农组办发[2021]8号);山西潞玉于2021年11月收到“高素质农民培训持证资金”共计39.5万元,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5)2021年2月,长治市上党区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2020年度基层农技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山西潞玉种业农作物试验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上农发[2021]9号);根据该《批复》,山西潞玉于2021年11月收到“2020年度基层农技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山西潞玉种业农作物试验示范基地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6)2021年11月,长治市上党区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奖补的指导意见》(长上农发[2021]94号);根据该《通知》,山西潞玉于2021年11月收到“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共计18.65万元,已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湖北种子及其所属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款共计669.23万元,已全部记入“其他收益”科目。
2、锦绣华农收到政府补助款共计28.2万元,已全部记入“递延收益”科目。
3、江苏金土地收到政府补助款共计5.67万元,已全部记入“其他收益”科目。
4、山西潞玉收到政府补助款共计157.15万元,其中:记入“其他收益”科目96.65万元,记入“递延收益”科目60.5万元。
公司有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最终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