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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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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的公告

2021-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0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龙化工”或“标的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本次增资方为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基金”),本次增资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金石基金预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20%至25%之间,具体持股比例待标的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之评估结果出具后确定,详细情况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披露。

●本次增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增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河南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尼龙化工拟以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本次增资方为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本次增资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金石基金预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20%至25%之间,具体持股比例待标的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之评估结果出具后确定,详细情况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披露。

本次增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同意就本次增资交易放弃优先认购权。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8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本次增资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增资尚需河南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概况

公司名称: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50,000万元

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5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284W91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关联关系

经查,金石基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金石基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其他情况

金石基金成立于2020年5月15日,基金管理人为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整体规模325亿元,主要围绕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六个领域进行投资。金石基金以服务国家制造业升级为核心宗旨,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新材料企业快速发展。

三、标的公司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铎

注册资本:270,871.10万元整

成立时间:1996年12月2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000170000791G

(二)主营业务情况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化品经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等

(三)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同意就本次增资交易放弃优先认购权,且不参与本次增资。

(四)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2020年及2021年1-10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数据为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2021年1-10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四、增资主要内容

(一)增资金额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尼龙化工拟以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本次增资方为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本次增资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金石基金预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20%至25%之间,具体持股比例待标的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之评估结果出具后确定,详细情况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披露。

(二)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拟以2021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假设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40亿元整(最终以实际评估值为准),以金石基金增资12亿元整计算,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以上股权结构是在假设条件下计算所得,增资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待标的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之评估结果出具后确定,详细情况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披露。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把握行业快速发展时机。本次增资完成后,将增强标的公司资本实力,增资资金主要投向尼龙产业上下游产业链一体化配套项目及产业链竞争力提升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将加快公司产业配套40万吨/年氢氨项目及相关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尼龙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尼龙新材料基地,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增资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事宜,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

六、风险提示

本次增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尚需河南省国资委批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10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以书面、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12月14日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5人,董事巩国顺先生委托董事张电子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尚贤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因个人原因缺席本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公司5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临2021-073)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临2021-074)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31日 10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31日

至2021年12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已于2021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类别:A股股东。

2、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个人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 外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9日至30日 上午8:30一11:30 下午3:30一6:00。

4、登记地点:公司北大门(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63号)。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 陈立伟 李哲睿

联系电话:0375一3921231

传真:0375一3921500

邮编:467000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3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37,827,586股,发行价格为15.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1,031,720.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9,607,192.66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8年2月27日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2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8CDA1002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18年度,就原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及苯日神山景区扩建项目中“休闲娱乐项目设备购买”,公司使用144.83万元用于购置观光大巴车。除此以外,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019年,由于公司原有募投项目实施所在地林芝地区的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调整及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等原因,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公司终止了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及苯日神山景区扩建、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扩建项目。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551,626,626.16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等扣除银行手续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的净额)。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10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变更用于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阿里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和数字化综合运营平台项目的建设,项目拟投资金额合计36,772.7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34,800.00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投入自有资金补充;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6,942.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截至目前,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中的6,942.39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余资金均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或用于现金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林芝新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新绎”)作为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其于2019年11月22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拉萨分行”)开立的一般账户、于2021年3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林芝分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用于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存储;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作为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拟于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该项目的专项资金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及林芝新绎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工商银行林芝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阿里公司与中信建投、民生银行拉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13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2021年12月8日,公司使用暂未投入募投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办理保本型现金管理业务,详请参考公司于12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1-095号)。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相关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林芝新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募集资金(净额)569,607,192.66元。2021年,甲方一变更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更变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617,423,913.83元,其中用于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金额为42,000,000.00元,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58000219100090975,截至202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相关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林芝新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募集资金(净额)569,607,192.66元。2021年,甲方一变更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更变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617,423,913.83元,其中用于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金额为220,000,000.00元,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71555568,截至202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阿里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相关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丙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募集资金(净额)569,607,192.66元。2021年,甲方一变更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更变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617,423,913.83元,其中用于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的金额为31,000,000.00元,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3989310,截至202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

《氢气供销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1-085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

《氢气供销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大型资源能源综合产业上市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形成了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是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知名企业。目前公司的氢能、PVC、稀土新材料等产品产能和综合经营实力在行业名列前茅。

鸿达兴业是氯碱制氢的龙头企业,公司利用氯碱制氢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积极开发氢气的综合应用和市场,推动制氢、储氢、运氢及氢能应用产业化的发展。公司在内蒙古设立鸿达氢能源及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我国首个民用液氢工厂。

公司在深化氯碱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氢能源等业务,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积极推动氢能储能发展,助力“制氢、储氢、运氢、用氢”产业发展,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装备研究等技术储备布局,拥有气态、液态、固态三种储氢方式的技术,推动公司的氢能产业化发展,助力推动新能源交通、冶金工业、电子半导体、分布式发电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

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特来公司”)是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6.52%,乌海市财政局持股43.48%。日前,鸿达兴业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与金财特来公司签署《氢气供销合同》,乌海化工为金财特来公司提供氢气供应服务。

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同金额7,000万元,本次签署的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MA0Q7MYB5J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世卜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2日,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5.00%,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00%。主要从事汽车充电系统及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及咨询服务;售电业务(依据《电力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采购、销售、维修服务(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销售汽车配件;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合同能源管理;发布各类广告;平面广告设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良好,业务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与金财特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一)买卖标的物

1.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7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用于购买氢气。

2.乙方确认因甲方支付预付款的原因,将氢气单价确定为35元/kg(实际交割货物时价格因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以上述确定价格为基础,以收到第一笔预付款时市场价格和实际交割货物时市场价格增减幅度(比率)为依据计算确定)。

3.乙方向甲方所供应氢气实行到场价一票制(乙方氢气最终售价包含所有费用)。

(二)质量和技术

1.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3.乙方应对产品进行出厂监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交货和验收

1.交货期限:本合同有效期1年,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提货数量结算最终价格。

2.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不超过乌海市范围)。

3.交货方式:乙方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

4.计量方式:双方约定交付氢气按甲方储存设备最终向第三方氢气使用设备的加注量进行计量。

5.验收: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发票和其他应有凭证;产品质量以乙方取样化验为准;数量以卸货验收为准。如甲方对产品的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应自提货之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四)结算

1.预付款资金占用费:乙方自收到甲方预付款时即开始支付预付款资金占用费,利率按6%/年支付。

2.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供应货物的款项由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抵顶,不足部分由甲方补齐。

3.运输费用: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

4.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约责任

1.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如甲方预付款仍有剩余,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退回甲方账户。

2.甲方预付款结算完毕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延迟10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保证优先向甲方供应氢气,务必满足甲方对氢气的使用,如未能保证甲方用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地震、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双方的损失。因政策原因允许合同延期履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未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发展氢能产业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有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氢能社会建设。氢能是一种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清洁能源,氢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既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大方向,也有望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鸿达兴业是我国氯碱制氢龙头企业,为积极响应国家能源战略发展布局,公司把氢能产业作为公司大力发展的重要方向,此次与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合作,将充分发挥各自资源和优势,拓宽应用领域和渠道,共同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关于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将进一步推动鸿达兴业氢能产业化发展,做大做强实体产业,助力推动新能源交通、冶金工业、电子半导体、分布式发电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的履行存在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同对公司经营业绩暂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根据本公告所述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备查文件目录

乌海化工与金财特来公司签署的《氢气供销合同》。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1-084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达兴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最近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458,843.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1.57%,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其中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结案;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借款纠纷诉讼已达成和解。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其他诉讼案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转贷、续贷、拓展融资渠道等措施,在保障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同时,积极沟通履行诉讼判决,偿还债务,化解风险。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能源强国。鸿达兴业将紧紧抓住国家大力鼓励实体经济发展和氢能产业发展的良好机遇,秉承“以实干创造未来”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做实做强做优实体产业。

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公司的主营产品及服务包括氢气的生产、销售及综合应用;PVC、改性 PVC、PVC 建筑模板、PVC 医药包装材料、药用高阻隔 PVC 材料、PVC 生态屋、PVC 抗菌材料、隔离板等 PVC 新材料;稀土储氢材料、稀土热稳定剂、稀土催化剂等稀土新材料;土壤调理剂、环保脱硫剂等环保产品,提供土壤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修复工程服务;提供消毒水、口罩等防疫产品;提供塑料等大宗工业原材料现货电子交易、综合物流服务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司在深化氯碱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氢能源等业务,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积极推动氢能储能,助力“制氢、储氢、运氢、用氢”产业发展,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装备研究等技术储备布局,推动公司的氢能产业化发展,助力推动新能源交通、冶金工业、电子半导体、分布式发电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

五、备查文件

起诉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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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309件合计18,878.45万元,均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21-097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